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3 (1700-1725).djvu/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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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下,門上即大書迴避,不見客,不收書,不受送書辦。

人役、不赴宴會餞送。俟領

敕「三日內即出京。信宿不停。沿途及入境後私書私」

「餽,俱不接受。入境及出巡地方,原有額設儀從執事人役,其鋪陳俱自行攜帶,所用蔬薪等物,自發公費銀兩買辦。」 若分外旗幟鼓吹,結彩鋪氈,供應鮮艷品物,係地方官獻媚取榮,及奉差御史之主文書役家人前站等額外苛索,擾驛累民者,督撫訪確,即題參議處。倘督撫徇情隱諱,事發一併治罪。里所屬官員越境參謁者,該差御史指名題參。御史督撫既有互糾之例,除公事會同料理外,有宴會結納彼此餽遺者,都察院及科道查參,一併議處。

又題准:「巡視鹽茶倉等差,俱關錢糧。御史差滿之時,戶、兵二部題覆咨院,發河南道據咨冊查考,如催徵錢糧足額,溢額,號件全完者,准與紀錄加級,回道管事。或催徵怠緩,錢糧虧額,號件不完,照定例題參處分。」

又題准、「京畿道用俸深御史、題請掌管。」

又題准:「凡巡城事宜,緝捕盜賊,審理人命,盤獲逃人,及禁約賭博、稽查奸宄,并訪拿衙蠹惡棍,邪教謠言,煽惑人心等犯,并寺院坊店等處,責令通行嚴飭。」

凡捕盜官兵人等、遇該城有殺人劫財事件、不行緝捕者、聽指實題參

凡奸人潛住

京師、通同邊方腹裡盜賊,探聽撫按題參副封傳

報消息者,責令訪拿參究。

凡在京積棍,代人起滅詞訟,及在外官員差人入都,夤緣打點者,責令嚴緝指參。至無籍奸棍,捏造單款,投貼揭帖,誣衊詐騙者,聽不時拿緝。凡民間詞訟,係鞭一百,責四十板,以下之罪,竟行審結。若罪重者,審明送刑部歸結。如應題者,竟自具題。

凡豪強霸佔店市、強欺客商者、查明指參。凡

京城內平治街道、有侵佔者、五城御史兵馬司分

各城地方、同步軍總尉、副尉等清理

凡五城兵馬司指揮等官、俱係五城御史統轄。其考察甄別、考滿、俱令五城御史開送賢否。凡司坊各官、年終甄別、稱職者舉薦、不肖者題參

是年議准巡倉所屬方面官四員,有司官九員,共應薦一員;武職官二十一員,應薦一員。是年題准:「各項錢糧既有《考成則例》,薦舉概不准行。如有不肖官員,仍聽糾參。」

又題准:「十庫本折各項錢糧,既歸戶部,停差御史巡視。」

順治十八年,議准停止「巡按各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