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2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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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聖七年春閏三月癸酉,置理檢使,以御史中丞為 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八年。夏六月己亥。詔御史臺獄勿關糾察司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詔臺官非中丞知雜保薦者勿任又以廢后事詔臺諫自今毋相率請對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二年冬十二月「丁未,詔臺官 非中丞、知雜保薦者勿任。乙卯,廢皇后郭氏為淨妃、 玉京沖妙仙師,居長寧宮。御史中丞孔道輔率諫官、 御史大呼殿門請對,詔宰相告以皇后當廢狀。丙辰, 出道輔及諫官范仲淹,仍詔臺諫,自今毋相率請對。」

景祐元年夏四月癸丑詔置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裡行癸酉詔臺諫未曾歷郡守者與郡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寶元二年冬十二月壬申詔御史闕員朕自擇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二年夏四月戊寅命御史中丞諫官同較三司用度罷其不急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夏五月癸未。置御史六員。罷推直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四年秋八月戊午,詔「輔臣所薦官,毋以為諫官、 御史。」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五年春正月乙亥事,復置言御史。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八年,屢詔御史言事。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八年春三月「甲寅,詔翰林學 士、三司使、知開封府事、御史中丞曰,朕躬闕失,左右 朋邪,中外險詐,州郡暴虐,法令有不便於民者,朕欲 聞之,其悉以陳。」癸亥,以朝政得失、兵農要務、邊防備 豫、將帥能否、財賦利害、錢法是非,與夫讒人害政、姦 盜亂俗,及防微杜漸之策,召知制誥、諫官、御史等諭 之,使悉對於篇。

至和二年秋八月乙未置臺諫章奏簿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四年夏五月戊戌詔兩制臣僚舊制所舉薦不得用為御史今除其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六年春正月乙未,許兩制與臺諫相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六年,詔「臺諫勿聽飛語。」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六年秋七月癸巳,詔:「臺諫為 耳目之官,乃聽險陂之人興造飛語,中傷善良,非忠 孝之行也。中書門下其申儆百工,務敦行實,循而弗 改者絀之。」

英宗治平三年夏五月甲子罷知雜御史歲舉人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治平四年,舉用御史,以滕甫考諸路課績。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四年春三月「庚子,御史中丞 王陶乞許舉知縣資序人為御史裡行,從之。冬十月 己酉,以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滕甫考諸路監司 課績。癸丑,詔翰林學士、御史中丞、侍御史知雜事舉 材堪御史者各二人。」

神宗熙寧二年以舉御史專委中丞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初,神宗罷薦舉, 惟舉御史法不廢。熙寧二年,王安石言舉御史法太 密,故難於得人。帝曰:「豈執政者惡言官得人耶?」於是 中書悉具舊法以奏。安石曰:「舊法,凡執政所薦,即不 得為御史,執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薦之,則其人不復 得言事矣。」蓋法之弊如此。帝乃令悉除舊法,一委中 丞舉之,而稍略其資格。趙抃曰:「用京官恐非體,又不 委知雜,專任中丞,亦非舊制。」帝曰:「唐以布衣馬周為 之,用京官何為不可?知雜,屬也,委長為是。」侍御史劉 述奏曰:「舊制,舉御史必官升京朝,資入通判眾學士, 本臺丞、知雜更互論薦,每一闕上二人,而擇用一人。 今專委中丞,則愛憎由己,公道廢於私恩;或受權臣 之托,引所親厚,擅竊人主威福,此大不便。」弗聽。既改 法,著作佐郎程顥、王子韶、謝景福方為條例司屬官, 中丞呂公著薦之,遂俱以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裡 行。

哲宗元祐六年令中丞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各舉御史二員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祐六年,御史 中丞鄭雍言:「舊御史闕,臺官得自薦,所以正名舉職 也。自官制行,御史中丞與兩省分舉。而今之兩省官 屬皆與聞門下、中書政事。其自舉非故事,且有嫌。乞 專委臺官。若稍涉私。自有黜典。」詔御史中丞舉殿中 侍御史二員,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同舉監察御史二 員,給事中亦舉二員。雍又言:「風憲之地,責任宜專。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