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四年,會試,同考官差庶吉士。」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本衙門漢官降補別衙門復回者」,順治
九年,題定以「現補《官品》」 為序。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題准江南、江北二差改為學。」
道、順天學政。仍差翰林官一員。自侍讀以下、照資擬正陪具題。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
日講官順治十二年,定滿講官二員,漢講官五員。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定增滿、漢講官八員。」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復置翰林院,設滿、漢掌院學。」
「士各一員,兼禮部侍郎銜。」 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各三員,漢侍讀、侍講各三員,修撰、編修、檢討、庶吉士俱無定員。滿、漢典簿各一員,滿待詔四員,漢待詔二員,滿、漢孔目各一員。滿文筆帖式八員,滿、漢文筆帖式八員。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翰林官給假。順治十六年題准掌院學。
士以下,檢討以上,有請假、省親、終養、遷葬、告病者,俱令自行陳奏。
會試同考官,差庶吉士。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復裁翰林院。」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直省文鄉試主考官,康熙三年題准,不
拘省分、通行差遣。凡武會試主考官。康熙三年後、專用學士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凡封贈」
誥敕文、按品刊刻。文式停止撰擬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凡賫:
詔、康熙八年定、滿督撫處用翰林院筆帖式。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仍置翰林院,員額與順治十五。」
年同增設滿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各三員。裁滿待詔二員,增設滿文筆帖式八員,漢軍筆帖式八員。
是年置
起居注館於
太和門外西廊;〈在雍和門南。〉每月滿、漢記注官各一員。
侍直事畢。以本日應記之事、用滿漢文記注。初設滿記注官四員。漢記注官八員。俱以
日講官兼之。專設滿文主事一員。滿、漢文主事二
員。漢軍主事一員。「滿文筆帖式四員。滿、漢文筆帖式」 四員。漢軍筆帖式四員。
凡文武會試。九年後讀講學士、亦得充主考官。康熙九年定凡翰林院官給假、俱由吏部具題。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定滿講官自內閣學士、翰林院」、
掌院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詹事府詹事、少詹事及六部尚書、侍郎,都察院左都御史、副都御史,通政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官,內由內閣學士、翰林院掌院學士、讀講學士陞任者,俱得開列。漢講官自內閣學士、翰林院掌院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詹事府詹事、少詹事,國子監祭酒及六部尚書、侍郎,都察院、左都御史等官內由翰林官陞任者、俱得開列、由本衙門題請、以原銜充補。
又定講官俱兼
「起居注」銜。〈員額詳見《起居注館》。〉滿、漢講官「由翰林院詹事府。」
坊局各官開列題請以原銜充補。〈滿講官以通滿、《漢》文者開列。〉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增設滿文筆帖式十四員。」滿
漢文筆帖式十員
起居注館增設滿文筆帖式四員,滿、漢文筆帖式。
二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