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3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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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再審者,定于霜降之前,會同該撫奏明。一、文武官民服色、器用、輿馬等項,俱照《禮部》頒行定制。每年責成各道行府州縣,嚴加申飭,如有違例越分者,官聽參處,軍民人等即行治罪。是年議准已差巡鹽者,不許再差原籍,並巡按過地方,俱令回避。

又題准、凡遇差缺、俱由本院開列題請

又題准:「巡城差例應新資漢御史,六個月一換。如新資乏人,差用回道御史。」

又題准:「值登聞鼓官收狀,會同本科道、滿、漢掌印官會議狀詞。滿、漢字限五日譯完,會議審理,限二十日完結。如往各衙門查取文卷,限三日即發。若各部遲延,應封者,于本內題明,不應封者,于案內註明,以便稽考。」

是年,議准「鹽差關係錢糧,候親身交代奉差御史。」

命下之後,將鹽引親自帶去。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題准巡視五城御史,遇朝會」、

祭祀之期,不論滿洲、漢軍,俱隨都察院各官,同上朝齋戒。

又題准

京城內外十六門私鑄私販、責令不時嚴查

是年議准直省方面有司等官,關涉鹽法者,令巡鹽御史舉劾。其無關涉鹽法者,概不舉劾。是年題准:「巡視光祿御史,照巡城事例,差用新資御史,六個月一次更替。其應行事宜,該差御史自行具題。」

又題准:「巡視十庫御史,照巡視《光祿》事例,差用新資御史,六個月一次更替。其應行事宜,該御史自行具題。」

又題准:「詳閱疏揭題本」 、設掌本科御史一員。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

《諭巡方官》:「奉命出差,須大破從前積習,潔己必賄賂。」

「盡絕。愛民必痾癢相關,舉劾必確當貪廉興除必熟籌利弊。問擬刑名必無冤無縱;訪拿豪蠹必大惡大奸。地方遇有盜賊災荒,必據實馳奏,不許耽延欺蒙。減騶從以恤驛困,禁鋪設以舒民力。拒參謁以杜逢迎。督撫共事不許私受餽遺。如不恪遵,一經發覺,必行重處。其將所屬官員違例薦舉者,併所屬之員,一」 體嚴加處分。是年議准科道令互相糾參。

是年題准:「竊盜事件係民者,該城審結。」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

諭:「凡言官建白,每事者為一疏,不許一疏臚列多款。」

具奏

是年題准、文武大臣果係奸邪小人、搆黨為非、擅作威福、紊亂朝政、致令

聖澤不宣,災異迭見。但有見聞,不避權貴,具奏彈劾。

內外大小各衙門官員、不公不法等事、俱得糾劾。其糾舉之事、須明註年月、指陳實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

御前開拆。並不許挾私苛求、泛言塞責

是年

《諭》「鹽課錢糧關係軍國急需,《內外大小官員勢豪》」之

家多有貿易販鹽,倚勢不納課銀,巡鹽官員,有不畏勢力,不徇情面,盡心催徵,多得課銀者,著以稱職從優議敘。其畏勢徇情,額課虧欠者,以溺職從重治罪。至官員倚勢漏課情弊,該管官務嚴加察參,本主併行重處。巡鹽等官,如仍前徇隱,亦併從重治罪。

諭「《巡視光祿》。著歸併稽察禮部御史。」

是年,停止《建白牌》。

是年題准、除差巡視五城御史、不用陪差外、其餘各差、俱列名先行題請。奉

旨、「著開列正陪、方挨序開列正陪各一員具題。」

又題准:「都察院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及一應不公不法事。如本院堂官及各道監察御史,有不公不法,曠職廢事,貪淫暴橫者,令互相糾舉,毋得徇私容弊。其所糾舉,並要明具實跡,奏請按問,有挾私妄奏者抵罪。」

又題准:「河南道用俸深御史,題請掌管。江南、浙江、山東、山西、陝西五掌道,用差過兩次御史,題請掌管,一年不再註差。」 如無差過兩次御史,或差過一次,或試御史,劄委掌管六個月,遇差仍按序註差。

是年,議准:「凡遇選期,吏部會同吏科、河南道封簽、掣簽。」

凡《出差條約》。是年題准、奉差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