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2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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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 修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之。」分案 六,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隸工部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詔於邊臣內差提轄、監造 官各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掌鳩工聚材、製 造戎器之政令。舊就軍器監置,別差提舉官,以內侍 領之。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 器監官前去本所點驗監視,後復以中人典領。工部 侍郎黃中以為言,請復隸屬。從之。孝宗即位,有旨增 置提點官,以內省都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 部。後以御史張震力爭,復隸工部。後改隸步軍司,尋 復舊。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隸工部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內置一員文臣京朝官充監 門官一員。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繪、裝鈿之飾,凡儀 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 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將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 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按本監但掌祠祀供 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元豐《官制》行,始 正職掌,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監掌宮室、 城郭、橋梁、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 土木工匠版築造作之政令總焉。辦其才幹器物之 「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 暑早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凡營造有計帳,則委官 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歲以二月治溝渠,通壅 塞。乘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凡出納籍 帳,歲受而會之,上於工部。熙寧初,以嘉慶院為監,其 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盡追復之。元祐七年,詔攽 將作監《修成營造法式》。八年,又詔本監營造檢計畢, 長貳隨事給限,丞、簿覆檢。元符元年,三省言:「將作監 主簿二員,乞將先到任一員改充幹當公事,候成資 替罷。」從之。崇寧五年,詔將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 副外路并府、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遵執元豐條格, 不得應副。宣和五年,詔罷營繕所,歸將作監。分案五, 置吏二十有七,所隸官屬十。

修內司。「掌宮城、太廟繕修之事。」

「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

竹木務,掌修「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 以給內外營造之用。」

「事材場,掌計度材物,前期樸斲,以給內外營造之用。」 「麥𪌭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𪌭㨁,以給圬墁之用。 窯務,掌陶為磚瓦,以給繕營及缾缶之器。」 「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

《作坊物料庫》,第三界,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

退材場,「掌受京城內外退棄材物,掄其長短有差。其 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薪爨。」

「簾箔場,掌抽筭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內外之用。」 建炎三年,詔將作監併歸工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仍 兼總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員。十一年,詔依司農、 太府寺置長、貳一員。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簡 省,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 員,餘官虛而不除。乾道以後,人材甚多,監、少、丞、簿無 闕。凡臺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悉寄俓於此。自 是號為「儲才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 其責焉。

軍器監國初,戎器之職領於三司胄曹案,官無專職。 熙寧六年,廢冑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總判。元豐 正名,始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監掌監 督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為之貳,丞參 領之。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冑、劍戟 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 「考程課,而輸於武庫,委遣官詣所隸檢察。凡用膠漆、 筋革財物,必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閱其 良否、多寡之數,以詔賞罰。器成則進呈便殿,俟閱試 而頒其樣式於諸道。即要會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 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員。 紹聖中復置。政和三年,應御前軍器「所頒降軍器樣 製,非長貳當職官不得省閱,及傳寫漏洩,論以違制。」 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隸官屬四。

東西作坊造,掌兵器、旗幟、戎帳、什物,辨其名色,謹其 繕作,以輸於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視精麤 利鈍以為之賞罰。

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之屬。

皮角場,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南渡,置御前軍器所。建炎三年,詔軍器監併歸工部, 東西作坊、都作院併入軍器所。紹興三年,復置丞一 員,令工部相度合管職事歸之。十一年,詔復置長、貳 各一員。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趙子厚守軍器監,宗室 為寺監長貳自此始。隆興初,詔置造軍器,已有軍器 所,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乾道五年,復置少監及 簿。六年,以少監韓玉往建康點檢物馬,以「奉使軍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