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1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制、結人心。」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四年春三月丙辰帝製字民訓賜改秩親民官冬十一月癸丑詔戒群臣洗心飭行毋縱於貨賄其或不悛舉行淳熙成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開慶元年春正月乙巳朔詔飭中外奉公法圖實政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六年春正月丁卯上製字民牧民二訓以戒百官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七年春正月乙丑,詔戒貪吏。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熙宗天眷二年三月丙辰命百官詳定儀制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廢帝天德二年十一月戊子以十二事戒約官吏十二月丙午命外官去所屬百里外者不許參謁百里內者往還不過三日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天德三年,以察勤惰為賞罰,詔朝官稱疾診視,無實 者坐之。又戒敕宰相以下。詔中外。

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正月「乙未,上出獵,宰相 以下辭於近郊,上駐馬戒之曰:『朕不惜高爵厚祿以 任汝等,比聞事多留滯,豈汝等苟圖自安,不以民事 自念耶?自今朕將察其勤惰以為賞罰,其各勉之』。」閏 四月戊戌,詔朝官稱疾不治事者,尚書省令監察御 史與太醫同診視,無實者坐之。五月壬子,以戒敕宰 相以下官,詔中外。

正隆三年十一月癸亥詔有司勤政安民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正隆五年十二月戊辰,禁朝官飲酒,犯者死。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二年三月辛亥以廉平戒諭中外官吏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三年,禁求仕官饋獻權要。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三年十一月「戊申,詔求仕官 輒入權要之門,追一官,仍降除以請,求有所饋獻及 受之者,具狀奏裁。」

大定四年,禁官吏屈法徇情。

按《金史世宗本紀》:四年九月乙酉,上謂宰臣曰:「形勢 之家,親識訴訟,請屬道達,官吏往往屈法徇情,宜一 切禁止。」

大定八年。十月己丑朔。以戒諭官吏貪墨。詔中外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九年,命宰臣宣諭百官,毋徇默苟容。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四月「己丑,謂宰臣曰:『朕觀在 位之臣,初入仕時,競求聲譽以取爵位,亦既顯達,即 徇默苟容,為自安計,朕甚不取。宜宣諭百官,使知朕 意』。」

大定十四年,諭「大臣宜尚經濟之術。」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四年三月「甲午,上謂大臣曰:『海 陵純尚吏事,當時宰執止以案牘為功,卿等當思經 濟之術,不可狃於故常也』。」

大定十五年,諭「在位宜務忠臣之道。」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五年閏九月己酉朔,上謂左丞 相良弼曰:「今之在官者,須職位稱愜所望,然後始加 勉力,其或稍不如意,則止以度日為務,是豈忠臣之 道耶!」

大定二十三年閏十一月甲午,制:「外任官嘗為宰執 者,凡吏牘上省部,依親王例免書名。」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十月戊寅,定《職官犯贓同職相糾察 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七年,以戒百官微疾不治事諭宰臣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七年二月己丑,上謂宰臣曰: 「朕時或體中不佳,未嘗不視朝,諸王百官但有微疾, 便不治事,自今宜戒之。」

章宗明昌二年二月壬辰敕親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許僧尼道士出入冬十月甲午敕司獄毋得與府州司縣官筵宴還往違者罪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四年,令隨路京府、州縣揭諸職官被罪獲升姓 名,以示勸懲。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四年十一月丙戌,詔諸職官 以贓汙不職被罪,以廉能獲升者,令隨路京府州縣 列其姓名,揭之公署,以示勸懲。」

明昌五年。春正月丁酉。初定長吏勸課能否賞罰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二年集官吏於尚書省戒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