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7 (1700-1725).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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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余在山東日,待郡守禮頗簡,留飯一次,彼必側坐,雖

遷官謁辭,送之階下而已,遣人投一刺,亦不答拜。蓋 其時皆然。其後復起,累遷山西按察使。一日,清軍提 學二道偶約余同宴,二郡守升官者置酒於書院,余 甚難之,苐令列名與分,而辭不往。乃聞具糖席,張嬉 樂,具賓主縱飲,夜分而罷。頗以為怪。後問之余弟。乃 知近日處處皆然。不以為異也。

余初任山東時,布、按二司後堂無留郡守坐者。留之 坐,則必於私衙,雖設飯無害。而起官至山西臬,則自 守以至倅理,無不留坐後堂者矣。當時撫按不留郡 守令坐,司理、縣令行取,亦只立待茶而已。今兩直隸 至留飯矣。聞之各省,尚不盡然。

二司自方伯以至僉憲,稱撫臺曰「老先生」,稱按院則 曰「先生大人。」其語雖不為雅,而相承傳已久。二十年 來,凡宣、大之守巡與吾南直隸之兵備,皆以「老先生」 稱「按院」矣。

《書蕉》《漢書虞詡疏》:「公卿異懦,容頭過身。」按貓犬鑽穴, 頭可容身,即過矣;詡蓋以貓犬喻之也。

《書》曰「尸位。」《詩》曰「素餐。」商君謂之「荒飽」,吳起謂之「枝官。」 史云「冗食」,又云「游手。」蝝蝗蟊賊,不在下矣。

《筆記》:山谷云:「陰陽家謂克己者為官,既已從仕,則受 制於官,不得悉如意也。」

《日知錄》:撞郎之事,始於漢明,後代因之,有杖屬官之 法。曹公性嚴,掾屬公事,往往加杖。宋劉道鍚為廣州 刺史,杖治中荀齊文垂死;魏劉仁之監作晉陽城,杖 前殷州刺史裴瑗、并州刺史王綽。隋文帝詔諸司論 屬官罪有律輕情重者,聽於律外斟酌決杖。燕榮為 幽州總管,元弘嗣除長史,懼辱固辭。上知之,敕榮曰: 「弘嗣杖十已上罪皆奏聞。」榮忿然曰:「豎子何敢弄我!」 乃遣弘嗣監納倉粟,颺得一糠一秕,皆罰之。每笞不 滿十,然一日中或至三數。杜子美《送高三十五》詩:「脫 身簿尉中,始與捶楚辭。」唐時自簿尉以上,即不加捶 楚,優於南北朝多矣。

《黃氏日抄》讀韓文公《贈張功曹詩》云:「判司卑官不堪 說,未免捶楚塵埃間。」然則唐之判司簿尉類,然與唐 人之待卑官雖嚴,而卑官猶得以自申其法,如劉仁 軌為陳倉尉,擅殺折衝都尉魯寧是也。我朝判司簿 尉以待新進士,而筦庫監當不以辱之,視唐重矣,乃 近日上官苦役,苛責甚於奴僕,官之辱,法之屈也。此 事關係世道。

唐自兵興以後,杖決之行,即不止於簿尉。張鎬杖殺 豪州刺史閭丘曉,嚴武杖殺梓州刺史章彝,韓皋杖 殺安吉令孫澥,柳仲郢杖殺南鄭令權奕,劉晏為觀 察。自刺史六品以下,得杖而後奏,則著之於令矣。《宋 史》:理宗淳祐二年三月,詔「今後州縣官有罪,帥司毋 輒加杖責。」

《晉書王濛傳》,為司徒左西屬,濛以此職有譴,則應受 杖固辭,詔為停罰。猶不就,則不獨外吏矣。《南齊書。陸 澄傳》,郎官舊有坐杖,有名無實。澄在官積前後罰,一 日并受千杖。《南史。蕭琛傳》,「齊明帝用法嚴峻,尚書郎 坐杖罰者,皆即科行。琛乃密啟曰:『郎有杖,起自後漢。 爾時郎官位卑,親主文案,與令史不異,故郎三十五 人,令史二十人,士人多恥為此職。自魏晉以來,郎官 稍重,今方參用高華,吏部又近於通貴,不應官高昔 品,而罰遵曩科』。」所以從來彈舉,止是空文,許以推遷。 或逢赦恩,或入春令,便得息停。宋元嘉、大明中,有被 罰者,別由犯忤主心,非關常準。泰始、建元以來,並未 施行。自奉敕之後已行,倉部郎江重「欣,杖督五十,無 不人懷慚懼。乞特賜輸贖,使與令史有異,以彰優緩 之澤。」帝納之。自是應受罰者依舊不行。此今日公譴 擬杖之所自始。

《世說》:桓公在荊州,恥以威刑肅物。令史受杖,止從朱 衣上過。桓式年少,從外來,云:向從閤下過,見令史受 杖,上捎雲根,下拂地足。桓公曰:「我猶患其重」,是令史 服朱衣而受杖也。

《南齊書張融傳》,「大明五年制,二品清官,行僮幹杖不 得出十。」《梁書江蒨傳》,弟葺為吏部郎,坐杖曹中幹免 官。郎官之杖,虛杖也,故至於千。僮幹之杖,實杖也,不 得過十。然亦失中之法。

沈統大明中為著作佐郎先是五省官所給幹僮不 得雜役太祖世坐以免官者前後數百人統役僮過 差有司奏免世祖詔曰:「自頃幹僮多不祗給主可量 聽行杖得行幹杖自此始也。」

北朝政令,比之南朝尤為嚴切。《高允傳》言,「魏初法嚴, 朝士多見杖罰。」《孝昭帝紀》言,尚書郎中剖斷有失,輒 加捶楚。而及其末世,則有如高陽王雍之以州牧而 杖殺職官,唐邕之以錄尚書而撾撻朝士者矣。 赴銓守候,京債之累,於今為甚。《舊唐書。武宗紀》,會昌 二年二月丙寅,中書奏,「赴選官多京債,到任填還,致 其貪」求,罔不由此。今年三銓,於前件州府河東鳳翔鄜坊邠寧 等道「得官者,許連狀相保,戶部各備兩月加給料錢,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