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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8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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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十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二

  明四武宗正德十六則 世宗嘉靖三十三則

官常典第二十卷

宗藩部彙考十二

明四

武宗正德元年定王府一切奏請春秋兩季類奏謝恩者每年春類謝一次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奏准王府除機密重情及襲王 爵外,其餘奏請名封、選婚等項,該長史等官參詳明 白,啟王知會。一年春秋兩季,類奏謝恩等項。應本謝 及表謝者,亦於每年春首類謝一次。

正德二年復「寧王護衛。」命刑部鞫判徽世子所奏莊 田。

按《明大政紀》「二年四月,劉瑾受寧王宸濠重賂,矯詔 擅復護衛屯田。先是寧府犯不法事情,已經先朝革 去護衛,改為南昌左衛。濠懷不軌,差內官梁安輦金 銀二萬兩通瑾,朦朧奏討,准改南昌左衛復為護衛。 又准與南昌河泊所一處侵奪民利。六月,命刑部右 侍郎王鑑之往鞫河南徽世子所奏莊田,稱旨,陞俸」 一級。世子累奏莊田不結,鑑之判世子田與民田各 明白,上下帖然。

正德三年定王府內使,非欽撥者,不准保陞。庶人病 故者,妾媵釋放遣嫁。

按《明會典》:凡保陞內官,三年令各王府內使不係欽 撥者,不准乞恩保陞。 凡釋放宮眷,三年題准:高牆 庶人病故,所遺妾媵照戶部題准事例釋放。仍拘父 母親屬,領出嫁遣。若無父母親屬,量為處置疏放,勿 令失所。

正德四年,崇王之國,常德更定《宗藩事宜》。

按:《明大政紀》:「四年八月,崇王之國常德。」

按《明會典》,凡管理府事。四年議准,郡王患病及薨逝, 其子幼小,有以親支暫管府事者,禮部請敕著令用 心撫養,毋致失所,候其長成,仍回本府,不許干預一 應事務。 又議准:親郡王患病,或年雖尚幼,其合府 郡王、將軍以下,悉該聽其鈐束,有事必啟而行。違者, 許該府指實參奏。 是年題准:各王府初生子女,三 日後即行具本奏報。其冊一年一次,備造一樣二本, 分送禮部并宗人府,以便查考。 又題准:各府將軍 係郡王長子之叔祖及諸叔者,行禮依宗子法,長子 立於郡王後,居中。 又議准:各府庶人,不許越分進 貢。 又奏准,王府樂舞生,照例將有度牒無過犯道 士補充,不足,於黜退生員內選補。禮生,取附近相「應 人戶,或黜退生員選補,不許過額。有富民額外營充, 謀避差徭者,事發問如律。」 《凡妾媵限制》,四年令:凡 長女已為王妃,復將次女進與為妾者,罪坐所進之 人。 是歲議准:王府承奉等官并郡王內使,俱有定 額,不許額外濫保,及擅立內典膳職名,希圖保陞。違 者罪坐營求之人及輔導等官。 又議准,宗支罪犯 深重,降革爵秩者,郡王將軍而下,不許代為請復,違 者罪坐輔導官。 又議准王府如有無藉之徒,假以 燒丹煉藥等項為由,往來誑惑,以致壞事者,鎮巡等 官從重問發。 又令王府不許僧尼女冠出入宮禁, 及私自建立寺觀。 又奏准郡王將軍而下,改封世 子、長子、世孫、長孫聽繼王爵者,奉「有成命之後,其原 給祿米,截日住支,冊封日方與所應得者永為例。」 又奏准:凡宗室姦收樂女,及不良婦所生子女,并選 配夫人等,及儀賓已受封者,爵職封號祿米,盡行革 去。未受名封者,不許冒請。 又題准:「凡射利之徒,邀 買王府祿糧者,照《舉放私債》」例,問發充軍。所借本利 沒官,仍將輔導官參治。 凡花生子女,四年議准王 府有濫收外人於宮闈內乳養者,長史啟王嚴加禁 約,如違,輔導官從重治罪。 又議准:今後各王府襲 封之初,其先王侍從宮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養贍, 無出者,照例釋放。各將軍以下并庶人病故,其宮人 無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親屬領出嫁遣。

正德五年八月。詔革寧王護衛。仍為南昌左衛 按《明大政紀》云云。

正德六年,寧王奏討樂人,許之。又葬母於西山,禁穴 掯收祿米。《違制》,議准:「王薨,其親支管府事者,著用心 撫養幼子。」

按《明大政紀》:六年二月,寧王宸濠奏討樂人秦榮為 樂官,許之。十月,寧王宸濠葬母於西山青嵐。先朝禁 革舊穴,寧王宸濠掯收祿米,違例每石折銀二兩,過 限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