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58 (1700-1725).djvu/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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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封者,有志入學,賜之衣巾,與各子俱給銀一百 兩,則或仕或不仕,咸可無失所之虞。倘其中更「有遊 蕩廢業者,則譬諸家有不肖之子,亦付之無可奈何 而已。」或曰:「如此則擅出城郭,如國之明禁何哉?然臣 嘗稽之《祖訓》,並無禁出城郭之文,蓋為近日放縱不 法者設也。苟能各務生業,謹守王度,一有不檢,稍加 繩之,雖出城何害?」或曰:「宗室有罪,例不加刑。今入仕 失職,與交易憤爭,將刑之乎,亦」一切貸之乎?臣謂宗 室不加刑責,原非古道。夫人情有欲,所以平其情而 不亂者,恃法耳。今宗室有過,不治以有司,是導之亂 也。且聞今之貧宗,傭工隸卒,無所不為,匿名執役,甘 心捶楚。若顯拔縉紳之列,而巧受舉劾之公;分授四 民之業,而平以市官之法。此大公至正之道,何辱之 有?一議繼嗣:查得郡王無嗣,止許本支奉祀,不得援 兄終弟及之例。近已申明,人知共守,惟親王無子,以 親弟、親姪襲。臣愚以為親王之得封,謂其為天子之 次子,故崇以體貌,不使與兄弟行輩大相懸絕。且夫 子孫相繼,世守富貴,固不必言,但至乏嗣則統緒已 絕,即以本支奉祀,使香火不泯亦已矣,而何為又使 親弟親姪繼襲其爵哉?請自今有絕嗣者,止推一人 管理府事,不得冒請復繼王爵,以別疏屬。查得國制, 郡王六世孫以下,世授奉國中尉。夫奉國中尉之職, 自親王而推,則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則六世矣。即自 奉國中尉而推,世世不改,則與國終始將萬世矣。臣 觀祖廟之制,親盡則祧,在祖宗且然,而於卑屬乃祿 及袒免以下不倒置乎?今後奉國中尉授封,再傳而 下不必賜封,止將所生第一子給銀一百兩使為資 本,傳至五世而止,其餘悉聽自便。一、議主君。查得郡 縣主及郡縣鄉君隨父之差等請封,初不限其數之 多寡,今男封既有限制,合將親王之女止封其三,郡 王之女止封其二,將「軍、中尉之女,各封其一。主君之 祿,俱各照舊外,其選配儀賓,既有職事誥命,列之官 階,足為榮寵,合將俸米免給。」以上各女,有不盡封者, 仍各給以婚資,使為贍用。出自親王者,給銀二百兩。 出自郡王者,一百兩。出自將軍者八十兩;出自中尉 者,五十兩。選配之婚,聽其自為生理。其應舉入仕者, 悉授外任。宗女、宗壻除以前者勿論外,以後各女壻 給銀五十兩之外,不必另給冠服、婚資,一體聽其自 便。一、議冒費。查得冒妄子女擅婚子女,革爵子女與 一應庶人,既許其各從生理,則口糧可以無給。但其 間或有年長廢棄及家貧無業者,一概論革,恐不聊 生。合無將以前者俱各照舊外,自今以後,「所生之子, 各宜預為教訓,聽其從便生理,不必給以口糧。」一、議 擅婚。查得宗室婚禮,例經本部再行覆請,方許成婚。 今各府擅婚最多,皆不顯言其弊,假捏名色,人各不 同。彼既不肯自首,而奏抄到部,必不能違例題覆,則 一切立案不行,固其法之不得不然者也。夫各宗格 於例而無由伸其願,臣等「拘於法而難以徇其情。乃 有老大未婚而饔飧不給,種種苦抑不可勝述者矣。 今莫若使各宗自首,明言其為擅婚之子,照舊給以 本等口糧。士農工商仍聽自便。以後生者,止許賜名, 不必再給口糧,聽令從宜生理。庶宗室有資生之路, 而國家垂永久之圖矣。」疏入,上下其章。禮部尚書高 儀言:「元佐所奏,鑿鑿可行。但事體重大,臣等不敢擅 議。請通行各王府,將奏內事理虛心評議,務求允當, 條列以聞。容臣等再會廷臣熟議,上請宸斷施行。」上 從之。

隆慶四年,立王府「宗正」,命縉𤏳襲封「肅王。」定王府軍 校員役、工食

按《明大政紀》:四年夏四月,以鎮平王府鎮國中尉睦 桔為周府宗正載堂、趙府宙楨、唐府載壃、崇府,各如 例,從河南撫按官舉也。鄭府及方城、萬安、建德等官, 宗室鮮少,姑以其教授領之。冬十月,命肅府輔國將 軍縉𤏳襲封為王,仍支輔國將軍祿。禮部覆奏:「縉𤏳 以懷王從父,例不得繼襲,此先帝獨斷,皇上親裁。且 肅府初封甘州,今徙蘭州,在內地,不得稱極邊,即選 擇郡王賢者,使理府事,自足鎮護,不必變更條例。」上 不聽,竟封王。蓋太監陳洪入其賄為奧援,部議不能 奪也。

按《明會典》,凡郡王廚校,四年議准,各郡王民校民廚 不分例前例後,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徵銀十兩;民 廚二名,每名徵銀八兩。其看墳民校,有宮眷者,准留 六名,無宮眷者,准留三名,每名徵銀八兩,僉派送用。 按《續文獻通考》:「肅恭王貢錝子真淤,弘治四年封世 子,嘉靖五年卒,諡安和。」次子弼桄,初封鎮國將軍,嘉 靖十一年改封世孫。十七年嗣,贈其父曰靖。隆慶四 年十一月,肅府輔國將軍縉𤏳既理府事,乃謀襲爵, 入賂內官陳洪嗾。延長王真滰代奏,禮部尚書殷士 儋以例卻之。旨曰:「極邊重地,須用親王鎮之。」士儋復 奏言:「《條例》,親王絕,非親弟姪不得襲。縉𤏳,懷王從父 也,而又駕為極邊。肅府昔封甘州,誠為極邊,今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