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68 (1700-1725).djvu/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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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登城死者。是年題准、不論城池大小、授為佐領

凡出征、所得世職、不緣他事黜革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漢軍用紅衣炮克取城池者,順治四年。

題准:都統、副都統、委署副都統克取三城;夸藍大參領、委署參領、佐領、閑散官委署官克取四城,驍騎校克取五城,委署驍騎校克取六城,俱授拖沙喇哈番。其都統、副都統以下,委署驍騎校以上,有戰功頭等牌一,抵作克城池牌一。都統、副都統委署副都統,有城池牌二、戰功頭等牌一,或城池牌一、戰功頭等牌二。《夸藍大》以下、委署官以上有城池牌二,戰功頭等牌二或城池牌一,戰功頭等牌三或戰功頭等牌一,城池牌三:俱授拖沙喇哈番。又驍騎校、委署驍騎校,城池功、戰功頭等牌合敘,亦照官員例議敘。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凡世襲官註衛。順治八年題准漢官世襲。」

俱酌定鑾儀衛、及外衛所漢銜品級給與。

《敕書》。「一等精奇尼哈番」、稱為「鑾儀衛都指揮使」、正一

品、二等精奇尼哈番,稱為「鑾儀衛都指揮副使。」 從一品、三等精奇尼哈番,稱為「鑾儀衛都指揮同知。」 從一品,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稱為「外衛都指揮使。」 正二品,一等阿思哈尼哈番,稱為「外衛都指揮副使。」 正二品、二等阿思哈尼哈番,稱為「外衛都指揮同知。」 從二品、三等阿思哈尼哈番,稱為「外衛都指揮、副同知。」 從二品,一等阿達哈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稱為「外衛指揮使。」 正三品,一等阿達哈哈番稱為「外衛指揮副使」 ,正三品,二等阿達哈哈番稱為「外衛指揮同知。」 從三品,三等阿達哈哈番稱為「外衛指揮副同知。」 從三品拜他喇布勒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稱為外衛指揮僉事。正四品拜他喇布勒哈番,稱為「外衛指揮副僉事。」 從四品,拖沙喇哈番,稱為「外所千戶。」 正五品。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攻城議敘。順治十三年議准應授參領。

「者改為阿達哈哈番。應授佐領者改為拜他喇布勒哈番;應授《半箇佐領》者改為拖沙喇哈番。」 凡《刨塌城池》,是年改授拖沙喇哈番。

凡登城死者。是年,改授拜他喇布勒哈番。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遇敵水戰,順治十四年題准登跳頭等。

船,為首者授拜他喇布勒哈番,其次者授拖沙喇哈番。第三、第四、第五者註冊。「《登跳二等》船,為首者授拖沙喇哈番。」 第二、第三、第四者註冊。《登跳三等》船第一、第二、第三者俱註冊。俟後得功,積至三箇頭等者,准授官職。如追退空船、小船及敗走之船者,不在此例。其委在船頭目率領攻戰官員,各照所跳船隻,與第二人同。其餘官員及前鋒校、護軍校、驍騎校,與第三人同。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覆准世職官員,俱改註鑾儀。」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覆准世襲官員,俱改註外衛。」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議准世職官員裁去漢銜,註原。」

籍衛所若本省無衛所者、准註伊祖父母墳墓所在之衛所、俱由兵部咨送吏部照敘授職。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

諭、凡有世職、兼管佐領之官、或亡或故、年老解任、願

分給兄弟者、該部驗明具題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凡戰功議敘:

國初、各因功績酌量授官。康熙九年題准、都統護

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及委署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有頭等功牌兩箇,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箇。夸藍大參領、閑散官、前鋒侍衛及委署夸藍大參領、閑散官、前鋒侍衛,有頭等功牌三箇,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箇。前鋒校、護軍校、驍騎校,有頭等功牌四箇,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箇。委署前鋒校、護軍校、委署驍騎校,有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