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2 (1700-1725).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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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戮之。」

「逆軍旅」,反將命也。「犯師禁」,干行陳也。

歲終則令正要會。

定計簿。

正歲,帥其屬而憲禁令于國及郊野。

去國百里為郊,郊外謂之「野。」

鄉士掌國中。

鄭司農云:「謂國中至百里郊也。」鄭元謂「其地則距王城百里內也。言掌國中,此主國中獄也。六卿之獄在國中。」

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

「《鄉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鄉。

聽其《獄訟》,察其辭。

察,審也。

辯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于朝。

辯異,謂殊其文書也。要之,為其罪法之要辭,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職事治之于外朝,容其自反覆。

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 其法,以議獄訟。

麗,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議也。

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肆之三日。

受中,謂受獄訟之成也。鄭司農云:「士師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獄也。中者,刑罰之中也。故《論語》曰:『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協日刑殺。協,合也,和也,和合支幹善日,若今時望後利日也。「肆之三日,故《春秋傳》曰:『三日棄疾請尸。《論語》曰:『肆諸市朝』。鄭元謂士師既受獄訟之成,鄉士則擇可刑殺之日,至其時而往涖之』。」尸之三日乃反也。

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

免猶赦也。期謂鄉士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日,王欲赦之,則用此時親往議之。

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則各掌其鄉之禁令, 帥其屬夾道而蹕。

屬《中士》以下。

「三公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

鄭司農云:「鄉士為三公道也,若今時三公出城,郡督郵盜賊道也。」

凡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三 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掌四郊。

鄭司農云:「謂百里外至三百里也。」鄭元謂其地則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獄也,六遂之獄在四郊。

各掌其遂之民數,而糾其戒令。

「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而分主一遂。

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二旬而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 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 協日就郊而刑殺,各于其遂,肆之三日。

「就郊而刑殺」者,遂士也。遂士擇刑殺日,至其時往涖之,如鄉士為之矣。言「各于其遂」者,四郊六遂,遂處不同。

若欲免之,則王令三公會其期。

令猶命也。王欲赦之,則用遂士職,聽之時,命三公往議之。

若邦有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遂之禁令,帥其屬而 蹕。

《大事》,王所親也。

六卿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郊 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縣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 六人,徒百有六十人。縣士掌野。

鄭司農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晉韓須為公族大夫,食縣。」鄭元謂:「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縣,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縣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則皆公邑也,謂之縣,縣士掌其獄焉。」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總言之也。獄居近野之縣,獄在二百里上;「縣之縣」,獄在《三百里》上;「都之縣」,獄在《四百里》上。

各掌其縣之民數,「糾其戒令而聽其獄訟,察其辭,辨 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職聽于朝,司 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 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各就其縣 肆之三日。

「刑殺各就其縣」者,亦謂縣士也。

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

期,亦謂縣士職聽之時。

若邦有大役,聚眾庶,則各掌其縣之禁令。「若大夫有 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則 戮其犯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