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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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時折下,所冀初官到任,不帶息債,衣食稍足,可責 清廉。」從之。蓋唐時有東選、南選,其在京銓授者,止關 內、河東兩道採訪使,所屬之官,不出一千餘里之內, 而猶念其舉債之累,先於戶部給與兩月料錢,非惟 恤下之仁,亦有勸廉之法。與今之職官到任,先辦京 債,剝下未足而或借庫銀以償之者,得失之數,較然 可知已。

若夫聖主之所行,有超出於前代者。《太祖實錄》,「吳元 年七月丙子,除郡縣官二百三十四人,賜知府、知州、 知縣文綺四,絹六,羅二,夏布六,父如之,母妻及長子 各半。府州縣佐貳官視長官半之,父如之,母妻及長 子又半之。各府經歷、知事、同佐貳官、州縣吏目、典史 視佐貳官又半之,父母妻子皆如之。其道里費,知府 賜白金五十兩,知州三十五兩,知縣三十兩,同知視 知府五之三,治中半之,通判、推官五之二,州同知視 府通判,經歷及州判官視府同知半之,縣丞、主簿視 知縣又半之,知事、吏目、典史皆十兩,著為令。」上曰:「今 新授官多出布衣,到任之初,或假貸於人,則他日不 免侵漁,百姓不有以養其廉,而責之奉公,難矣。」洪武 元年二月,詔中書省:自今新除府州縣官,給賜白金 一十兩、布六匹。十年正月甲辰,上謂中書省臣曰:「官 員聽選之在京者,宜早與銓注,即令赴任。聞久住客 邸者日有所費,甚至空乏,假貸於人,昔元之弊政,此 亦一端。其常選官淹滯在京者,資用既乏,流為醫十, 使人喪其所守,實朝廷所以待之者非其道也。自今 銓選之後,以品為差,皆與道里費,仍令有司給車舟 送之。著為令。」十七年七月癸丑,北平稅課司大使熊 斯銘言:「仕者得祿養親,此人子之所願也。然有道遠 而不得養其父母者,乞令有司給以舟車,俾得迎養, 以盡人子之情。」廷議以雲南、兩廣、四川、福建官員家 屬赴「任者,官為給舟車,已有定例。自今凡一千五百 里以外者,依例給之。」制可。二十二年八月,命故官妻 子還鄉者,亦給車舟。豈非愛民之仁,先於恤吏者乎! 居官負債,雖非君子之行,似乎不干國法。乃考之於 古,有以不償債而免列侯者,《漢書》孝文三年,河陽侯 陳信坐不償人責,過六月免是也。有以不償債而貶 官者。《舊唐書》:「李晟子惎,累官至右龍武大將軍,沈湎 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其子貸回鶻錢一萬 餘貫,不償,為回鶻所訴,文宗怒,貶惎為定州司法參 軍」是也。然此猶前代之事,使在今日,則回鶻當更貸 之以錢,而為之營其善缺矣。

《元史》:太宗十二年,以官民貸回鶻金償官者,歲加倍, 名「羊羔息,其害為甚。」詔以官物代還,凡七萬六千錠。 仍命凡假貸歲久,惟子本相侔而止。著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