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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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其不聽者少矣。」

當官之法,直道為先。其有未可一向直前,或直前反 敗大事者,須用「馮《宣徽》惠穆秤停」之說。此非特小官 然也,為天下國家當知之。

黃兌剛中嘗為予言:「頃為縣尉,每遇檢屍,雖盛暑亦 先飲少酒,捉鼻親視,人命至重,不可避少臭穢,使人 橫屍無所申訴也。」

范侍郎育作《庫務官》,隨人箱籠只置廳上,以防疑謗。 凡若此類,皆守臣所宜詳知也。

當官既自廉潔,又須關防小人,如《文字曆引》之類,皆 須明白,以防中傷,不可不至慎,不可不詳知也。 當官者難事勿辭,而深避嫌疑,以至誠遇人,而深避 文法如此,則可以免。

前輩常言:小人之性專務苟且,明日有事,今日得休 且休。當官者不可徇其私意,忽而不治。諺有之曰:「勞 心不如勞力。」此實要言也。

徐丞相擇之嘗言前輩盡心職事,仁廟朝,有為京西 轉運使者,一日見監竈官,問日所燒柴凡幾竈?曰:「十 八九竈。」曰:「『吾所見者十一竈,何也』?竈官愕然。蓋轉運 使者晨起望竈中所出煙,幾道知之。」其盡心如此。 前輩嘗言:吏人不怕嚴,只怕讀。蓋當官者詳讀公案, 則情偽自見,不待嚴明也。

《當官者,凡異色人皆不宜與之相接,巫祝尼媼之類 尤宜疏絕,要以清心省事為本》。

後生少年乍到官守,多為猾吏所餌,不自省察,所得 毫末,而一任之間不復敢舉動。大扺作官嗜利,所得 甚少,而吏人所盜不貲矣。以此被重譴,良可惜也。 當官者先以暴怒為戒,事有不可,當詳處之,必無不 中。若先暴怒,只能自害,豈能害人?前輩嘗言:「凡事只 怕待。」待者,詳處之謂也。蓋詳處之,則思慮自出,人不 能中傷也。

嘗見前輩作州縣或獄官,每一公事難決者,必沉思 靜慮累日,忽然若有得者,則是非判矣。是道也,惟不 苟者能之。

《處事者不以聰明為先。而以盡心為急。不以集事為 急。而以方便為上》。

孫思邈嘗言:「憂於身者不拘於人,畏於己者不制於 彼,慎於小者不懼於大,戒於近者不侈於遠,如此則 人事畢矣。」實當官之要也。

同僚之契,交承之分,有兄弟之義,至其子孫,亦世講 之。前輩專以此為務,今人知之者蓋少矣。又如舊舉 將及舊嘗為舊任按察官者,後己官雖在上,前輩皆 避坐下坐。風俗如此,安得不厚乎?

叔曾祖尚書,當官至為廉潔。蓋嘗市縑帛,欲製造衣 服,召當行者取縑帛,使縫匠就坐裁取之,并還所值 錢,與所剩帛就坐中還之。滎陽公為單州,凡每月所 用雜物,悉書之庫門,買民間未嘗過此數,民皆悅服。 《關沼止叔獲盜》,法當改官,曰:「不以人命易官。」終不就 賞,可謂清矣。然恐非通道。或當時所獲盜有情輕法 重者,止叔不忍以此被賞也。

當官取傭錢、船家錢之類,多為之程,而過受其直,所 得至微,所喪多矣。亦殊不知此數亦吾分外物也。 當官者,前輩多不敢就上位求薦章,但盡心職事,所 以求知也。心誠盡職,求之雖不中不遠矣。未有學養 子而後嫁者也。當官遇事,以此為心,鮮不濟矣。 畏辟文法,固是常情,然世人自私者,常以文法難任, 委之於人。殊不知人之自私亦猶己之自私也。以此 處事,其能有濟乎?其能有後福乎?其能使子孫昌盛 乎?

當官處事,務合人情,忠恕違道不遠。觀於己而得之, 未有舍此二字而能有濟者也。嘗有人作郡守,延一 術士同處書室。後術士以公事干之,大怒叱下,竟致 之理,杖背編置。招延此人,已是犯義,既與之稔熟,而 干以公事,亦人常情也,不從之足矣,而治之如此之 峻,殆似絕滅人理。

嘗謂「仁人所處,能變虎狼,如人類,如虎不入境不害 物,蝗不傷稼之類是也;如其不然,則變人類如虎狼。」 凡若此類及告訐中傷謗人,欲寘於死地是也。 唐充之廣,仁賢者也,深為陳、鄒二公所知。大觀、政和 間,守官蘇州,朱氏方盛,充之數刺譏之,朱氏深以為 怨,傅致之罪。劉器之以為充之為善,欲人之見知,故 不免自異以致禍患。非明哲保身之謂。

當官大要,直不犯禍,和不害義,在人消詳斟酌之爾。 然求合於道理,非本私心專為己也。

「當官處事,但務著實,如塗擦文書,追改日月,重易押 字,萬一敗露,得罪反重,亦非所以養誠心、事君不欺 之道也。百種姦偽,不如一實;反覆變詐,不如慎始;防 人疑眾,不如自慎;智數周密,不如省事。《不易》之道,事 有當死不死,其詬有甚於死者,後亦未免死;當去不 去,其禍有甚於去者,後亦未必得安。」世人至此,多惑 亂失常,皆不知義命輕重之分也。此理非平居熟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