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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0 (1700-1725).djvu/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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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百九十八卷目錄

 吏部部彙考二

  宋總一則 太祖乾德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順帝至元二則 至正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皇清總一則 康熙一則

 吏部部總論

  文中子天地篇

官常典第二百九十八卷

吏部部彙考二

宋以吏部,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 課之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尚書、侍郎各一, 其屬有司封、司勳、考功,皆有郎中、員外郎等員。 按《宋史職官志》,「吏部,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 敘、蔭補、考課之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凡文 階官之等二十,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 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屬於四選。曰 「尚書左選」,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職任非中書省除授 者悉掌之;曰「尚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職任非 樞密院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 左選掌之;自副尉以上至從義郎,侍郎右選掌之。若 文武官雖不隸左、右選,而職任係中書省、樞密院除 授者。其制命、誥敕,皆本部奉行。凡應注擬、升移、敘復、 蔭補及酬賞、封贈者,所隸《審驗格法》,上尚書省,法例 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 夫以上合命詞者,列其遷敘、資級、歲月、功過,上中書 省、樞密院,畫旨給告,通書本部長貳及所隸郎官。其 屬三:曰司封,曰司勳,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 侍郎一人,郎中、員外郎,尚書選二人,侍郎選各一人, 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舊制,有三司,尚書主其一,侍 郎二員各主其一,分銓注擬事。其後,但存尚書銓,餘 東西銓印存而事廢。淳化中,又置考課院,磨勘幕府、 州縣功過,引對黜陟。至道二年,以其事歸流內銓,判 流內銓事「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掌節度判官以 下州府判司、諸縣令佐擬注、對揚、磨勘功過之事。判 部事二人,以帶職京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凡文吏 班秩、品命令一出於中書,而小選院既不復置本曹, 但掌京朝官敘服章申、請攝官、訃弔、祠祭及幕府州 縣官格式、闕部辭謝,拔萃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流 外銓掌考試附奏諸司人吏而已。南曹掌考驗選人 殿最成狀,而送流內銓關試勾黃、給曆之事。甲庫掌 受制敕、黃關給籤符,優牒選人改名、廢置之事。初,淳 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太平興國中置差 遣院,至是併入審官院,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雜以 上充。舊以朝官充掌考校京朝官殿最,敘其爵秩而詔於 朝,分擬內外任使而奏之。元豐《官制》行,六曹尚書、侍 郎為長貳,郎官理郡守以上資任者為郎中,通判以 下資序者為員外郎,除授皆視寄祿官高一品以上 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下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 不用行、守、試,餘職準此。元祐初,置權尚書,奉賜依守、 侍郎班序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又 置權侍郎,如未歷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待制以上者, 並帶「權」字,祿賜比諫議大夫。郎官雖理知州資序,未 曾實歷知州及監司、開封府推官者,止除員外郎。又 詔職事官除去「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職事閑劇不等 減定員數,事簡者他司兼領,司封、司勳各減郎官一 員。紹聖初,詔元豐法,以行、守、試、制祿三等。元符元年, 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但務從簡,於理未 安。請自借職而上,依元豐法給告。」從之。崇寧元年,詔 大宗正丞、大理正、諸寺監丞、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 學正、錄、諸宮院、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闕,不許占 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詔十年不到部者,依 《長定格》與降一官,二十年以上則除其籍。靖康元年 七月,詔以吏部《四選》逐曹條例編集板行。八月,臣僚 言:「祖宗時,未有宗室參部之法。神宗時,始選擇差注 一二。崇寧初,立法太優,宗室參選之日,在本部名次 之上,既壓年月深遠、勞效顯著之人,復著名州大郡, 優便豐厚之處。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與在 部人通理名次。從之。

《尚書》,掌文武二選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