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教生矣,己而與巡撫俱稱侍生矣。蓋由南北多警, 遷擢既驟,巡撫不必耆宿,御史多有與之同臺者。又 「功罪勘報,其權往往屬之御史,積漸凌替」,固非一朝 也。
先君初以御史使河東,取道歸里,所過遇撫按,必先 顧答拜之。出酒食相款,必精腆,而品不過繁,然亦不 預下請刺也。今翰林科道過者,無不置席具啟肅請 矣。先君以御史請告里居,巡按來相訪,則留飯,葷素 不過十器,或少益以糖蜜果餌海味之屬。進子鵝,必 去其首尾,而以雞首尾蓋之,曰「御史毋食鵝例也。」若 邇年來,則水陸畢陳留,連卜夜至,有用聲樂者矣。 先君巡按湖廣還,見諸大老止以刻《曾南豐集》《大明 律例》各一部為贄,嚴氏雖勢張甚,亦無用幣也。二年 在楚所投謁政府,絕不作書。當時匪直先君為然,有 用幣者知之,則頗以為駭矣。
二司自方伯以至僉憲,稱撫臺曰「老先生」,稱按院則 曰「先生大人。」其語雖不為雅,而相承傳已久。二十年 來,凡宣、大之守巡與吾南直隸之兵備,皆以「老先生」 稱「按院」矣。
正德以前,都御史曾於都察院上任者,御史執「屬官 禮。」嘉靖中葉,都御史曾於本院協管堂事者,尚執「屬 官禮。」二十年來,雖管堂事者,俱勿論矣。
《群碎錄》:「豹直,御史初入臺,陪直二十五日為伏豹」,取 不出之義,謂之「豹直。」
《聖君初政記》:「國初,御史與校尉同居,官舍重屋,御史 在上,校尉在下,欲其互糾察也。」
《日知錄》:「漢武帝遣刺史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 否,斷理冤獄,以六條問事」:「一條強宗豪右,田宅踰制, 以強陵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違越典 制,倍公向私,旁諂牟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 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 苛暴,剝削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 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 石子弟怙恃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 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又令歲終得乘傳奏 事。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小大相制、內 外相維之意也。本自秦時,遣御史出監諸郡,《史記》言 『秦始皇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蓋罷侯 置守之初,而已設此制矣。成帝末,翟方進、何武乃言: 「《春秋》之義,用貴治賤,不以卑臨尊。刺史位下大夫而 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請罷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 石。」而朱博以漢家故事,置部刺史,秩卑而賞厚,咸勸 功樂進。州牧秩真二千石,位次九卿,九卿缺,以高第 補其中才,則苟自守「而已,恐功效陵夷,奸軌不勝。」於 是罷州牧,復置刺史。劉昭之論,以為「刺史監糾非法, 不過六條,傳車周流,匪有定鎮,秩裁六百,未生陵犯 之釁,成帝改牧,其萌始大。」合二者之言觀之,則州牧 之設,中材僅循資自全,強者至專權裂土,然後知刺 史六條,為百代不易之良法,而今之監察御史,巡按 地方,為得古人之意矣。又其善者,在於一年一代。夫 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監臨之任,不可以久也。久 則情親而弊生,望輕而法玩。故一年一代之制,又漢 法之所不如,而察吏安民之效,已見於二三百年者 也。若夫倚勢作威,受賕不法,此特其人之不稱職耳。 不以守令之貪殘而廢郡縣,豈以巡方之濁亂而停 御史乎?至於秩止七品,與漢六百石制同。《王制》:「天子 使其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金華應氏 曰:「方伯者,天子所任以總乎外者也,又有監以臨之。 蓋方伯權重則易專,大夫位卑則不敢肆,此大小相 維、內外相統之微意也,何病其輕重不相準乎?」夫不 達前人立法之意,而輕議變更,未有不召亂而生事 者。吾於成、哀之際,見漢治之無具矣。
唐太宗貞觀二十年,遣大理卿孫伏伽、黃門侍郎褚 遂良等二十二人,以六條巡察四方,黜陟官吏,帝親 自臨決,牧守已下以賢能進擢者二十人,以罪死者 七人,其流罪已下及免黜者數百人。已後頻遣使者, 或名「按察」,或名「巡撫。」至元宗天寶五載正月,命禮部 尚書席豫等分道巡按天下風俗及黜陟官吏,此則 「巡按」之名所由始也。
于文定公《筆麈》曰:「元風憲之制,在內諸司有不法者, 監察御史劾之;在外諸司有不法者,行臺御史劾之。 即今在內道長、在外按臺之法也。惟所謂行臺御史 者,竟屬行臺,歲以八月出巡,四月還治,乃長官差遣, 非由朝廷,其體輕矣。朝廷御史總屬內臺,奉命出按, 一歲而更,與漢遣刺史法同,唐、宋以來皆不及也。」 《春明夢餘錄》:戰國時亦有御史,秦趙澠池之會,各命 書其事。又淳于髡謂齊王曰:「御史在前。」則皆紀事之 職也。至秦、漢始為糾察之任。
自昔言官察官,截然二項,如宋時亦尚如此。御史臺 中丞一人,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一人,以上並係 言事官。監察御史六人,亦曾許言事,後來止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