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之司市為節以遣之。鄭元謂:「同貨財者,富人蓄積者多,時收斂之乏,時以國服之法出之,雖有騰躍,其贏不得過此。以利出者與取者,過此則罰之。若今時加貴,取息坐臧。」
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
〈注〉鄭司農云:「謂訟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屬,故謂之屬,資以地傅而聽其辭,以其比畔為證也。」鄭元謂:「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而本主死亡歸後之數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為證者來,乃乃受其辭為治之。」
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
〈注〉鄭司農云:「謂盜賊群輩,若軍共攻盜鄉邑及家人者,殺之無罪。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
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
〈注〉謂同國不相辟者,將殺之,必先言之於士。
若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 貶。
〈注〉故書,「慮」為憲,貶為窆。杜子春:「窆,當為禁。憲謂幡書以明之。」鄭元謂:「慮,謀也。貶猶減也。謂當圖謀緩刑,且減國用,謂民困也。所貶視時為多少之法。」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 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 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
〈注〉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齒版》,今戶籍也。下,猶去也,每歲更著生去死。
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 民之日,獻其數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內史、司會、 冢宰貳之,以贊王治。
〈注〉鄭司農云:「文昌宮三能,屬軒轅角,相與為體,近文昌為司命,次司祿,次司民。鄭元謂司民,軒轅角也,天府,主祖廟之藏者。贊,佐也。三官以貳佐王治者,當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能,吐才反。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司 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 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注〉墨,黥也。劓截其鼻也。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刖,斷足也。殺,死刑也。
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 之輕重。
〈注〉詔刑罰者,處其所應,不如今律家所署法矣。
司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刺》掌三刺、 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
〈注〉刺,殺也。訊而有罪則殺之。宥,寬也。赦,舍也。
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
〈注〉訊言:
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注〉鄭司農云:「不識,謂愚民無所識則宥之遺忘,若間帷薄,忘其在處,而以兵矢投射之。」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惷愚。」
〈注〉「惷愚生而癡騃童昏」者。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 後刑殺。
〈注〉上服殺與墨劓,下服宮刖也。《司約職》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規識所刑之處,乃後行之。
司約,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約掌邦國 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 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摰之約 次之。
〈注〉此六約者,諸侯以下至於民皆有焉。劑謂券書也。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也。《神約》謂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民約》謂征稅、遷移,仇讎既和,若懷姓九宗在晉,殷民八族七族在魯、衛皆是也。《地約》謂經界所至田萊之比也。《功約》謂王功、國功之屬,實爵所及也。《器約》謂禮樂吉凶、車服所得用也。《摰約》謂玉帛禽鳥相與往來也。
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於《丹圖》。
〈注〉大約,劑邦國約也。《書》於宗廟之六彝,欲神監焉。小約,劑萬民約也。
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注〉鄭司農云:「謂有爭訟罪罰,刑書謬誤不正者,為之開藏,取本刑書以正之。當開時,先祭之。」鄭元謂:「訟,訟約,若宋仲幾薛宰者也。辟藏,開府,視約書不信不如約也。」珥讀曰衈,謂殺雞取血釁其戶。
若大亂,則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殺。
〈注〉「大亂」,謂僭約,若吳、楚之君、晉文公請隧以葬者。六官辟藏,明罪大也。六官初受盟約之貳。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盟》掌盟載 之法。
〈注〉載,盟辭也。盟者書其辭於策,殺牲取血,坎其牲,加書於上而埋之,謂之《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