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祿有階,列爵有等,賜勳有給,分任有職,選官有格, 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而以序進之。凡文臣 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舊內殿崇班以上〉「選授、封爵、 功賞、課最之事。所隸官分掌其事,兼總於《尚書》,驗實 而後判成。以天下職事員闕具注於籍,月取其應選 者揭而書之,集官注擬,考閥閱以定其可否。若有疑 不能決,小事則申請,大事則稟議於尚書省,應論奏 者與郎官同請對。」大祭祀則奉玉帛以授左僕射,執 爵以授左丞。舊尚書為所遷官名,班左丞上。自釐正 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祿大夫,戶、禮、兵、刑、工部以銀青 光祿大夫換授任六曹尚書者,始實領職事。左選分 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 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諸 曹長貳互置,惟吏部備官。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曹 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其屬有侍郎二人, 分左右選。尚書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選 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其 事,而兼總於尚書。「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敘 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 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擬,曰名籍,曰掌闕,曰催驅, 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吏額:主事一 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 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二人,法司一人,官告 院、六部監門隸焉。右選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 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 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擬掌闕,曰奏薦 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吏額:主 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十二人,正貼 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紹熙三年,左司諫謝 源明言:「乾道九年詔旨,兵部應承三省、密院批送勘 當文字,並令本部郎官、長貳按法裁決可否,申上朝 廷施行,即不得持兩端。如或事有疑難及生刱無條 例者,令長貳據所見申明,將上取旨。乞明詔六曹遵 守。」從之。
侍郎分左、右選。「左選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 未應參部者,皆試而後選。若應格,則具歲月、歷任、功 罪及所舉官員數,同郎官引見於便殿,稟奏改官。右 選掌武臣之未升朝者。」〈舊自供奉官以上〉其職任。自親民官 至部隊將、監當官,皆掌其選授。注擬之法。凡初仕而 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正闕。官制 行,尚書、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則同班,惟吏部分領四 選,大祭祀則舉玉幣置諸案,薦饌則進摶黍,進熟則 執匏爵以授右丞,飲福則奉爵,視朝則執文武班簿 對立,以待顧問。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選 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
〈注〉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準元豐朝旨,類姓置簿,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從之。
建炎四年五月,詔「六曹復置權侍郎,如元祐故事,滿 二年為真。」
〈注〉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
左選,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 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 十五人。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 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舊 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間 命官兼攝,惟稱「三選侍郎」或「右選」而已。紹興三年,謝 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既 而林大中、沈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右」徑入除目,相 承不改。
郎中、 員外郎〈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 舊主判二人,以朝官 充。元豐《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 郎左右選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之。凡郎官,並用 知府資序以上人充,未及者為員外郎。建炎四年,詔 權攝、添差郎官並罷。初進擬,第云「吏部郎官」及擬告 身細銜,始直書尚書吏部郎中或員外郎,主管尚書 某選,主管侍郎某選。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 兼權侍右郎官,紹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 官,既而何俌、楊倓、費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 右」、「尚左、尚右」之稱,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 即位,詔四選通差,用尚書顏師魯之請也。先是,乾道 元年,詔今後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自 是館、學、寺、監臣拘礙資格,遷除不行。郎曹闕員,但得 兼攝,旋即外補。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 史以至從列。其自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 月必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 員外郎 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凡三 師、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內 外命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敘而為 之等。凡宗室當賜名訓,具《抄擬官》。凡庶姓孔氏、柴氏、 折氏之後應承襲者,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