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 詔明神。既盟,則貳之。
〈注〉有疑不協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謂日月山川也。《覲禮》加方明於壇上,所以依之也。詔之者,讀其載書以告之也。「貳之」者,寫副當以授六官。
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
〈注〉《盟詛》者,欲相與共惡之也;「犯命」,犯君教令也;「不信」,違約者也。
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
〈注〉貳之者,檢其自相違約。
《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
〈注〉「不信則不敢聽」,此《盟詛》所以省獄訟。
《職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 八十人。《職金》掌凡金玉、錫石、丹青之戒令。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于《司兵》。
〈注〉給,治兵及工直也。貨,泉貝也。罰,罰贖也。《書》曰:「金作贖刑。」
司厲,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司厲掌盜賊之 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楬之,入於司兵。
〈注〉鄭司農云:「任器貨賄,謂盜賊所用傷人兵器及所盜財物也,入於《司兵》。若今時傷殺人所用兵器,盜賊贓加責,沒入縣官。」
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
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注〉《有爵》,謂命士以上也。齔,毀齒也。男八歲、女七歲而毀齒。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 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 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 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 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
〈注〉弗使冠飾者,著墨幪,若古之象刑與舍釋之也。鄭司農云:「罷民,謂惡人不從化,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也。故曰:凡害人者,不使冠飾,任之以事,若今時罰作矣。」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
〈注〉言其刑人,但加以明刑罰,人但任之以事耳。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 十人。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 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拲音拱〉
〈注〉凡囚者,謂非盜賊,自以他罪拘者也。鄭司農云:「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鄭元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及刑殺,告刑於王,奉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市而刑 殺之。
〈注〉「告刑于王」,告王以今日當行刑及所刑姓名也。
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注〉適甸師氏,亦由朝乃往也。待刑殺者,掌戮將自市來也。《文王世子》曰:「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異姓也。刑于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掌戮,掌斬殺賊 諜而搏之。
〈注〉斬以鈇鉞,若今要斬也。殺以刀刃,若今棄市也。諜謂姦寇反間者。賊與諜罪大者,斬之,小者殺之。搏當為「膊」,諸城上之「膊」,字之誤也。膊謂去衣磔之。
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
〈注〉親緦服以內也。焚,燒也。《易》曰:「焚如死如,棄如。」辜之言枯也。謂磔之。
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于市。
〈注〉踣,僵尸也。肆猶申也,陳也。凡言刑盜,罪惡莫大焉。
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 之于《甸師氏》。
〈注〉「《罪》二千五百條,上附下附,刑五而子於刑同科」者,其刑殺之一也。
凡軍旅、田役,斬殺刑戮,亦如之。
〈注〉戮,謂膊焚辜肆。
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 髡者使守積。
《司隸》,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 十人,徒二百人。司隸掌五隸之灋,辨其物而掌其政 令。
〈注〉《五隸》,謂罪隸,四翟之隸也。物衣服兵器之屬。
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為百官積任器,凡 囚執人之事。
〈注〉民,五隸之民也。鄭司農云:「百官所當任持之器物,此官主為積聚之也。」
邦有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則役其煩辱之事。
〈注〉煩,猶劇也。《士喪禮》下篇曰:「隸人涅廁。」
掌帥四翟之隸,使之「皆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守 王宮與野舍之厲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