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2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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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冬祀司民,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以圖國用而進 退之。」

「司民」,星名,謂軒轅角也。小司寇於祀司民,而獻民數於王,重民也。進退猶損益也。國用,民眾則益,民寡則損。

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於天府。

上其所斷獄訟之數。

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 常刑。」令群士。

「《群士》、遂士」以下。

乃宣布於四方,憲刑禁。

宣,遍也。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士師之五禁,

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

得其屬之計,乃令致之於王。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 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 徇之於朝書,而縣於門閭。

「左右」,助也。助刑罰者,助其禁民為非也。宮,王宮也。官,官府也。國,城中也。古之禁盡亡矣。今宮門有簿籍,官府有無故擅入,城門有《離載》下帷,野有田律,軍有囂讙,夜行之禁,其觕可言者。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於軍 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諸田役;四曰糾,用 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先後猶左右也。誓、誥於書,則《甘誓》《湯誓》《大誥》《康誥》之屬;禁則軍禮曰「無干車,無自後射」,此其類也。糾憲未有聞焉。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 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鄉合》,鄉所合也。追,追寇也。胥讀如「宿偦」之偦,偦謂司搏盜賊也。

掌官中之政令。

《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詔司寇「若今白聽政,法解也。致邦令者,以法報之。」

《掌士》之八成。

鄭司農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決事比》,

一曰《邦汋》。」

鄭司農云:「汋讀如酌酒尊中之酌。國酌者,斟酌盜取國家密事,若今時刺探《尚書》事。」

二曰《邦賊》。

「為逆亂」者。

三曰《邦諜》:

為《異國反間》。

四曰《犯邦令》。

干冒王教令者。

五曰《撟邦令》。

稱「詐以有為」者。

六曰《為邦盜》。

竊取國之寶藏者。

七曰《為邦朋》。

朋黨相阿,使政不平者,故《書》「朋」作「傰。」鄭司農云:「朋讀如朋友之朋。」

八曰《為邦誣》。

誣罔君臣,使事失實。

「若邦兇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

鄭司農云:「『辯讀為風別之別。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師別受其教條,是為荒別之法』。鄭元謂辯當為貶,聲之誤也。遭饑荒,不明判國事,有所貶損,作權時法也。」《朝士職》曰:「若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

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

「移民」,就賤、救困也。「通財」、補不足也。「糾守」、衛盜賊也。「緩刑」,紓民心也。

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傅別,中別手書也。約劑,各所持券也。故書「別」為「辯。」鄭司農云:「傅或為付,辯讀為風別之別,若今時市買,為券書以別之,各得其一。訟則案券以正之,

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尸。」

以《刑官》為尸,略之也。周謂亡殷之社為「亳社。」

王燕出入,則前驅而辟。

《道王》且辟行人。

祀五帝則沃尸及王盥,洎鑊水。

《洎》,謂增其沃汁。

凡刉珥,則奉犬牲。

珥讀為衈。刉衈,釁禮之事。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衈。

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于王宮。

謂諸侯來朝,若《燕饗》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