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71 (1700-1725).djvu/12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聞《六經》者,聖人所以統天地「之心,著善惡之歸,明吉 凶之分,通人道之正,使不悖於其本性者也。故審六 蓺之指,則天人之理可得而和,草木昆蟲可得而育, 此永永不易之道也。」及《論語》《孝經》,聖人言行之要,宜 究其意。臣又聞聖王之自為,動靜周旋,奉天承親,臨 朝享臣,物有節文,以章人倫。蓋欽翼祇栗,事天之容 也;溫恭敬遜,承親之禮也;正躬嚴恪,臨眾之儀也;嘉 惠和說,饗下之顏也。舉錯動作,物遵其儀,故形為仁 義,動為法則。孔子曰:「德義可尊,容止可觀,進退可度, 以臨其民,是以其民畏而愛之,則而象之。」《大雅》云:「敬 慎威儀,惟民之則。」諸侯正月朝覲天子,天子惟道德, 昭穆穆以視之,又觀以禮樂,饗醴迺歸,故萬國莫「不 獲賜祉福,蒙化而成俗。今正月初幸路寢,臨朝賀,置 酒以饗萬方。《傳》曰『君子慎始』。願陛下留神動靜之節, 使群下得望盛德休光,以立基楨,天下幸甚。」上敬納 其言。頃之,衡復奏正南北郊,罷諸淫祀,語在《郊祀志》。 初,元帝時,中書令石顯用事,自前相韋元成及衡皆 畏顯,不敢失其意。至成帝初即位,衡迺與御史大夫 甄譚共奏顯,追條其舊惡,并及黨與。於是司隸校尉 王尊劾奏「衡、譚居大臣位,知顯等專權,埶作威福,為 海內患害,不以時白奏行罰,而阿諛曲從,附下罔上, 無大臣輔政之義。既奏顯等不自陳不忠之罪,而反 揚著先帝任用傾覆之徒,罪至不道。」有詔勿劾。衡慚 懼,上疏謝罪,因稱病乞骸骨,上丞相樂安侯印綬。上 報曰:「君以道德修明,位在三公,先帝委政,遂及朕躬。 君遵修法度,勤勞公家,朕嘉與君同心合意,庶幾有 成。今司隸校尉尊妄詆欺,加非於君,朕甚閔焉。方下 有司問狀,君何疑而上書歸侯乞骸骨?是章朕之未 燭也。《傳》不云乎?『禮義不愆,何恤人之言?君其察焉』。」專 精神,近醫藥,強食自愛。因賜上尊酒養牛。衡起視事。 上以新即位,褒優大臣,然群下多是王尊者,衡嘿嘿 不自安,每有水旱風雨不時,連乞骸骨讓位,上輒以 詔書慰撫,不許。久之,衡子昌為越騎校尉,醉殺人,繫 詔獄。越騎官屬與昌弟且謀篡昌,事發覺,衡免冠徒 跣待罪。天子使謁者詔衡冠履,而有司奏衡專地盜 土,衡竟坐免。初,衡封僮之樂安鄉,鄉本田,提封三千 一百頃,南以閩佰為界。初元元年,《郡圖》誤以閩佰為 平陵佰,積十餘歲,衡封臨淮郡,遂定真平陵佰以為 界,多四百頃。至建始元年,郡迺定。國界上計簿更定 圖言丞相府。衡謂所親吏趙殷曰:「主簿陸賜故居,奏 曹習事,曉知國界」,署集曹掾。明年治計時,衡問殷國 界事,「曹欲奈何?」殷曰:「賜以為舉計令郡實之,恐郡不 肯從實,可令家丞上書。」衡曰:「顧當得不耳,何至上書, 亦不告曹使舉也?」聽曹為之。後賜與屬明舉計曰:「案 故圖,樂安鄉南以平陵佰為界,不足故而以閩佰為 界,解何郡?」即復以四百頃付樂安國。衡遣從史之僮, 收取所還田租穀千餘石入衡家。司隸校尉駿少府 忠行廷尉事,劾奏「衡監臨盜所,主守直十金以上。《春 秋》之義,諸侯不得專地,所以一統,尊法制也。衡位三 公,輔國政,領計簿,知郡實,正國界。計簿已定,而背法 制,專地盜土以自益。」及賜明阿承衡意,猥舉郡計,亂 減縣界,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於是上 可其奏,勿治丞相,免為庶人,終於家。子咸,亦明經,歷 位九卿,家世多為博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