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42 (1700-1725).djv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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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法篇》:「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 哉』?對曰:『申不害,韓昭侯之佐。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 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 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姦多故, 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利在 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 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故託萬乘之勁韓,七十年而 不至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飾,于官之患也』。」 《淮南子汜論訓》:「法令者,網其姦邪,勒率隨其蹤跡,無 愚夫蠢婦,皆知為姦之無脫也,犯禁之不得免也。然 而不材子不勝其欲,蒙死亡之罪,而被刑戮之羞。然 而立秋之後,司寇之徒,繼踵于門,而死市之人,血流 于路。何則?惑於財利之得,而蔽於死亡之患也。」 心《書·威令篇》:「夫一人之身,百萬之眾,束肩斂息,踵足 俯聽,莫敢仰視,法制使然也。若」乃上無刑罰,下無禮 義,雖貴有天下,富有四海,而不能免者,桀紂之類也。 夫以匹夫之刑,令之以賞罰,而人不能逆其命者,孫 武《穰苴》之類也。故令不可輕,勢不可逆。

《日知錄》:宋葉適言:「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縳,至 不可動,而人之智慮自不能出於繩約之內,故人材 亦以不振。今與人稍談及度外之事,輒搖手而不敢 為。夫以漢之能盡人材,陳湯猶扼腕於文墨吏,而況 於今日乎?宜乎豪傑之士無以自奮,而同歸於庸懦 也。」

自萬曆以上,法令繁,而輔之以教化,故其治猶為小 康。萬曆以後,法令存而教化亡,于是機變日增,而材 能日減。其君子工於絕纓,而不能獲敵之首;其小人 善于盜馬,而不肯救君之患。誠有如《墨子》所云:「使治 官府則盜竊,守城則倍畔,使斷獄則不中,分財則不 均。」《呂氏春秋》所云:「處官則荒亂,臨財則貪得,列近則」 持諫,將眾則罷怯。又如劉蕡所云「謀不足以剪除奸 兇,而詐足以抑揚威福;勇不足以鎮衛社稷,而暴足 以侵害閭里」者。嗚呼!吾有以見徒法之無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