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3 (1700-1725).djv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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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舊無巡撫,與有巡撫而偶缺者,一應事務,與巡按 處置。如撫按官一時俱缺,聽中差御史綜理。

凡在外撫按官相接,巡撫望巡按到儀門下轎馬,巡 按迎至後堂,巡撫坐上席,巡按前席隅坐,巡按望巡 撫前門下馬,由偏門而入,巡按隅坐,巡撫坐前席。如 遇會勘公事,巡撫正面居中坐,巡按正面隅坐。習儀, 拜牌、祭丁及迎接詔敕等項,巡撫居左,巡按居右,巡 按仍讓巡撫於前。其巡按與提學中差御史相接如 常處照依進道先後次序公會。須讓巡按

凡死刑,各府州縣等衙門自問、及奉撫按批行者,俱 申呈撫按照詳,仍監候會審。如各道自行批行者,不 必呈詳撫按、止候會審。其奉撫按批行者,照舊呈詳 都司衛所與府州縣事體同

凡遇災傷之年、撫按官先督行各府州縣、及早申報 巡按、即行委官分投、覈定分數、行所司造報。巡撫具 奏議免。如無巡撫巡按奏報

凡賑濟、專責巡撫會同司府州縣等官、備查倉廩盈 縮、酌量災傷重輕、應時撙節給散。巡按毋得准行。如 賑濟失策、聽巡按糾舉。

是年,奏准「巡視上江御史駐劄安慶,下江御史駐劄 鎮江,奉敕接管行事。」

是年題准:「凡巡視屯田御史兼督錦衣衛及直隸廬、 鳳、淮揚、安慶、滁、徐等衛屯田,照北直隸事例,督同徐、 潁兵備二道,嚴令所屬官耕種徵納。如有侵占違限、 拖欠,及誤事不職者,各照律例究治。年終具徵解數 目奏繳清冊,送部查考。」

嘉靖十二年,定「巡按御史應行事宜。」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御史巡歷郡邑。本等導從皂 隸之外。並不許多用一人。府州縣驛丞等官亦不許 隔境隨從迎候。」

凡南北直隸、及各布政司文卷、命巡按御史兼理。 凡巡按御史在外接待巡撫、不論副都僉都、其坐旁 坐、其班後列。不遜者、回道之日、考以不諳憲體、奏請 降調

嘉靖十三年定「巡按御史造報冊式」

按《明會典》巡按御史滿日,造報冊式。十三年定:一、薦 舉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如各官廉勤公謹,俱要指摘 所行實事若干件開報。不得用籠通考語塞責。 一、禮待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凡各官賢能、以何政事 獎勵,明白開報。

一糾劾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如各官汙濫姦佞罷軟 等項、俱要指摘所行實事若干件開報

一戒飭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將各官誤事等項件數、 明白開報

一舉明過「孝義節婦」若干起。俱要開具查勘過實事 緣由。

一問革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凡各官所犯情罪、俱要 開具略節招由

一查理過倉庫錢糧若干數。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逐 項明白開報

一提督過學校生員、要將「作養過人材、後日堪為世 用者」若干名開報

一興革過軍民利病、共若干事。如某處興某利。某處 除某害、逐一開報

一存恤過孤老若干名口、要將各府州縣收入養濟 院見在人數、各廢疾并無依緣由開報

一會審過罪囚若干起。如審允轉詳處決、及辯理過 原擬罪名、俱將各犯略節招由開報

一問理過輕重罪犯、若干起。凡凌遲斬絞徒流杖笞 等罪、各計若干名口、具實開報

一追過贓罰若干數。如還官、入官、贖罪、給主等項、逐 一明白開報

一督捕過境內盜賊若干名。凡各府州縣官、於某年 月日、獲過強竊盜名數、具實開報

一督修過城濠圩岸塘壩、共若干。所要將某官於何 年月日、修過某處塘圩等項、明白開報

一《禁約過》《囑託公事》若干起。凡按屬地方、有無拏獲 權豪勢要、本土刁民、挾制囑託者、具實開報

一禁約過非法用刑官若干員。凡所屬軍民職官、有 用非法刑具、殘害人命者、除參問外仍須指實造報。 一禁約過剋害軍士若干起。凡拏問過所屬管軍官 旗人等、剋減月糧、索納月錢等項情弊。逐項開報。 一禁約過倉糧姦弊若干起。凡各府州縣倉厫處所、 曾經拏獲包攬侵盜之徒、具實開報

一禁約過軍民刁訟若干起所屬地方、曾經拏獲教 唆健訟刁徒、各誣害過良善事蹟、逐件開報

一禁《約過科害里甲》若干起凡所屬州縣衙門官員、 不體小民貧苦、專務奢侈行事、浪費民財、不知節省、 甚至科取侵用、除拏問外、仍指實開報

一、《禁約》過:「罰害軍民若干起。」凡所屬官員若有指稱 修理,恣意罰害軍民者。除參問外,仍指實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