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4 (1700-1725).djv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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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冬,考選科道,中書舍人張先房、知縣趙運昌、 張廷拱、曠鳴鸞、濮中玉以言論忤時,抑不得與。孟禎 不平,具疏論之。是時三黨勢張,忌孟禎讜直,出為廣 東副使,移疾不赴。天啟初,起南京光祿少卿,召改太 僕,以憂歸。魏忠賢得志,為御史王業浩所論,遂削籍。 崇禎初,復官。孟禎少貧,既通顯,家無贏資,惟銜趙世 卿抑己。既入臺,即疏劾世卿,人以為隘。

張問達

按《明外史》本傳:「問達,字德允,涇陽人。萬曆十一年進 士。歷知高平、濰二縣,有惠政,徵授刑科給事中。寧夏 用兵,請盡蠲全陝逋賦,從之。父喪除,起故官,歷工科 左給事中。帝方營建兩宮中,官利乾沒,復興他役。問 達力請停止,不納。俄陳礦稅之害,言閹尹一朝銜命, 輒敢糾彈郡守,甚且糾撫按重臣。而孫朝至誣詆清」 介絕俗之魏允貞所攜程守訓、陳保輩,至箠殺命吏, 毀室廬,掘墳墓,不一按問,若萬方怨恫。何典試山東, 疏陳道中饑饉流離狀,請亟罷天下礦稅。皆不報。已, 巡視廠庫。故事,令商人辦內府器物,僉名以進,謂之 「僉商。」而諸高貲者率賄近幸求免,帝輒許之。問達兩 疏爭執,又極論守訓罪,並寢不行。進禮科都給事中。 劾晉江李贄邪說惑眾,逮死獄中。贄事具《耿定向傳》。 三十年十月,星變,復請盡罷礦稅。時比年日食皆在 四月。問達以純陽之月,其變尤大,先後疏請修省,語 極危切,帝終不納。尋遷太常少卿,以右僉都御史巡 撫湖廣。所部水災,數請蠲貸。帝方營三殿,採木楚中, 計費四百二十萬有奇。問達多方拮据,民免重困。久 之,召拜刑部右侍郎,署部事,兼署都察院事。四十三 年五月,讞問張差《梃擊》事,問達從員外郎陸夢龍言, 令十三司會訊。詞連鄭貴妃。宮監龐保、劉成,中外籍 籍,疑貴妃弟國泰為之。問達等奏上差獄。帝見保成 名,留疏不下。尋召方從哲、吳道南及問達等於慈寧 宮,命并磔二人。甫還宮,帝意復變,乃先僇差,令九卿、 三法司會訊保成於文華門。保成供原姓名曰鄭進、 劉登雲,而不承罪。方鞫時,東宮傳諭曰:「張差情實風 癲,誤入宮門,擊傷內侍,罪不赦。後招保成係內官,欲 謀害本宮,彼何益?當以讎誣,從輕擬罪問。」達等以鞫 審未盡,上疏曰:「奸人闖宮,事關宗社。今差已死,二囚 易抵飾。文華門尊嚴之地,臣等不敢刑訊,何由得情? 二囚偏詞,何足為據?差雖死,所供詞故在,其同謀馬 三道等,亦皆有詞在案,孰得而滅之?況慈寧召對,面 諭並決,煌煌天語,通國共聞。若不付之外庭,會宮嚴 鞫,安肯輸情?既不輸情,安從正法?祖宗二百年來,未 有罪囚不付法司,輒令擬罪者。且二人係內臣,法行 自近,陛下尤當嚴其銜轡而置之重辟。奈何任彼展 辯,不與天下共棄之也。」帝以二囚涉鄭氏,付外庭,議 益滋。乃潛斃之於內言,皆以創重身死,而馬三道等 五人命予輕比,坐流配,其事遂止。是年解都察院事。 久之,遷戶部尚書,督倉場。尋兼署刑部,拜左都御史。 光宗疾大漸,同受顧命。天啟元年冬,代周嘉謨為吏 部尚書,連掌內外大計,悉葉公論。當是時,萬曆中建 言詿誤獲譴諸臣,棄林下久死者已過半。問達等定 議,以廷杖繫獄遣戍者為一等,贈官廕子、貶竄削籍 者為一等,但贈官獲恤者七十五人。會孫慎行、鄒元 標追論紅丸,力攻方從哲。詔廷臣集議,與議者百十 餘人。問達既集眾議,乃會戶部尚書汪應蛟等上疏 曰:「按慎行奏,首罪李可灼進紅丸。可灼先見從哲,臣 等初未知。及奉召進乾清宮,候於丹墀。從哲與臣等 共言李可灼進藥,俱慎重未決。俄宣臣等至宮內,跪 御前,先帝自言朕躬虛弱。語及壽宮,并諭輔陛下為 堯、舜」,因問可灼安在。可灼趨入,「和藥以進,少頃又進, 聖躬安舒就寢。此進藥始末,從哲及文武諸臣所共 見者。是時群情倉惶,悽然共切,弒逆二字,何可忍言。 在諸臣固諒從哲無是心,即《慎行疏》中亦已相諒。若 可灼輕易進藥,非但從哲未能止,臣與眾人亦未能 止,臣等均有罪焉。」及御史王安舜等疏論可灼、從哲 目應重擬,乃先「止罰俸,繼令養疾,則失之太輕。今不 重罪可灼,何以慰先帝而服中外之心?宜提付法司, 正以刑辟。若崔文昇妄投涼藥,罪亦當誅,請并下法 司,與可灼並按。從哲,則應如其自請,削去官階,為法 任咎。此亦大臣引罪之道宜然,而非臣等所敢議也。 至選侍欲垂簾聽政,群臣初入臨閽者,阻不容入,群」 臣排闥而進。哭臨畢,奉聖躬至文華殿,行朝謁嵩呼 禮,復奉駕還慈慶宮。因議新主登極,選侍不當復居 乾清,九卿即公疏請移,言官繼之,從哲始具揭奏請 選侍,遂即日移宮。然輿論猶憾從哲之奏不毅然為 百僚倡。倘非諸臣共挾大義,連章急趨,則乾清何地, 猶然混居,令得假竊魁柄,將如陛下「登極還宮何?」疏 入,帝謂從哲心跡自明,不當輕議,止逮可灼下吏,文 昇已安置南京,弗問。問達歷更大任,「梃擊」、「紅丸」、「移宮」 三大案,並經其手,持議平允,不激不隨。先以秩滿,加 太子太保,至是乞休,疏十三上。詔加少保,乘傳歸。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