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5 (1700-1725).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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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司置立出入文簿,令各房令典 分掌內外衙門公文到司,必須辨驗允當,隨即於簿 內編號、註寫某衙門行某處為某事。公文用日照之 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防畢,令鋪兵於文簿內書名 畫字遞送。若行移不當,及違式差錯、洗補、互相推調 等項事重者入奏。區處常事,照依欽定事例,在外貼 送,當該衙門,如律,在京衙門退回改正,將發過公文 并差錯件數,月終類奏文簿繳進。若各處公文事干 軍情、災異、機密重事,隨即入奏,送該科給事中收。如 呈稟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公文緊要者入奏,仍 用欽降勘合,用使本衙門印信云「寫旨意貼送當該 衙門覆奏施行。」若誤遞到有施行者,奏訖亦貼送當 該衙門。無施行者,亦入奏,送該科給事中收照。 又 按:《通達下情》: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四方陳情建言, 伸訴冤枉,民間疾苦善惡等事,知必隨即奏聞,及告 不公不法等事。事重者於底簿內謄寫所告緣由齎 狀奏聞。仍將所奉旨意于上批寫送該科給事中。轉 令該衙門抄行。常事者另置底簿。將文狀編號。用使 關防。明立前件連《人狀》送當該衙門整理。月終奏繳。 底簿送該科督併承行該衙門回銷

成祖永樂四年令通政司每日早朝引奏天下遞入所奏

按《明會典》:「永樂四年,令本司奏事,雖小必聞。凡每日 早朝引奏天下臣民及入遞所奏事,或五事、七事,遇 大寒大暑減免奏數不一。」

宣宗宣德四年令內外事務聽本司自行辦理

按《明會典》:「宣德四年,令在京諸司行移在外三司、軍 衛府州縣,催辦事務,悉聽本衙門自行分管辦理。有 輒差掌印正官及坐名差官者,通政司糾舉,處以重 罪。」

憲宗成化二年增設謄黃右通政列銜本司不與司事今革

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十三年奏准南京通政司應行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南京詞訟,干係地方者, 許內外守備官員受理。其餘一應詞訟,悉遵舊制,赴 南京通政司告送法司問理。其在外軍衛有司,不係 掌印官,不許受詞訟。」

凡南京各衙門公文出入。俱赴本司掛號

凡每月朔望日、各衙門堂上官會議、本司掌印官預。 凡每歲秋後、法司會各衙門官審錄重囚。本司掌印 官預

凡南京六科中書舍人、行移各衙門。從本司轉行。 凡南京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俸糧、於本司帶支

武宗正德六年奏准邊腹盜賊機密通政司隨即封進

按《明會典》:「凡邊方腹裡盜賊機密重情,正德六年奏 准各處撫按官題奏到司,隨即封進,不許遲留。副本 亦要隨本封實咨呈等文,免掛號。待事已施行,方許 開拆附卷。各該承行衙門,俱要慎密關防,如有漏泄, 一體治罪。」

世宗嘉靖八年定通政司應行參奏事例

按《明會典》,「凡題本、奏本,嘉靖八年題准,照原定長短 廣狹格式刊印頒降,令內外臣民遵守,不許違越奏 本字樣,務與題本大略相似,毋得細小,違者本司參 駁治罪。」

凡在京大小衙門,但係奏本,不分公事私事,并在外 守備等項內臣陳情己事,巡撫都御史,巡按等項御 史,總兵副參及分守、守備、備倭等項武職,宣慰、宣撫、 招討等司,及府州縣等衙門,一應錢糧軍馬刑名,乞 恩認罪繳敕等項本冊俱赴本司投進。八年題准、有 徑自封進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軍民人等奏告詞訟,本司參詳,除謀逆機密重情, 無主人命全家被人殘害、侵欺係官錢糧、偽造寶鈔、 私鑄銅錢,并干己事情外,中間看係革前并不干己 事,及審出添捏等項虛情,例不該奏告,就于本後明 白參出,抄送法司,該道再加詳審,立案不行。八年題 准有硃語太長,浮詞太多,及一應違錯不敬者,本司 參駁治罪。

嘉靖十二年、令內外軍機、隨時奏進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凡內外奏報軍機,并兵部議處 賊情,不拘齋戒日期,照常封進。」

嘉靖十八年,通政司定「皇太子監國《題奏本章》」等字 樣。

按《明會典》:凡內外各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本。其雖係 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若乞恩認罪、繳敕謝恩、并軍 民人等陳情建言伸訴等事,俱用奏本。十八年,定皇 太子監國用啟本,奏題皆曰「啟」,伏候敕旨曰「令旨。」

愍帝崇禎元年傳諭通政司應行治理申飭傳示事務

按《春明夢餘錄》:「崇禎元年上諭各衙門章奏未經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