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3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罪重者從重論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差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俱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違禁取利

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依不枉法論」 ,並追餘利給主。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並杖九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罷職、追奪、除名。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箇月發落,債追入官。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碑祠拆毀》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一文武官員出入、應令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俱置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

一、官員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無以次人丁,自願離職侍養者,聽。親終服滿,方許求敘。

激變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於撫字,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

佐職統屬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佐貳官毆長官者、又各減二等。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凡監臨上司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有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鬥論》。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而自相毆者、亦同《凡鬥論》

《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凡流內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及毆傷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毆傷二等。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並親聞乃坐

聽訟迴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及素有仇隙之人,並聽移文迴避。違者,笞四十。若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官吏受財

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俱不敘用。

坐贓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而受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

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賠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雖不入己;或造作虛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坐贓致罪。」

事後受財

凡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

官吏聽許財物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