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63 (1700-1725).djvu/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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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諸軍事、征東大將軍、開府、徐州刺史。雲以太妃蓋 氏薨,表求解任,顯祖不許,雲悲號動疾,乃許之。性善 撫綏,得徐方之心,為百姓所追戀,送遺錢貨,一無所 受。顯祖聞而嘉之,復拜侍中、中都大官,賜帛千匹,羊 千口。出為冀州刺史,仍本將軍。雲留心政事,甚得下 情,於是合州請戶輸絹五尺、粟五升,以報雲恩。高祖 嘉之,遷使持節、都督陝西諸軍事、征南大將軍、長安 鎮都大將、雍州刺史。雲廉謹自修,留心庶獄,挫抑豪 強,群盜息止,州民頌之者千有餘人。文明太后嘉之, 賜帛千匹。太和五年,薨於州。遺令「薄葬,勿受賵襚。」諸 子奉遵其旨。喪至京師,車駕親臨,哭之哀慟,贈以本 官,諡曰康。陪葬雲中之金陵。

東平文貞王匡

按《魏書廣平王洛侯傳》:「洛侯無子,以陽平幽王第五 子匡後之。匡字建扶,性耿介,有氣節,高宗器之,謂曰: 『叔父必能儀型社稷,匡輔朕躬,今可改名為匡,以成 克終之美』。」世宗即位,累遷給事黃門侍郎。茹皓始有 寵,百僚微憚之。世宗曾於山陵還,詔匡陪乘,又命皓 登車。皓褰裳將上,匡諫止。世宗推之令下,皓恨匡失 色,當時壯其忠謇。世宗親政,除肆州刺史。匡既忤皓, 懼為所害,廉慎自修,甚有聲績。遷恆州刺史。徵為大 宗正卿、河南邑中正。匡奏:「親王及始藩二藩,王妻悉 有妃號,而三藩已下,皆謂之妻。上不得同為妃名,而 下不及五品已上,有命婦之號,竊為疑。」詔曰:「夫貴於 朝,妻榮於室。婦女無定,升從其夫。三藩既啟王封,妃 名亦宜同等。妻者齊也,理與己齊,可從妃例。」自是三 藩王妻名號始定。後除度支尚書,匡表引樂陵、章武 之例,求紹洛侯封。詔付尚書議。尚書奏聽襲封,以明 興絕之義。匡與尚書令高肇不平,常無降下之色。時 世宗委政於肇,朝廷傾憚,唯匡與肇抗衡。先自造棺, 置於廳事,意欲輿棺詣闕,論肇罪惡,自殺切諫。肇聞 而惡之。後因與太常劉芳議爭權量,遂與肇聲色。御 史中尉王顯奏匡曰:「自金行失御,群偽競興,禮壞樂 崩,彝倫攸斁。大魏應期,奄有四海。高祖孝文皇帝以 睿聖統天,克復舊典,乃命故中書監高閭廣旌儒林, 推尋樂府,依据《六經》,參諸國志,以黍裁寸,將均周漢 舊章。屬雲構中遷,尚未云就。高祖睿思幽深,參考經 記,以一黍之大,用成分體,準之為尺,宣布施行。」暨正 始中,故太樂令公孫崇輒自立意,以黍十二為寸,別 造尺度,定律刊鍾。皆向成訖,表求觀試。時敕太常卿 臣芳以崇造既成,請集朝英議其得否。芳疑崇尺度 與先朝不同,察其作者,於經史復異,推造「鮮據,非所 宜行。」時尚書令臣肇、清河王懌等以崇造乖謬,與《周 禮》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禮》更造,成訖量校,從其善者。」 而芳以先朝尺度,事合古典,乃依前詔書,以黍刊寸, 並呈朝廷,用裁金石。於時議者多云芳是。唯黃門侍 郎臣孫惠蔚與崇扶同,二途參差,頻經考議。而尚書 令臣肇以芳造崇物故之後,而惠蔚亦造一尺,仍云 扶以比崇尺,自相乖背,量省二三,謂芳為得。而尚書 臣匡表云:「劉、孫二尺,長短相傾,稽考兩律,所容殊異。 言取中黍,校彼二家,云並參差,抑中無所,自立一途, 請求議判。」當時議者,或是於匡,兩途舛駮,未即時定。 肇又云:「權斛斗尺,班行已久,今者所論,豈喻先旨,宜 仰依先朝故尺為定。」自爾以後,而匡與肇厲言都座, 聲色相加,高下失其常倫,噂競復無彝序。匡更表列 據己十是,云芳十非。又云:「肇前被敕旨,共芳營督,規 立鍾石之名,希播製作之譽。乃憑樞衡之尊,藉舅氏 之勢,與奪任心,臧否自己,阿黨劉芳,遏絕臣事。望勢 雷同者,接以恩言。依《經》按古者,即被怒責,雖未指鹿 化馬,移天徙日,實使蘊藉之士,聳氣坐端,懷道之夫, 結舌筵次。」又言:「芳昔與崇競,恆言自作,今共臣論,忽 稱先朝。豈不前謂可行,輒欲自取,後知錯謬,便推先 朝。殊非大臣之體,深失為下之義。復考校勢臣之前, 量度偏頗之手,臣必刖足內朝,抱璞人外,囂言肆意, 彰於朝野。然匡職當出納獻替」,所在,斗尺權度,正是 所司。若己有所見,能練臧否,宜應首唱義端,早辨諸 惑,何故嘿心隨從,不關一言,見芳成事,方有此語。計 芳才學,與匡殊懸,所見淺深,不應相匹,今乃始發,恐 此由心,借智於人,規成虛譽。況匡表云:「所據銅權,形 如古誌」,明是漢作,非莽別造。及按《權銘》云「黃帝始祖, 德布於虞,虞帝始祖,德布於新。」若莽佐漢時事,寧有 銘偽新之號哉?又尋《莽傳》,云「莽居攝,即變漢制度。」考 校二證,非漢權明矣。復云芳之所造,又短先朝之尺。 臣既比之,權然相合。更云芳尺與《千金堰》不同。臣復 量比,因見其異,二三浮濫,難可據準。又云:「共構虛端, 妄為疑似,託以先朝,云非己製。」臣按此欺詐,乃在於 匡,不在於芳。何以言之?芳先被敕專造鍾律,管籥優 劣,是其新裁,權斛尺度,本非其事。比前門下索芳尺 度,而芳牒報云:「依先朝所班新尺,復應下黍,更不增 損,為造鍾律,調正分寸而已。」檢匡造時,在牒後一歲。 芳於爾日,匡未共爭,已有此牒,豈為詐也?計崇造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