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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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一,「官吏聽許財物,依律議罪,不問為民。」

「在官求索」 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並計贓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

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

若於所部內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若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

若私借用所部內馬牛駝騾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若接受所部內饋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親故饋送,不在此限。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猺獞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一、凡各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但有科斂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計入己贓,至三十兩以上,降一級帶俸差操。百兩以上,降一級,改調煙瘴地面,帶俸差操。二百兩以上,照前調發充軍。三百兩以上,亦照前調發永遠充軍。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俱發邊遠衛分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數,犯該徒三年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若買賣不曾用強,及贓數未滿者,照「行止有虧」 事例問革。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內取受求索借貸財物、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吏罪二等。若本官吏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風憲官吏犯贓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買賣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因公科斂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斂軍人錢糧賞賜者,杖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己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其非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若饋送人者,雖不入己,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門,不許分外罰取紙劄筆墨銀硃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贓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米穀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之物,值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問罪,起送吏部,降一級,用一科罰修理,果曾經手,不准花銷,照例起送。若自不經手,支銷明白,只依《科斂律》發落。

剋留盜贓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剋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其贓,併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

私受公侯財物

凡內外各衛指揮、千百戶、鎮撫,并總旗、小旗等,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與金銀、緞匹、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軍官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總旗、小旗罪同,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俱不在此限。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

若官員子孫宿娼者,亦如之。附過,候襲廕之日,降一等,邊遠敘用。

囑託公事

凡官吏及諸色人等,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當該官吏,聽從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者,減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己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監臨勢要,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者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