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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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四十。

一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不許請人代替。違者、俱問罪、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為民。其代替者、別有職役、一體問革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照會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給憑,以備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一、凡官員赴任,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寺卿、少卿及鹽運司府州縣正官,除原定硃限外,有違「至一月以上問罪,三月以上送部別用,半年以上罷職。」 內外凡領劄憑官員及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別用,八箇月以上罷職,雖有中途《患帖》,並不准理。其《進表朝》

覲、給由公差等項、復任官員、有違限者、各照前例擬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

敕領憑。若無故遷延、過半月之上、不辭

「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 者。

改降別用

無故不朝參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內不朝參,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一在京現任官員、并辦事進士、乞恩養病者、行原衙門勘實具奏、請

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聽用。仍行巡按御史、并按察

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員,不許養病。一凡京官養病到家調理痊可、即便依期聽用。若有托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職。若到部雖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內,照例具由奏請定奪。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如有遲錯,依律論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聽事,及差占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發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姦黨

若在

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

產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

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仍

將犯人財產均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賞銀二千兩。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而扶同奏啟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罷閑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各門仔細盤詰,即拿送該法司著實究問,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

連名上言「止坐為首」者。

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亦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追及妻子財產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遺失文案,而代為者,加一等。若有增減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