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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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若受贓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者、所部屬官等、不得輒便推問、皆須申覆上司區處。若犯死罪,收管聽候回報。所掌印信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長官。違者笞四十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內官房、住街巿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沒公用器物者,以毀失官物論。

在朝監候律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諸衙門官吏、與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扶同奏啟者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至死者

永遠充軍例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邊外獨石等處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領憑赴任違限,順治四年覆准各官文

憑巡撫布政使按季彙繳,並將到任日期開報。若到任違限,聽吏科題參議處。違限一月以上者,罰俸三箇月。兩月以上者,罰俸六箇月。三月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四月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五月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半年以上者,革職。不及一月者,免議。其違限各官,如有患病及中途阻滯,情由果真,即取該府州縣印結,申報部科免議。如實無事故,借端觀望,赴任遲延,並繞道歸里,詐稱中途患病者,該督撫查明題參。照「規避例革職。」

又覆准:陞任官員領憑後,如任內錢糧盜案未完,或留任候新官交代,及患病不能赴任違限者,該督撫布政使將所誤情由查明咨部,准其改限,仍知會吏科。

又題准:「官員赴吏科畫憑,遲至半年以上;吏員赴吏科畫憑,遲至三月者革職。」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閏二月三十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治國安民,首在懲貪。大貪罪至死者」,

遇赦不宥欽此

是年禮部題准:「一應迴避等儀,令俱照崇德元年定例行。其新設官員,侯、伯與民公同。內大臣與都統同。阿思哈尼哈番與副都統同,阿達哈哈番與參領同,拜他喇布勒哈番、拖沙喇哈番,與佐領同。」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迴避儀:

順治九年題准:「民公、和碩公主、額駙、郡主額駙、侯伯出行,都統精奇尼哈番尚書等官,遇分路行,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參領郎中、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都統內大臣、精奇尼哈番,尚書、縣主、額駙出行,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參領郎中、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護軍統領、步軍統領、副都統、侍郎、阿思哈尼哈番前鋒統領、郡君、額駙等官出行。參領郎中等官、遇讓道旁行。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馬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一等侍衛、護衛參領、阿達哈哈番郎中、縣君、額駙等官出行,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讓道旁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俱勒馬候過

二等侍衛、護衛、《拜他喇布勒哈番》佐領、員外郎、鄉君、額駙、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出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讓道行

凡「民公以下文武各官命婦、俱照本夫迴避例。」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令凡官員有犯貪惡重大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