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3 (1700-1725).djv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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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內從監察御史,在外從按 察司糾舉。其糾舉之事,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 白具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御前開拆,並不許虛文 泛言。若挾私搜求細事,及糾言不實者,抵罪。

凡糾舉官員、生殺予奪、悉聽上命。若已有旨發落、不 許再劾

凡都察院按察司堂上官,及首領官,各道《監察御史》、 吏典,但有不公不法,及曠職廢事,貪淫橫暴者,許互 相糾舉,毋得徇私容蔽。其所糾舉,并要明具實跡,奏 請按問明白,覈奏區處。其有挾私妄奏者,抵罪。 凡監察御史巡按,許帶吏書一名。照刷文卷,許帶二 名。若應用監生,臨期奏請按察司官分巡,許帶吏典 二名。承差一名,皆須官吏、監生承差同行,不許相離。 御史及按察司官,陸路給驛馬,水路應付站船。監生、 吏典承差,陸路騎驛驢,水路應付遞運船,俱支廩給。 經過去處,量撥弓兵防送,不許別帶吏典皂隸人等。 凡監察御史、各道按察司官,每出巡審囚刷卷,必須 遍歷,不拘限期。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分巡去處,如有陳告官吏取 受不公等事,須要親行追問,不許轉委。違者,杖一百。 凡有軍民相干詞訟等事,移文到日,應該會問官員, 隨即前去。若無故不即會問,及偏徇占恡者,從監察 御史、按察司官按問,應請旨者,具奏。

凡《分巡》地面、果係原籍、并先曾歷仕寓居處所、並須 迴避

凡在京及各布政司、并巡歷地面倉庫局務等衙門、 但係錢糧出納去處。從監察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官、 不時巡視。若有作弊、就便究治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若有官吏犯罪,畏 避追問,故將財物婦女潛入公廨,設計裝誣,沮壞風 憲者,並許取問,實封奏聞。犯人重處,財物沒官,婦女 發有司收問。其出巡官吏,仍不得自生嫌疑迴避,致 妨巡歷。

凡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忠臣烈女,志行卓異,可勵民 風者,所在有司舉申,監察御史按察司覈實,移文所 司,以憑「奏聞旌表。」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各衙門官吏不許 出郭迎送。違者舉問如律。若容令迎送、不行舉問者、 罪同。如有規避者、從重論。都司布政司府州官、所至 亦同

凡國家律令并續降條例事理,有司官吏須要熟讀 詳玩,明曉其義。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處,令其 講讀,或有不能通曉者,依律究治。 以上《憲綱》 一,風憲為朝廷耳目,宣上德,達下情,乃其職任所至 之處,須訪問軍民休戚及利所當興,害所當革者,隨 即舉行,或有水旱災傷,當奏者,即具奏,不可因循苟 且,曠廢「其職。」

一、風憲存心須要明白正大,不可任一己之私,昧眾 人之公。凡考察官吏「廉貪賢否,必於民間廣詢密訪, 務循公議,以協眾情。毋得偏聽及輒憑里老、吏胥人 等之言,顛倒是非,亦毋得搜求細事,羅織人過,使姦 人得志,善人遭屈。」

一風憲官當存心忠厚。其於刑獄尤須詳慎。若刻薄 不仁。專行酷虐。不思罪有大小。罰有重輕。一概毒刑 以逞。動輒箠人致死不惟有失朝廷欽恤之意。抑且 禍及身家雖悔無及。

一風憲須持身端肅。公勤謹慎。毋得褻慢怠惰。凡飲 食供帳。只宜從儉。不得踰分。

一、「風憲之任至重,行止語默,須循理守法。若纖毫有 違,則人人得而非議之。故所至州縣,取假分毫之物, 即自玷溷。在我無瑕,方可律人。」

一所至之處。博採諸司官廉勤公謹者薦舉之。汙濫 姦佞者戒飭之、糾劾之。勸懲得體、人自敬服。大抵心 正無私、則事公當

一所至之處須用防閑。未行事之先不得接見閑雜 人。凡官吏稟事除公務外不得問此地出產何物。以 防下人窺伺作弊。

一分巡所至、不許令有司和買物貨、及盛張筵宴、邀 請親識、并私役夫匠、多用導從、以張聲勢、自招罪愆。 一巡按之處、不得令親戚人等、於各所屬衙門、囑託 公事、及營充勾當

一、出巡,同事之人須相協和。若有所見不同而行事 乖舛者,可于無人之處從容陳說利害以開導之,彼 心既悟,必能從正。凡人有言,須虛心以聽,不可偏執 己見。若聽者能從,則言者亦不可矜為己功。大抵同 僚同事當如兄弟,相親相愛,積誠相與,未有不相契 者。凡有善相讓,有過相規。相規之言,只兩人自知,切 不可對眾發之,庶其能從。凡處同僚,不可推惡避勞, 不可妨彼利己,不可揚己抑人。必務協和,以相助益。 不但憲司如此,諸司處同僚者,亦皆當然。

一,學校者,禮讓之地。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