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61 (1700-1725).djvu/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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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子之長者,為最上也。」 此謂士禮。大夫之嗣無此禮者,避君也。

庶子治之,雖有三命,不踰父兄。

陳注庶子治公族朝內朝之禮,雖有三命之貴,而其位次不敢踰越無爵之父兄而居其上,即上章所言「臣有貴者以齒」也。疏曰:「若非內朝,其餘會聚,則一命齒于鄉里」,謂一命尚卑,若與鄉里長宿燕食,則猶計年也。「再命齒于父族」,謂再命漸尊,不復與鄉里計年,唯官高在上,但父族為重,猶計年為列也。「三命不齒」,謂三命大貴,則亦不復與父族計年燕會,則別席獨坐,在賓之東矣。

其公大事,則以其喪服之精麤為序,雖於公族之喪 亦如之,以次主人。

陳注此謂君喪而庶子治其禮事。大事,喪事也。臣為君皆斬衰,然衰制雖同,而升數之多寡則各依本親。庶子序列位次,則辯其本服之精麤,使衰麤者在前,衰精者在後。非但公喪如此,公族之內有相為服者亦然,蓋亦是庶子序其精麤先後之次也。「以次主人」者,謂雖有庶長,父兄尊於主人,亦必次於主人之下,使主人在上,為喪主也。

若公與族燕,則異姓為賓,膳宰為主人,公與父兄齒。 族食,世降一等。

陳注公與族人燕食,亦庶子掌其禮。族人雖眾,其初一人之身也,豈可以賓客之道外之?故以異姓一人為賓,而使膳宰為主,與之抗禮酬酢,君尊而賓不敢敵也。君雖尊,而與父兄列位,序尊卑之齒者,篤親親之道也。「族食世降一等」,謂族人既有親疏,則燕食亦隨世降殺也。《疏》曰:「假令本是齊衰,一年四會食;若大功,則一年三會食,小功則一年再會食,緦麻則一年一會食」,是世降一等也。

其在軍,則守於公禰。

陳注「禰」當讀作「祧。」《公禰》,謂遷主載在齊車,隨公出行者也。庶子官,既從在軍,故守衛此齊車之行主也。

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無事者守於公宮, 正室守太廟,諸父守貴宮貴室,諸子諸孫守下宮下 室。

陳注上章專言出軍,則此出疆之政,蓋朝覲會同之事也。「無事」者,謂不從行,又無職守之人也。「公宮」,總言公之宗廟宮室也。「正室」,公族之為卿大夫士者之適子也。「太廟」,太祖之廟也。「諸父」,公之伯父叔父也。宮以廟言,室以居言。貴宮,尊廟也。貴室,路寢也。下宮下室,則是親廟與燕寢也。

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死必赴, 練祥則告。

陳注諸侯五廟,始封之君為太祖,百世不遷,此下親盡則遞遷。此言五廟之孫,是始封之君,即五世祖,故云「祖廟未毀」,未毀未遞遷也。此孫雖無祿仕,然冠昏必告于君,死必赴練祥之祭。必告者,以其親未盡也。

族之相為也,宜弔不弔,宜免不免,有司罰之。至于「賵 賻承含」,皆有正焉。

陳注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親盡,袒免而已;六世以往,弔而已矣。當弔而不弔,當免而不免,皆為廢禮。故有司者罰之,所以肅教也。「賵以車馬,賻以貨財,含以珠玉,襚以衣服,四者總謂之『贈』」,隨其親疏,各有正禮。庶子官治之,有司,即庶子也。

《公族》「其有死罪,則磬于甸人。其刑罪,則纖剸,亦告于 甸人。」《公族》無宮刑。

陳注磬縣,縊殺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為之隱故,不於市朝。其刑罪之當纖刺剸割之時,亦鞠讀刑法之書於甸人之官也。《漢書》每云「鞠獄。」鞠,盡也。推審罪狀,令無餘蘊,然後讀其所犯罪狀之書而刑之。無宮刑者,不絕其類也。

獄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 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 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于 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 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 親哭之。

陳注《獄成》,謂所犯之事,訊問已得情實也。讞,議刑也。殺牲盛饌曰舉,素服不舉,為之變其常禮,示憫惻也。如其親疏之倫,而不為弔服者,以不親往故也。但居外不聽樂,及賻贈之類,仍依親疏之等耳。「親哭之」者,為位于異姓之廟,而素服以哭之也。天子諸侯絕旁親,故知此言「無服」,是不為弔服。

公族朝于內朝,內親也。雖有貴者以齒,明父子也。外 朝以官,體姓異也。宗廟之中,以爵為位,崇德也。宗人 授事以官,尊賢也。登餕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喪 紀》以服之輕重為序,不奪人親也。公與族燕則以齒, 而孝弟之道達矣。其族食世降一等,親親之殺也。戰 則守於公禰,孝愛之深也。正室守太廟,尊宗室,而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