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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2 (1700-1725).djvu/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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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太監、少監、丞、簿諸員。

按《遼史百官志》:「遼國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宮帳部 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因俗 而治,得其宜矣。」初,太祖分宣徽為北、南院,其實所治 皆北面之事。宣徽視工部。

契丹宣徽北院。太宗會同元年置,掌北面御前祗應 之事。

北院宣徽使。

知北院宣徽事。

北院宣徽副使。

同知北院宣徽事。

宣徽南院。會同元年置,掌南院御前祗應之事。 南院宣徽使。

知南院宣徽事。

南院宣徽副使。

同知南院宣徽事。

南面朝官,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 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之官, 尚書省工部《職名總目》。

《尚書》:

侍郎李澣,穆宗朝累遷工部侍郎。

郎中。

員外郎。

將作監《職名總目》:

太監、

少監。熙宗重熙十七年,將作少監王企。

監丞。

主簿。

都水監《職名總目》:

太監、

少監。

監丞。

主簿。

宋工部設尚書侍郎,統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 外之屬,而軍器所、文思院提轄、提點亦隸之。其將作、 軍器、都水三監,仍各置監、少監以下諸員。

按《宋史職官志》:「工部,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 印、錢幣、山澤、苑囿、河渠之政。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 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 多寡之數。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兵匠 有闕,則隨以緩急招募。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 寶,先具模製,進御請書。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印記 則關禮部。凡道路津梁,以時修治。」舊制,判部事一人, 以兩制以上充。元豐並歸工部。其屬三司:曰屯田,曰 虞部,曰水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 部、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 一員。紹聖元年,詔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總四 司之事,侍郎為之貳。若制作營繕,計置採伐所用財 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應官吏 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大 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 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詔賞罰。凡車輦、飭器、印記之造, 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 焉。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於朝,以屬戶部。建炎併將 作少府,軍器監並歸工部。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 急。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 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 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差。又詔「御前軍器所隸工部。」 自是,營造稍廣,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為務,工部以辦 事為能,誠非一體。」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 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寖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 簡,特提其綱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財料,曰 兵匠,曰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 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 一員。

郎中 員外郎舊制,凡制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 程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建炎三年,詔工部郎官兼 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興元年,詔「工部屯田共一 員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淳熙九年,以趙公廙為 屯田員外郎,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 員外郎「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 政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凡塘濼以時增 減,堤堰以時修葺,並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詔 其長貳而行之。」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 員外郎「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 產而為之厲禁。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 登耗以詔賞罰。」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 員外郎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運之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