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2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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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徐禧為知制誥、權中丞。禧言:「中丞糾彈之任,赴舍 人院行詞,疑若未安。」會官制行,罷知制誥職,乃以本 官試中丞。南渡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寖少。淳熙 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臺諫例,不兼講 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中興兼者三人: 万俟卨、羅汝楫皆以秦檜意,慶元後司諫以上無不 預經筵者矣。

侍御史一人,掌貳臺政。

殿中侍御史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凡大朝會 及朔朢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 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迭監祠祭,歲詣三省、樞密 院以下輪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 殿最,以詔黜陟。百官應赴臺參謝辭者,以拜跪書札 體驗其老疾。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 閤門上殿論奏。官卑而入殿中。監察御史者,謂之「裡 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詔舉臺官,而才行可舉 者,多以資淺不應格』。」乃詔舉三丞以上知縣為裡行。 熙寧二年,詔御史闕,委中丞奏舉,毋拘官職高下兼 權。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對稱旨,為太子 中允、監察御史裡行。由選人為御史自定始。於是知 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不草 制,相繼罷去。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 事。紹聖二年復置。元祐元年,詔臺諫官許二人同上 殿,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臺。又改六察 《旬奏》為季奏。四年,詔應臺察事已彈舉而稽違踰月 者,遇赦不得原減。元符二年,詔吏部守令課績最優 者關臺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崇寧二年,都省申明: 臺官職在繩愆糾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 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政和六年,詔在京職事 官與外任按察官,雖未升朝,並赴臺參謝辭。七年,中 丞王安石奏:以本臺覺察彈奏事刊為一書,殿中侍 御史以上錄本給付。從之。靖康元年,監察御史胡舜 陟言:「監察御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元豐、 紹聖著於《甲令》,崇寧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乞令 本臺增入監察御史言事之文。」詔依祖宗法。又詔宰 執不得薦舉臺諫官。舊臺令御史上下半年分詣三 省、樞密院點檢諸房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 稽違,付受差失,咸得彈糾。渡江後,稍闊不舉,紹興三 年始復其舊。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元豐 始置六察,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廩、庫、場務,無不分隸, 以詔廢置,而乃有夤緣申請,乞不隸臺察者,恐非法 意,宜遵舊制。」從之。乾道二年,詔自今非曾經兩任縣 令,不得除監察御史。慶元二年,侍御史黃黼言:「監察 御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令分按之任 止二人,乞增置一員。自後常置三員。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 簿書。宋初,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凡推直有四:曰 「臺一推,曰臺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 勘官十員。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裡行推直等官悉 罷。紹興初,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紹熙 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 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 范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闕。乾道併省吏額:「前司 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贊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 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書 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御史臺管勾臺事各一人,舊曰「判臺」,以朝 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令史二人,知班、驅 使官、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

太宗淳化四年夏六月戊午詔中丞已下皆親臨鞫獄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四年春三月乙亥詔史館韓瑗等舉御史臺推勘官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四年夏六月丁未命翰林講讀樞密直學士各舉常參官一人充御史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二年秋七月甲寅詔張齊賢等各舉才堪御史者一人丁巳置糾察在京刑獄司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元年春二月丁丑置諫官御史各六員每月一員奏事有急務聽非時入對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二年春二月丁卯,詔「近臣舉常參官堪任御史 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元年夏四月丁巳詔近臣舉諫官御史各一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