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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2 (1700-1725).djv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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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筆帖式十一員,漢軍筆帖式一員。十二年,增設滿洲員外郎一員,漢軍員外郎、主事各一員,滿洲筆帖式二員,蒙古筆帖式一員,漢軍筆帖式二員。二十三年,裁漢軍筆帖式一員,增設滿洲筆帖式一員。二十四年,增設司獄一員 。開元、鳳凰城、邊城以內,山海關、奉天府所屬地方,一應刑名事件,聽本部審讞。犯軍罪以下者、按律例審結。死罪以上者、取供定招、移咨刑部、具題發落。康熙十一年、復將逃人事件、俱令管理、照督捕定例遵行。其每年秋審重囚、聽刑部會同九卿科道官員會議、將情真緩決、矜疑情由、分別具題、請

旨定奪。

命下之日、咨行本部、將情真者、遵照定限行刑。《矜疑》

者,照例發落。其餘緩決人犯,牢固監候 。二十四年題准司獄司設醫生一名,調治監犯。

康熙八年

上諭刑部:「設立通政司及登聞鼓衙門,原以通達民。」

隱,陳告冤抑。果有真正冤枉事情,應赴該部院衙門告理。近則奸惡棍徒,或以瑣細小事捏成重大,或以私讎借端陷害善良,或受人雇託,代為控告,或擅入禁地及行幸之所,衝突儀仗,趣近喊告。及將此等狀詞交與部院審理,並無大事及冤枉之處,反因被告干証,將良民株連受累者甚多。故前此已行禁止,今仍多有違禁妄告者,以後著嚴加禁止,如有惡徒仍前瀆告者,除所告之事不准外,著照律治罪。爾部即嚴加曉諭遵行。《特諭》。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諭「吏部、刑部、事務殷繁。關係人命、殊為緊要。必得」

「才猷練達者乃能勝任。內國史院大學士對哈納諳練刑部事務,著加太子太保,以內國史院大學士管刑部尚書事。尚書明珠著以原品候補。」 《特諭》。康熙八年七月初四日

康熙二十一年

上諭刑部:「時已季夏,雨澤愆期;邇來亢旱益甚,農事」

堪憂。朕思天人一理,感格之道,必有未孚。且刑獄或有淹滯,冤抑之氣最能上干

《天和》內外大小問刑各衙門、審讞案件、恐有聽斷不公

「曲直顛倒,以及草率怠忽,任意遲延,致無辜之人,久羈犴狴。爾部即通行申飭,今後問刑各官,凡應速結事情,即為歸結,勿得借端稽緩,苦累平民。務期虛公明允,詳慎得情,以副朕欽恤刑獄,感召休祥至意。《特諭》。」 康熙二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康熙二十二年

上諭刑部:「國家設立問刑衙門,期於明罰,敕法弼教。」

化民;必審鞫精詳、讞決平允,而後民情悅服,冤抑畢伸。近見爾部審理大小事件,每多草率因循,瞻徇舛錯,全無振刷省改。如聽訟之時,兩造是非,自應分別定案;因意有偏私,往往不問曲直,勒令和息;或逼撤原狀,含糊完結;以致奸頑倖免,良善含冤。又如入官財物,奉差籍沒官員,不能廉潔自持,據實冊報;乃恣「意侵盜竟飽私囊,貪黷成風,愍不畏罪殊非人臣奉公守法之誼。至於審事官員膠執己見聽斷不公或更改口詞圖遂私意或恐喝犯証不令直供或妄肆株連稽延月日或怠玩疏忽,苟且告竣此等弊端種種難以枚舉。嗣後堂司各官,俱著洗心滌慮。痛改前非。一切刑名事務必令情法允協。無」 枉無縱,恪遵法紀,持廉秉公,以副委任之意。特諭。康熙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諭刑部:「人命關係重大,凡現審人犯,自應早取口」

供,速行完結,庶不致無辜久禁囹圄,淹滯斃命。其中有應行詳審及等候質對者,或暫行監候,或羈禁各門該管官員亦當嚴加稽察,不時照管,毋令獄卒及守門人等借端需索,恣行凌虐且各犯雖有應得之罪若未死於法先死於獄既非憲典亦干天和,朕心猶為不忍。向來在外各衙門審理人犯或係監斃,或「在路物故,凡一起內至三人以上者,定有處分之例。今思內外刑獄,事屬一體,嗣後在內各衙門及各門監禁人犯,一起致斃幾人以上者,作何處分,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議定例具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二十二年閏六月二十日。

上諭刑部:「明罰敕法,民命攸關;必讞決精詳,案無留。」

滯,而後聽斷得情,民免株累。向因刑部等衙門事務審理遲延,屢加申飭。今積案已完,宿弊漸革。惟在外直隸各省督撫等衙門,因循積習,怠忽稽遲,一切刑名案件,有經年不結者,有數年不結者。或因承審官員不能恪秉虛公,妥招定案,每多草率含糊,希圖苟且完結。以致上官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