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4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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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戰,奪舟千餘艘,似道遁去。授武德將軍、管軍總管, 佩金虎符。宋既平,進懷遠大將軍、太平路軍民達魯 花赤。俄陞昭勇大將軍、行戶部尚書、兩淮都轉運使。 至元十八年,擢參議中書省事。二十年,擢為江浙按 察使。二十二年,改大名路總管。二十八年,遷湖南宣 慰使。三十一年,拜中書參知政事。時宰執凡十一人, 瑋曰:「古者一相專任賢也。今宰執員多,政出多門,轉 相疑忌,請損之。」不從,遂乞代。大德四年,授侍御史,以 母病辭。七年,授御史中丞,陳當世要務十條,成宗嘉 納之。京師孔子廟成,瑋言:「唐、虞、三代國都閭巷,莫不 有學。今孔廟既成,宜建國學於其側。」從之。賽典赤八 都高等還自貶所復相位。瑋言姦黨不可復用,宜選 正人以居廟堂,帝深然之。監察御史郭章劾郎中哈 剌哈孫受贓具服,而哈剌哈孫密結權要,以枉問誣 章。瑋率臺臣入奏,辯論剴切,章遂得釋。九年冬,將有 事於南郊,議配享。瑋曰:「嚴父配天,萬世不易。」不果行。 成宗崩,丞相阿忽台奉皇后旨,集廷臣議祔廟及攝 政事,瑋難之。阿忽台變色曰:「中丞謂不可行,獨不畏 死耶?」眾皆色懼。瑋從容曰:「死畏不義耳。苟死於義,夫 復何畏。」未幾,以疾去位。武宗即位於上都,授太子副 詹事,遣使促使就職,復遙授平章政事,商議中書省 事。武宗至自上都,臨朝問曰:「孰為何中丞?」瑋出拜,帝 曰:「朕知卿能以忠直為國,朕有不逮,卿當勉輔。」至大 元年,遷太子詹事,兼衛率使。俄拜中書左丞,仍平章 政事,商議中書省事。未幾,擢河南行省平章政事,佩 金虎符,提調屯田事。帝召至榻前,面諭曰:「汴省事重, 屯田久廢,卿當為國竭力。」賜黑貂裘一、錦衣二襲。瑋 至汴,建諸葛亮祠,立書院,以地三千畝贍之。三年,改 河南行尚書省平章政事,卒。贈太傅、開府儀同三司、 上柱國,追封梁國公,諡文正。

郝天挺子佑

按《元史》本傳:「天挺,字繼先,出於朵魯別族,自曾祖而 上,居安肅州。父和上拔都魯,太宗、憲宗之世,多著武 功,為河東行省五路軍民萬戶。天挺英爽剛直,有志 略,受業於遺山。元好問以勳臣子,世祖召見,嘉其容 止。有旨宜任以政,俾執文字,備宿衛春宮。裕宗遇之 甚厚,建省雲南,選官屬,遂除參議雲南行尚書省事」, 尋陞參知政事,又擢陝西漢中道廉訪使。未幾,入為 吏部尚書,尋除陝西行御史臺中丞,又遷四川行省 參政,及江浙行省左丞,俱不赴。拜中書右丞,與宰相 論事,有不合,輒面斥之。一日,以奏事敷陳明允,特賜 黃金百兩,不受,帝曰:「非利汝也,第旌汝肯言耳。」成宗 崩,仁宗以太后命,首定大難,及武宗還自朔方,遂入 正大統,定策之際,天挺與有力焉。仁宗臨御,收召故 老,天挺與少保張閭等十人共議大政,革尚書省之 弊,遂成皇慶之治。又出為江西、河南二省右丞,召拜 御史中丞。入見,首陳紀綱之要,以獵為喻曰:「御史職 在擊奸,猶鷹揚焉,禽之弱者易獲也。其力大者必借 人力,不然,不惟失其前禽,仍或有傷鷹之患矣。」帝嘉 其言。既出,臺臣皆以為賀,風紀大振。又上疏陳七事, 曰惜名爵、抑浮費、止括田、久任使、論好事、獎農、務本、 勵學、養士。詔中書省舉行之,尋俾均逸於外。拜河南 行省平章政事。時河南王卜憐吉歹為丞相,待以師 禮,由是政化大行。皇慶二年卒,年六十七。贈光祿大 夫、中書平章政事、柱國,追封冀國公,諡文定。天挺嘗 修《雲南實錄》五卷,又註唐人《鼓吹集》一十卷,行於世。 子佑,字君輔,小字朵魯別台,由宿衛補官,仁宗時,拜 殿中侍御史,以廉直著名,大受知遇。遷陝西行省參 知政事,拜陝西行御史臺侍御史。

曹伯啟

按《元史》本傳:「伯啟,字士開,濟寧碭山人。弱冠從東平 李謙游,篤於問學。至元中,歷仕為蘭溪主簿。尉獲盜 三十,械徇諸市,伯啟以無左驗,未之信。俄得真盜,尉 以是黜。累遷常州路推官。豪民黃甲恃財殺人,賂佃 客誣伏,伯啟讞得其情,遂坐甲殺人罪,遷河南省都 事,台州路治中。御史潘昂霄、廉訪使王俁交薦,擢拜」 西臺御史,改都事。關陝自許衡倡道學,教多士,伯啟 請建祠立學,以表其績,朝議是之。涇陽民誣其尹不 法,伯啟覈實,抵民罪。四川廉訪僉事闊闊木以苛刻 聞,伯啟糾黜之。延祐元年,陞內臺都事,遷刑部侍郎。 丞相鐵木迭兒專政,一日,召刑曹官屬問曰:「西僧訟 某之罪,何為久弗治?」眾莫敢對,伯啟從容言曰:「犯在 赦前。」丞相雖怒,莫之奪也。宛平尹盜官錢,鐵木迭兒 欲併誅守者,伯啟執不可,杖遣之。八番帥擅殺起邊 釁,朝廷已用帥代之矣。命伯啟往詰其事。次沅州,道 梗,伯啟恐兵往則彼驚,將致亂,乃遣令史楊鵬單騎 往喻新帥,備得其情,止奏坐前帥擅興罪,邊民以安。 大同宣慰使法忽魯丁撲運嶺北糧,歲數萬石,肆為 欺罔,累贓鉅萬。朝廷遣使督徵,前後受賂,皆反為之 游言。最後,《伯啟》往,其人已死,喻其子弟曰:「負官錢,雖 死必徵。與其納賂於人,曷若償之於官?第條汝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