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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8 (1700-1725).djv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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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議准,郡王患病及薨逝,若其子 幼小,有以親支暫管府事者,禮部請敕著令用心撫 養,毋致失所,候其長成,仍回本府,不許干預一應事 務按明會典郡王患病一條作四年事文獻通考作六年事 正德七年、令親王門前官員人等、照例下馬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八年奏准、王府如有節孝及卓異行跡。查奏前 來。禮部照例請敕獎諭。但不許奏請建立牌坊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九年,宸濠奏「乞復護衛屯田。」許之。

按《明大政紀》:九年三月,寧王宸濠奏,乞復護衛屯田, 許之。先是,天順間,寧府以事革去南昌護衛及屯田, 宸濠賂劉瑾,復得之。瑾誅,護衛屯田復革。陸完為江 西按察使,與宸濠通,至是為兵部尚書。宸濠喜曰:「完 為大司馬,護衛可得矣。」遂遺完書,謀乞護衛。完答書 須以祖訓為言。時伶人臧賢有寵於上,近習張銳、張 雄、錢寧輩及內閣部院大臣,皆陰結之以求固寵。宸 濠因賢之壻司鉞以通於賢,每親書寄賢,輒稱為「良 之賢契。」良之,賢字也。及乞復護衛,輦載金銀器寶,藏 於臧賢家,分餽諸權要。大學士費宏知之,大言於內 閣曰:「今寧王以金寶鉅萬謀復護衛。苟聽其所為,吾 江西無噍類矣。」廷試進士,內閣官與部院大臣,皆在 東閣讀卷。先於十四日覆《寧王復護衛疏》。次日,中官 盧明以疏下閣,擬旨過東閣,言只請楊師傅到閣,諸 公不必動勞。廷和趨出,票旨云:「既王奏缺人使用,護 衛、屯田都准與王管業。」

正德十年,江西副使胡世寧奏「寧王無道」罪狀。下兵 部移文令鈐束其下。

按《明大政紀》:十年十月,江西按察司副使胡世寧奏 寧王宸濠無道罪狀,下兵部移文寧府,令鈐束其下。 時世寧念濠反跡已著,人莫能言,發忿上疏抗疏曰: 「寧王自得護衛以來,威謀日橫,騷擾閭閻,鈐束官吏, 禮樂政令,漸不出自朝廷。諸臣阿順保身,百姓亡逃 失業。今日江西當憂而亟為之所者,顧獨群盜已乎? 臣請簡命才節威望大臣,巡撫方面,銷隙寢邪於無 形。敕王自王其國,勿撓有司,以防未然。」濠聞之,有《自 咎》語,推過近屬以自解。尋以胡世寧為福建按察使。 世寧離任,臨發中毒,下血幾殆,蓋濠為之。宸濠奏副 使胡世寧離間親親,妖言誹謗,賄營內。旨逮之。濠御 世寧,欲殺之,摘前疏禮樂政令,漸不出自朝廷為謗 上賂用事者,中以危法,逮捕之。時世寧已遷福建按 察使,過家,濠因囑其黨御史巡浙潘鵬發卒募取,世 寧甘心焉。世寧知濠計,則間行赴京就獄。會逮繫詔 獄,濠又囑用事人計必殺世寧,絕口繫再經冬,訊鞫 榜掠,歷諸刑械,世寧幾瘐死。御史徐文華等咸訟其 冤。於是行江西撫按會勘其事。御史程起充疏乞正 大經,赦小過,以弘化理,下所司知之。起充因宸濠誣 陷江西副使胡世寧繫獄,極言「世寧非病風喪心,何 苦為言」,要皆有激而云然。初令御史提解來京,夫何 公文稽遲,四月,寧王復上在逃之章。蓋稽遲不久,則 世寧之罪不深;文致不重,則報復之心未厭。君臣父 子,無所逃於天地之間,世寧焉能北走邊、南走越哉? 其間道自投,蓋與其死於溝洫而人莫之知,寧得見 天日而甘心受死也?乞陛下詳察之,哀矜之。

正德十一年、令王府差員、只許會同館安歇、不許在 外生事。各王府子女選婚、一年二次類奏。涇府軍校 俸糧、准折銀發給

按《明大政紀》:「十一年二月,刑部左侍郎張綸勘宗室 互訕,事竣還京,因疏處宗室選婚及祿米折銀二事, 下部議行之。」初,綸於乙亥冬往覈代王博野王兄弟 互訐事,會晉府慶成王獄久不決,亦命綸訊鞫,辯斷 詳明,皆麗於法。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各王府差來人員,止許會同館 安歇,不許在外潛住,事完即回,違者照例問發充軍。 在京有容令住歇,及指稱打點等項事發,各問罪如 律。 是年奏准,各王府子女年應請封選婚者,長史 教授即啟王覆查,一年二次類奏。若過期一年之上, 輔導等官以違制論。其請封選婚勘合到布政司,有 掯勒遲滯者,巡按官查究。守巡官年終將請封選婚 已未完結報本布政司呈部稽考。 又奏准涇府官 吏軍校人等該支本色俸糧,每石照初到年例折銀 四錢

正德十二年、令各王府子女婚姻。只令布政司保勘 奏請親王郡王民校補役雇代。吉府軍校月糧。照德 徽事例。衡府軍校折銀折錢發給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各王府子女婚姻,止令布政司 保勘奏請,不必轉行覈實,以致遲誤。 是年題准,親 王位下民校逃故,照舊僉解補役。郡王以下民校,有 不願應役及新僉補役者,許追銀十二兩,交與教授 領回,雇人代役。願當者仍從其便。 又令吉府軍校 月糧,照德、徽等府事例,每月各支與本色八斗。 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