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5 (1700-1725).djvu/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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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章和元年,赦天下繫囚, 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 及亡命。未發覺者,躬上封事曰:「聖恩所以減死罪使 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無慮萬人,又自赦以 來,捕得甚眾,而詔令不及,皆當重論。伏惟天恩,莫不 蕩宥,死罪已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臣 以為赦前犯死罪而繫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詣金城, 以全人命,有益於邊。」肅宗善之,即下詔赦焉。躬奏讞 法科,多所生全。永元六年,卒官。中子晊,亦明法律,至 南陽太守,政有名跡。弟子鎮,字桓鍾,少修家業,辟太 尉府,再遷。延光中為尚書。及中黃門孫程誅中常侍 江京等,而立濟陰王。鎮率羽林士擊殺衛尉閻景,以 成大功,事在《宦者傳》。再遷尚書令,太傅。三公奏「鎮冒 犯白刃手劍,賊臣姦黨殄滅,宗廟以寧,功比劉章,宜 顯爵土,以勵忠貞。」乃封鎮為定潁侯,食邑二千戶。拜 河南尹,轉廷尉,免。永建四年,卒於家。詔賜冢塋地。長 子賀當嗣爵,讓與小弟,時而逃去,積數年,詔大鴻臚 下州郡追之,賀不得已,乃出受封,累遷復至廷尉。及 賀卒,順帝追思鎮功,下詔賜鎮諡曰昭武侯,賀曰成 侯。賀弟禎,亦以能法律至廷尉鎮。弟子禧,少明習家 業,兼好儒學,有名譽。延熹中,亦為廷尉。建寧二年,代 劉寵為太尉。禧子鴻至司隸校尉,封城安鄉侯。郭氏 自弘後數世皆傳法律,子孫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 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郎將者二十餘人,侍御 史正監平者甚眾。

高柔

按《三國魏志》本傳:「柔字文惠,陳留圉人也。父靖,為蜀 郡都尉。柔留鄉里,謂邑中曰:『今者英雄并起,陳留四 戰之地也。曹將軍雖㨿兗州,本有四方之圖,未得安 坐守也。而張府君先得志於陳留,吾恐變乘間作也, 欲與諸君避之』。」眾人皆以張邈與太祖善,柔又年少, 不然其言。柔從兄幹,袁紹甥也,在河北呼柔。柔舉宗 從之。會靖卒於西州。時道路艱澀,兵寇縱橫,而柔冒 艱險,詣蜀迎喪,辛苦荼毒,無所不嘗,三年乃還。太祖 平袁氏,以柔為管長。縣中素聞其名,姦吏數人,皆自 引去。柔教曰:「昔邴吉臨政,吏嘗有非,猶尚容之,況此 諸吏,於吾未有失乎?其召復之。」咸還皆自勵,咸為佳 吏。高幹既降,頃之以并州叛,柔自歸太祖。太祖欲因 事誅之,以為刺姦令史,處法允當,獄無留滯。辟為丞 相倉曹屬。太祖欲遣鍾繇等討張魯,柔諫,以為「今猥 遣大兵,西有韓遂、馬超,謂為己舉,將相扇動作逆。宜 先招集三輔。三輔苟平,漢中可傳檄而定也。」繇入關, 遂、超等果反。魏國初建,為尚書郎,轉拜丞相理曹《掾。 令》曰:「夫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是 以舜流四凶族,皋陶作士,漢祖除秦苛法,蕭何定律, 掾清識平,當明於憲典,勉恤之哉!」鼓吹宋金等在合 肥亡逃,舊法軍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猶不息, 更重其刑。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給官,主者奏盡殺之。 柔啟曰:「士卒亡軍,誠在可疾,然竊聞其中時有悔者, 愚謂乃宜貸其妻子,一可使賊中不信,二可使誘其 還心。正如前科,固已絕其意望,而猥復重之。柔恐自 今在軍之士,見一人亡逃,誅將及己,亦且相隨而走, 不可復得殺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 太祖曰:「善。」即止。不殺金母弟,蒙活者甚眾。遷為潁川 太守,復還為法曹掾。時置校事盧洪、趙達等,使察群 下。柔諫曰:「設官分職,各有所司。今置校事,既非居上 信下之旨。又達等數以憎愛擅作威福,宜檢治之。」太 祖曰:「卿知達等,恐不如吾也。要能刺舉而辨眾事,使 賢人君子為之,則不能也。昔叔孫通用群盜,良有以 也。」達等後姦利發,太祖殺之,以謝於柔。文帝踐阼,以 柔為治書侍御史,賜爵關內侯,轉加治書執法。民間 數有誹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輒殺而賞告者。柔上 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輒賞。既使過誤無反善 之路,又將開凶狡之群,相誣罔之漸,誠非所以息姦 省訟,緝熙治道也。昔周公作《誥》,稱殷之祖宗咸不顧 小人之怨』。在漢太宗,亦除妖言誹謗之令。臣愚以為 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養物之仁。帝不即從, 而相誣告者滋甚。帝乃下詔:「敢以誹謗相告者,以所 告者罪罪之。」於是遂絕校事。劉慈等自黃初初,數年 之間,舉吏民姦罪以萬數,柔皆請懲虛實,其餘小小 挂法者,不過罰金。四年,遷為廷尉。魏初,三公無事,又 希與朝政,柔上疏曰:「天地以四時成功,元首以」輔弼 興治。成湯仗阿衡之佐,文武憑旦、望之力。逮至漢初, 蕭、曹之儔,並以元勳代作心膂,此皆明王聖主任臣 於上,賢相良輔股肱於下也。今公輔之臣,皆國之棟 梁,民所具瞻,而置之三事,不使知政,遂各偃息養高, 鮮有進納,誠非朝廷崇用大臣之義,大臣獻可替否 之謂也。古者刑政有疑,輒議於「槐棘之下。自今之後, 朝有疑議及刑獄大事,宜數以咨訪三公。三公朝朔 望之日,又可特延入,講論得失,博盡事情,庶有裨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