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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75 (1700-1725).djvu/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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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真敢為者。」鼎聞之,恐上意中變,乘間言:「陛下養兵 十年,用之正在今日。若少加退沮,即人心渙散,長江 之險不可復恃矣。」及捷音日至,車駕至平江,下詔聲 逆豫之罪,欲自將渡江決戰。鼎曰:「敵之遠來,利於速 戰。遽與爭鋒,非策也。且豫猶遣其子,豈可煩至尊耶?」 帝為止不行。未幾,簽書樞密院事胡松年自江上還, 云北兵大集,然後知鼎之有先見也。張浚久廢,鼎言 浚可大任,乃召除知樞密院,命浚往江上視師。時敵 兵久駐淮南,知南兵有備,漸謀北歸。鼎曰:「金人無能 為矣。」命諸將邀諸淮,連敗之,金人遁去。上謂鼎曰:「近 將士致勇爭先,諸路守臣亦翕然自效,乃朕用卿之 力也。」鼎謝曰:「皆出聖斷,臣何力之有焉!」或問鼎曰:「金 人傾國來攻,眾皆恟懼,公獨言不足畏,何耶?」鼎曰:「敵 眾雖盛,然以豫邀而來,非其本心,戰必不力,以是知 其不足畏也。」上嘗語張浚曰:「趙鼎真宰相,天使佐朕 中興,可謂宗社之幸也。」鼎奏:金人遁歸,尤當博采群 言,為善後之計。於是詔呂頤浩等議攻戰備禦、措置 綏懷之方。五年,上還臨安,制以鼎守左僕射、知樞密 院事,張浚守右僕射兼知樞密院事,都督諸路軍馬。 鼎以政事先後及人才所當召用者,條而置之座右, 次第奏行之。制以貴州防禦使瑗為保慶軍節度使, 封建國公,於行宮門外建資善堂。鼎薦范沖為翊善, 朱震為贊讀,朝論謂二人極天下之選。建炎初,嘗下 詔以姦臣誣蔑宣仁保佑之功,命史院刊修,未及行。 朱勝非為相,上諭之曰:「神宗、哲宗兩朝史事多失實, 非所以傳信後世,宜召范沖刊定。」勝非言:「《神宗史》增 多王安石《日錄》,《哲宗史》經京、卞之手,議論多不正,命 官刪修,誠足以彰二帝盛美。」會勝非去位,鼎以宰相 監修二史,是非各得其正。上親書「忠正德文」四字賜 鼎,又以御書《尚書》一帙賜之曰:「《書》所載君臣相戒飭 之言,所以賜卿,欲共由斯道。」鼎上疏謝。劉豫遣子麟、 猊分路入寇,時張俊屯盱眙,楊沂中屯泗,韓世忠屯 楚,岳飛駐鄂,劉光世駐廬,沿江上下無兵,上與鼎以 為憂。鼎移書浚,欲令浚與沂中合兵勦敵,光世乞捨 廬還太平,又乞退保采石。鼎奏曰:「豫,逆賊也。官軍與 豫戰而不能勝,或更退守,何以立國?今賊已渡淮,當 亟遣張俊合光世之軍,盡掃淮南之寇,然後議去留。」 上善其策,詔二將進兵。俊軍至藕塘,與猊戰,大破之。 鼎命沂中趨合肥以會光世,光世已棄廬回江北。浚 以書告鼎,鼎曰:「土詔,浚有不用命者,聽以軍法從事。」 光世大駭,復進至肥河,與麟戰,破之,麟猊拔柵遁去。 浚在江上,嘗遣其屬呂祉入奏事,所言誇大,鼎每抑 之。上謂鼎曰:「他日張浚與卿不和,必呂祉也。」後浚因 論事,語意微侵鼎,鼎言:「臣初與浚如兄弟,因呂祉離 間,遂爾暌異。今浚成功,當使展盡底蘊,浚當留,臣當 去。」上曰:「俟浚歸議之。」浚嘗奏乞幸建康,而鼎與折彥 質請回蹕臨安。暨浚還,乞乘勝攻河南,且罷劉光世 軍政。鼎言:「擒豫固易耳,然得河南,能保金人不內侵 乎?光世累世為將,無故而罷之,恐人心不安。」浚滋不 悅。鼎以觀文殿大學士知紹興府。七年,上幸建康,罷 劉光世,以王德為都統制,酈瓊副之,並聽參謀兵部 尚書呂祉節制。瓊與德有宿怨,訴於祉,不得直,執祉 以全軍降偽齊。浚引咎去位,乃以萬壽觀使兼侍讀 召鼎,入對,拜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樞 密使,進四官。上言:「淮西之報初至,執政奏事皆失措, 惟朕不為動。」鼎曰:「今見諸將,尤須靜以待之,不然益 增其驕蹇之心。」臺諫交論淮西無備,鼎曰:「行朝擁兵 十萬,敵騎直來,自足抗之。設有他虞,鼎身任其責」,淮 西迄無驚。鼎嘗乞降詔安撫淮西,上曰:「俟行遣張浚, 朕當下罪己之詔。」鼎言浚已落職,上曰:「浚罪當遠竄。」 鼎奏浚母老,且有勤王功。上曰:「功過自不相掩。」已而 內批出浚,謫置嶺南,鼎留不下,詰旦約同列捄解,上 怒殊未釋。鼎力懇曰:「浚罪不過失策耳。凡人計慮,豈 不欲萬全。儻因一失,便寘之死地,後有奇謀祕計,誰 復敢言者。此事自關朝廷,非獨私浚也。」上意乃解,遂 以散官分司,居永州。鼎既再相,或議其無所施設,鼎 聞之曰:「今日之事,如人患羸,當靜以養之。若復加攻 砭,必傷元氣矣。」金人廢劉豫,鼎遣間招河南守將,壽、 亳、陳、蔡之間,往往舉城或率部曲來歸,得精兵萬餘, 馬數千。知廬州劉錡亦奏言:「淮北歸正者不絕,度今 歲可得四五萬。」上喜曰:「朕常慮江、池數百里備禦空 虛,今得此軍,可無患矣。」金人遣使議和,朝論以為不 可信,上怒,鼎曰:「陛下於金人有不共戴天之讎,今屈 己請和,不憚為之者,以梓宮及母后耳。群臣憤懣之 辭,出於愛君,不可以為罪。陛下宜諭之曰:『講和非吾 意,以親故,不得已為之。但得梓宮及母后還,敵雖渝 盟,吾無憾焉』。」上從其言,群議遂息。潘良貴以向子諲 奏事久,叱之退。上欲抵良貴罪,常同為之辨,欲併逐 同。鼎奏:「子諲雖無罪,而同與良貴不宜逐。」二人竟出。 給事中張致遠,謂不應以一子諲出二佳士,不書黃。 上怒,顧鼎曰:「固知致遠必繳駮。」鼎問:「何也?」上曰:「與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