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5 (1700-1725).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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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前司。

按《金史百官志》:「殿前都點檢司近侍局提點,正五品, 泰和八年刱設。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侍從,承敕 令,轉進奏帖。直長,正八品。」

大定十八年,增二員。奉御十六人,舊名「入寢殿小底。」奉職三十人,舊名「不入寢殿小底」,又名「外帳小底」,皆大定十五年更。

明始設通政司,置「通政使及左右通政、左右參議,主 達中外章奏。」

按《明會典》:正官:「通政使一員,左右通政二員,左右參 議二員。」

後添設謄黃右通政一員。萬曆九年革右通政及《謄黃》右通政。十一年、復右通政。

首領官:經歷一員,知事一員。

凡通政司缺通政參議,鴻臚寺缺寺丞等官。宣德三 年,令于相應官內選擇音吐洪亮、便于言說者請用。 舊例通政司左右參議有缺,吏部行各衙門科目出 身官揀選,本部定擬,移文送司禮監定日引赴弘政 門,公同司禮監官揀選。萬曆十三年,令左右通政員 缺,以資深通參補。如無其人,以相應卿寺方面補。由 考選者照舊奏事。不由考選者不必強奏。又令通政 司官一體量材酌用。毋得偏抑。

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或人齎到司,須于公廳眼同 開拆,仔細檢看。事干軍情机密,調發軍馬,及外國來 降進貢方物,急缺官員,提問軍職有司官員,并請旨 定奪事務,即于底簿內謄寫略節緣由,當將原來實 封御前陳奏畢。就于奏本後批寫旨意,送該科給事 中收轉。令該衙門抄出施行。其進繳稅銀文冊,勘合 通關起解軍囚等項、附簿明白、止送該科收、不必入 奏

凡本司發過五府六部都察院、及內外諸司衙門公 文、并照駁各衙門差錯公文實封等件、及行移勘合 原告文狀、拏人起數。給由人員、每月類奏。年終、通行 類數開奏

凡每月終、五府等衙門出入公文等項數目、面奏送 科外。其給由起復官員、仍奏令吏部查理

凡天下府州縣、奏到本年雨澤、本年終、面奏、類送戶 科。萬曆六年、革

凡本司日逐收下奏本夾板。年終面奏、令錦衣衛差 人運送司禮監交收

凡本司合用紙札、于刑部見收囚人紙札內關用印 色等項、原從順天府買用。後奏准、于刑部支給官錢 買用。今仍于順天府關用

凡命官會議大事、會問大獄、秋後審錄重囚、及會推 文職大臣、總兵官、本司官、皆預

凡六科、中書舍人、行移各衙門、俱經本司轉行。 凡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官員俸糧、俱從本司帶支。 今自行關支

南京通政司。右通政一員,右參議一員。

隆慶四年革。萬曆十一年復設。

經歷一員。

凡兩京軍民人等陳告狀詞、置立底簿、將狀編號、用 使關防、明立前件。連人狀、送各衙門整理

太祖洪武三年置察言司

按《明會典》:「洪武三年,初置察言司,設司令,掌受四方 章奏,尋革。」

洪武十年、置通政司。

按《明會典》:「十年,置通政使司,正三品。衙門設通政使, 左右通政,左右參議,經歷司經歷、知事,職專出納,帝 命通達下情,關防諸司出入公文奏報,四方臣民實 封建言,陳情申訴,及軍情聲息災異等事。」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年七月,置通政司,掌出納諸 司文書,敷奏封駁之事。時官制初立,上重其任,頗難 其人。刑部主事曹秉正,新擢陝西參政,未行,遂命為 通政使,以應天府尹劉仁為左通政,諭曰:「壅蔽於言 者,禍亂之萌,耑恣於事者,權姦之漸。故必有喉舌之 司,以通上下之情,以達天下之政。昔者虞之納言、唐」 之門下省,皆其職也。今以是職命卿等官,以「通政」為 名。政猶水也,欲其常通,無壅遏之患。卿其審命令以 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 者勿阿隨,當敷陳者勿隱蔽,當引見者勿留難。無巧 言以取容,無苛察以邀功,無讒間以欺罔。公清直亮, 以處厥心。庶不負委任之意。

洪武十四年定、「本司與內外諸司、無文移」

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令本司職專出納,與內外諸 司俱無文移,有徑行本司者,以違制論。」

洪武二十六年定、「帝命覆奏、及出入公文勘合」、「置簿 查銷」諸例。

按《明會典》出納帝命。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帝命,必 當詳審覆奏允當,然後施行。 又按關防公文勘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