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75 (1700-1725).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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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不從。紹興元年,召為翰林學士兼侍講,除參知政事、

同提舉修政局。時秦檜相,四方奏請,填委未決,吏緣 為姦。汝文語檜,宜責都司程考,吏牘稽遲者懲之。汝 文嘗受辭牒,書字用印,直送省部入對,乞治堂吏受 賂者。檜怒,面劾汝文專擅。右司諫方孟卿因奏「汝文 與長官立異,豈能共濟國事。」罷去以卒。先是,汝文在 密,檜為郡文學,汝文薦其才,故檜引用之。然汝文性 剛,不為檜屈,對案相詬,至目檜為「濁氣。」汝文風度翹 楚,好古博雅,精於篆籀,有文集行於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