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71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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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以訓。既耇致位,惟懿惟奐。厥賜祁祁,百金洎館。國 彼扶陽,在京之東。惟帝是留,政謀是從。繹繹六轡,是 列是理。威儀濟濟,朝享天子。天子穆穆,是宗是師。四 方遐爾,觀國之煇,茅土之繼,在我俊兄。惟我俊兄,是 讓是形。於休厥德,於赫有聲。致我小子,越留於京。惟 我小子,不肅會同。媠彼車服,黜此附庸。赫赫顯爵,自 我隊之。微微附庸,自我招之。誰能忍媿,寄之我顏。誰 將遐征,從之夷蠻。於赫三事,匪俊匪作。於蔑小子,終 焉其度。誰謂華高,企其齊而?誰謂德難,厲其庶而。嗟 我小子,于「貳其尤。墜彼令聲,申此擇辭。四方群后,我 監我視。威儀車服,唯肅是履。」初,宣帝寵姬張婕妤男 淮陽憲王,好政事,通法律,上奇其材,有意欲以為嗣, 然用太子起於細微,又早失母,故不忍也。久之,上欲 感風憲王,輔以禮讓之臣,乃召拜元成為淮陽中尉。 是時王未就國,元成受詔與太子太傅蕭望之及五 經諸儒雜論同異,於石渠閣條奏其對。及元帝即位, 以元成為少府,遷太子太傅,至御史大夫。永光中,代 于定國為丞相,貶黜十年之間,遂繼父相位,封侯故 國,榮當世焉。元成復作詩,自著《復玷缺之囏難》,因以 戒示子孫曰:「於肅君子,既令厥德,儀服此恭,棣棣其 則。咨余小子,既德靡逮。曾是車」服,荒嫚以隊。明明天 子,俊德烈烈,不遂我遺,恤我九列,我既茲恤。惟夙惟 夜,畏忌是申,供事靡「天子我監,登我三事。顧我傷 隊,爵復我舊。我既此登,望我舊階。先后茲度,漣漣孔 懷。司直御事,我熙我盛。群公百僚,我嘉我慶。于異卿 士,非同我心。三事惟囏,莫我肯矜。赫赫三事,力雖此 畢。非我所度,退其罔日。昔我之隊,畏不此居。今我度 茲,戚戚其懼。嗟我後人,命其靡常。靖享爾位,瞻仰靡 荒。慎爾會同,戒爾車服。」無媠爾儀,以保爾域。爾無我 視,不慎不整。我之此復,惟祿之幸。於戲!後人惟肅惟 栗,無忝顯祖以蕃漢室,元成為相七年,守正持重,不 及父賢,而文采過之。建昭三年薨,諡曰共侯。初,賢以 昭帝時徙平陵,元成別徙杜陵,病且死,因使者自白 曰:「不勝父子恩,願乞骸骨,歸葬父墓。」上許焉。子頃侯 寬嗣。薨,子僖侯育嗣。薨,子節侯沈嗣。自《賢》傳國至元 孫乃絕。

匡衡

按《漢書》本傳,「衡字稚圭,東海承人也。父世農夫,至衡 好學,家貧,庸作以供資用,尤精力過絕人。諸儒為之 語曰:『無說《詩》,匡鼎來;匡說《詩》,解人頤』。衡射策甲科,以 不應令,除為太常掌故,調補平原文學。學者多上書 薦衡經明當世少雙,今為文學,就官京師,後進皆欲 從衡,平原衡不宜在遠方。事下太子,太傅蕭望之、少」 府梁丘賀問衡《對詩》諸大義,其對深美。望之奏「衡經 學精習,說有師道,可觀覽。」宣帝不甚用儒,遣衡歸官。 而皇太子見衡對,私善之。會宣帝崩,元帝初即位,樂 陵侯史高以外屬為大司馬車騎將軍,領尚書事,前 將軍蕭望之為副。望之,名儒,有師傅舊恩,天子任之, 多所貢薦,高充位而已。與望之有隙。長安令楊興說 高曰:「將軍以親戚輔政,貴重於天下無二,然眾庶論 議,令問休譽,不專在將軍者,何也?彼誠有所聞也。以 將軍之莫府,海內莫不仰望,而所舉不過私門賓客、 乳母子弟,人情忽不自知,然一夫竊議,語流天下。夫 富貴在身而列士不譽,是有狐白之裘而反衣之也。 古人病其若此,故卑體勞心,以求賢為務。《傳》曰:『以賢 難得之故,因曰『事不待賢』;以食難得之故,而曰『飽不 待食』。惑之甚者也!平原文學匡衡,材智有餘,經學絕 倫,但以無階朝廷,故隨牒在遠方。將軍誠召置莫府, 學士歙然歸仁,與參事議,觀其所有,貢之朝廷,必為 國器,以此顯示眾庶,名流於世』。」高然其言,辟衡為議 曹史,薦衡於上,上以為郎中,遷博士、給事中。是時,有 日蝕、地震之變,上問以政治得失,衡上疏曰:「臣聞五 帝不同樂,三王各異教,民俗殊務,所遇之時異也。陛 下躬聖德,開太平之路,閔愚吏民,觸法抵禁,比年大 赦,使百姓得改行自新,天子幸甚。臣竊見大赦之後, 姦邪不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隨」入獄,此殆 導之未得其務也。蓋保民者陳之以德義,示之以好 惡,觀其失而制其宜,故動之而和,綏之而安。今天下 俗,貪財賤義,好聲色,上侈靡,廉恥之節薄,淫辟之意 縱,綱紀失序,疏者踰內,親戚之恩薄,婚姻之黨隆,苟 合徼幸,以身設利,不改其原,雖歲赦之刑,猶難使錯 而不用也。臣愚以為宜壹曠然大變其俗。孔子曰:「能 以禮讓為國乎何有?」朝廷者,天下之楨幹也。公卿大 夫相與循禮恭讓,則民不爭;好仁樂施,則下不暴;上 義高節,則民興行;寬柔和惠,則眾相愛。四者,明王之 所以不嚴而成化也。何者?朝有變色之言,則下有爭 鬥之患;上有自專之士,則下有不讓之人;上有克勝 之佐,則下「有傷害之心;上有好利之臣,則下有盜竊 之民,此其本也。」今俗吏之治,皆不本禮讓,而上克暴, 或忮害,好陷人於罪,貪財而慕埶,故犯法者眾,姦邪 不止,雖嚴刑峻法,猶不為變。此非其天性,有由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