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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六卷《目錄》。

 《都察院部·彙考》四

  明二。英宗正統三則 天順三則 憲宗成化六則 孝宗弘治四則 武宗正德五則

   世宗嘉靖十一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五則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六卷。

都察院部彙考四

明二

英宗正統元年選差御史提調南北直學校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吏部會同禮部都察院選差監察御史才行兼備者二員請敕提調南北直隸學

校。近年遼東、宣大、甘肅巡按,俱兼提調學校。凡提學 御史進退人材,奉有專敕,撫按官毋得干預。其師生 廩饌及修理學校等項,提學御史止是督行有司,轉 申撫按施行,不得擅支及那移倉庫錢糧

正統二年,令鳳陽監糧御史兼理詞訟。

按《明會典》:「凡監收鳳陽糧斛,差御史一員。二年令兼 理鳳陽中等九衛所并鳳陽府等軍民詞訟。」

正統四年,更定都察院《憲綱》。

按:《明會典》四年定:「凡都察院并監察御史,按察司,綱 紀所繫,其任非輕。行事之際,一應諸衙門官員人等, 不許挾私沮壞,違者杖八十。若有干礙合間人數,敢 無故占恡不發者,與犯人同罪。凡都察院官,及監察 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許於各衙門囑託公事,違 者比常人加二等。有贓者從重論。凡監察御史行過」 文卷,從都察院磨勘。按察分司行過文卷,聽總司磨 勘。如有遲錯,即便舉正。中間果有枉問事理,應請旨 者,具實奏聞。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問 公事,有擬斷不當者,都察院、按察總司隨即改正,當 該吏典罪之如律。仍將原問御史及分司官擬斷不 當事理具奏,得旨,方許取問。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 受,或出首贓私等事,直隸赴巡按監察御史,在外赴 按察司并分司及巡按監察御史處陳告。追問明白, 依律施行。其應請旨者,奏聞拏問。若軍官有犯,在京 從都察院,在外從巡按監察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密 切奏請施行。其各都司及衛所首領官有犯,即便拏 問。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聞有司等官, 守法奉公,廉能昭著,隨即舉聞。若奸貪廢事,蠹政害 民者,即便拏問,其應請旨者,具實奏聞。若知善不舉, 見惡不拏,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安置,有贓從重論。凡 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等事,並聽 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建言創 行事理,必須公同評議,互相可否,務在得宜,方許實 封陳奏。」凡按察司官斷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 者,許赴巡按監察御史處聲冤。監察御史枉問,許赴 通政司遞狀,送都察院伸理。都察院不與理斷,或枉 問者,許擊《登聞鼓》陳訴。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須 於考退生員,與應取吏員相參補用,不許用曾犯奸 貪罪名之人。凡都察院合用筆墨心紅具奏劄付京 府按察司,合用筆墨心紅紙劄,行移附郭府分監察 御史,按察分司巡歷去處,合用紙筆硃墨燈油柴炭, 行移所在有司,并支給官鈔,收買應用,具實銷算。 《令》:凡都察院、各道監察御史并首領官、按察司官、并 首領官,自今務得公明廉重、老成歷練之人,奏請除 授。不許以新進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員充 用。又令,御史缺,從吏部於進士、監生、教官、儒士出身 曾歷一任者,選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試除授。 凡差御史分巡,并追問審理等事。正統四年,定都察 院具事目請旨點差,回京之日,不須經由本院,徑赴 御前復奏。

凡御史除《憲綱》、并詔敕內該載應合御史理辦、及軍 機等項重務、如果都布按三司不能完結、或完報未 明者、明白具奏、取自上裁。其餘常事、各衙門自行分 管理辦者、不許輒擬奏差委

凡巡按御史一年已滿、差官更代。本院引御史二員。 御前點差一員

凡兩直隸提調學校御史。本院會吏禮二部、推舉學 行政事俱優者奏差

南京都察院。凡本院問擬刑名、審錄取決重囚、及提 問職官等項。俱與南京刑部同

凡南京各衙門考滿郎中等官。本院發河南道考覈、 牒送南京吏部。該司覆考、停俸、赴京給由

凡兵馬司兵馬、考滿、先赴兵部考覈、咨送本院、行河 南道考

凡六年一次、會同南京吏部、考察。南京五品以下官。 與都察院同

凡風憲任紀綱之重,為耳目之司。內外大小衙門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