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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67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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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之道,實假於錢,一」朝斷之,便為棄物。有錢無糧之 民,皆坐而饑困,此斷錢之立敝也。且據今用錢之處 不為貧,用穀之處不為富。又民習來久,革之必惑。《語》 曰:「利不百,不易業。」況又錢便於穀邪?魏明帝時,錢廢 穀用三十年矣,以不便於民,乃舉朝大議,精力達治 之士,莫不以宜復用錢,民無異情,朝無異論。彼尚舍 穀帛而用錢,足以明穀帛之弊,著於已試。世謂魏氏 不用錢久,積累巨萬,故欲行之,利公富國,斯殆不然。 昔晉文後舅犯之謀,而先成季之信,以為雖有一時 之勳,不如萬世之益。於時名賢在列,君子盈朝,大謀 天下之利害,將走經國之要術。若穀實便錢,義不昧 當時之近利,而廢永用之通業,斷可知矣。「斯實由困 而思革,改而更張耳。」近孝武之未,天下無事,時和年 豐,百姓樂業,便自穀帛殷阜,幾乎家給人足,驗之事 實,錢又不妨民也。頃兵革屢興,荒饉薦及,饑寒未振, 實此之由。公既援而拯之,大革視聽,弘敦本之教,明 廣農之科,敬授民時,各順其業,遊蕩知反,務末自休, 固已南畝競力,野無遺壤「矣。於是以往,升平必至,何 衣食之足卹。愚謂救弊之術,無取於廢。」錢元又議復 肉刑,琳之以為:「唐虞象刑,夏禹立辟,蓋淳薄既異,致 化實同,寬猛相濟,惟變所適。《書》曰『刑罰,世輕世重』,言 隨時也。夫三代風純而事簡,故罕蹈刑辟;季末俗巧 而務殷,故動陷憲網。若三千行於叔世,必省踊貴之 尤。此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復者也。漢文發仁 惻之意,傷自新之路莫由,革古創制,號稱刑厝,然名 輕而實重,反更傷民。故孝景嗣位,輕之以緩,緩而民 慢,又不禁邪,期於刑罰之中,所以見美在昔,歷代詳 論,而未獲厥中者也。兵荒後,罹法更多棄市之刑,本 斬右趾。漢文一謬,承而弗革,所以前賢悵恨,議之而 未辯。鍾繇、陳群之意,雖小有不同,而欲右趾代棄市。 若從其言,則所活者眾矣。降死之生,誠為輕法。然人 情慎顯而輕昧,忽遠而驚近。是以《盤盂》有銘,韋弦作 佩。況小人尤其所惑,或目所不睹,則忽而不戒;日陳 於前,則驚心駭矚。由此言之,重之不必不傷,輕之不 必不懼,而可以全其性命,蕃其「產育,仁既濟物,功亦 益眾。又今之所患,逋逃為先,屢叛不革,逃身靡所。亦 以蕭戒未犯,永絕惡原,至於餘條,宜依舊制。豈曰允 中貴獻,管穴元好」人附悅,而琳之不能順旨,是以不 見知。遷楚臺員外散騎侍郎,遭母憂去職。服闋,除司 徒左西掾,以父致仕自解。時司馬休之為會稽內史, 後將軍仍以琳之為長史。父憂去官,服闋,補太尉主 簿,尚書左丞,揚州治中從事史。所居著績,眾官獻便 宜,議者以為宜修庠序,卹典刑,審官方,明黜陟,舉逸 拔才,務農簡調。琳之於眾議之外,別建言曰:「夫璽印 者,所以辯章官爵,立契符信。官莫大於皇帝,爵莫尊 於公侯。而傳國之璽,歷代迭用,襲封之印,奕世相傳。 貴在仍舊,無取改作。今世唯尉一職,獨用一印,至於 內外群官,每遷悉改,討尋其義,私所未達。」若謂官各 異姓,與傳襲不同,則未若異代之為殊也。若論其名 器,雖有公卿之貴,未若帝王之重。若以或有誅夷之 臣,忌其凶穢,則漢用秦璽,延祚四百,未聞以子嬰身 戮國亡,而棄之不佩。帝王公侯之尊,「不疑於傳璽;人 臣眾僚之卑,何嫌於即印?載籍未聞其說,推例自乖 其准。而終年刻鑄,喪功消實,金銀銅炭之費,不可稱 言,非所以因循舊貫,易簡之道。愚謂眾官即用一印, 無煩改作。若有新置官,又官多印少,文或零失,然後 乃鑄,則仰裨天府,非唯小益。」又曰:「凶門柏裝,不出禮 典,起自末代,積習生」常,遂成舊俗。爰自天子,達於庶 人,誠行之有由,卒革必駭。然苟無關於情而有愆禮 度,存之未有所明,去之未有所失,固當式遵先典,釐 革後謬,況復兼以游費,實為民患者乎!凡人士喪儀, 多出閭里,每有此須,動十數萬,損民財力而義無所 取。至於寒庶,則人思自竭,雖復室如懸罄,莫不傾產 殫財。「所謂葬之以禮,其若此乎!謂宜謹遵先典,一罷 凶門之式,表以素扇,足以示凶。」又曰:「昔事故饑荒,米 穀綿絹皆貴。其後米價登復,而絹於今一倍。綿絹既 貴,蠶業者滋,雖懃厲兼倍,而貴猶不息。愚謂致此,良 有其由。昔事故之前,軍器正用鎧而已,至於袍襖裲 襠,必俟戰陣,實在庫藏,永無損毀。今儀從、直衛及邀 羅使命,有防衛送迎,悉用袍襖之屬,非唯一府,眾軍 皆然。綿帛易敗,勢不支久。又晝以禦寒,夜以寢臥,曾 未周年,便自敗裂。每絲綿新登,易折租以市。又諸府 競收,動有千萬,積貴不已,實由於斯。私服為之難貴, 官庫為之空盡。」愚謂若侍衛所須,固不可廢,其餘則 依舊用鎧。小小使命送迎之屬,止宜給仗,不煩鎧襖, 用之既簡,則其價自降。又曰:「夫不恥惡食,唯君子能 之。」殽饌尚奢,為日久矣。今雖改張是弘,而此風未革, 所甘不過一味,而陳必方丈適口之外,皆為說目之 費。富者以之示夸,貧者為之單產,眾所同比,而莫能 獨異。愚謂宜粗為其品,使奢儉有中,若有不改,加以 貶黜,則德「儉之化,不日而流。」遷尚書吏部郎。義熙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