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6 (1700-1725).djvu/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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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足,合府縣共之,計一農歲錢九萬六千,米月七斛 二斗,大抵歲僦丁三百,錢二千八百八十萬,米二千 一百六十斛,臣恐終歲穫不酬費,況二千里發人出 塞,而歲一代乎?又自太原轉糧以哺私出,資費倍之, 是虛畿甸,事空傜也。」郢又言:「五城舊屯地至廣,請以 鑿渠糧,俾諸城夏貸冬輸。取渠土布帛給田者,令據 直轉榖,則關輔免調發,而諸城辟田。」炎不許,渠卒不 成,棄之。御史臺請天下斷獄一切待報,惟殺人許償 死。論徒者得悉徙邊。郢言:「罪人徙邊即流也,流有三 而一,用之誠難。且殺人外」,猶有《十惡》偽造用符印彊 光火諸盜。今一徙之法太輕,不足禁惡。又罪抵徒,科 別差殊。或毆傷夫婦,離非義絕,養男別姓,立嫡不如 式,私度關冐戶等不可悉,而與《十惡》同徒,即輕重不 倫。又按京師天下聚論徒者至廣,例不覆讞。今若悉 待報有司,斷決有程,月不啻五千獄,正恐牒按填委, 章程紊撓。「且邊及近邊犯死、徒、流者若何為差?請下 有司更議。」炎惡異己,陰諷御史張著劾郢匿發民浚 渠,使怨歸上,繫金吾、長安中日,數千人遮建福門訟 郢冤。帝微知之,削兼御史中丞。人知郢得原,皆迎拜。 會秋旱,郢請蠲租稅,炎令度支御史按覆,以不實罷 為大理卿。炎之罷,盧杞引郢為御史大夫,共謀炎罪, 即逮捕河中觀察使趙惠伯下獄,楚掠慘棘,鍛成其 罪,卒逐炎崖州,惠伯費州。天下以郢挾宰相報仇為 不直。然杞用郢敗,炎內忌郢才,因按蔡廷玉事,殺御 史鄭詹,出郢為費州刺史。道逢柩殯,問之,或曰:「趙惠 伯之殯。」郢內慚,忽忽歲餘卒。

郭行餘

按《唐書》本傳:「行餘者,元和時擢進士。河陽烏重引表 掌書記,重引葬其先,使誌冢,辭不為。重引怒即解去。 擢累京兆少尹。嘗值尹劉栖楚,不肯避,栖楚捕導從 繫之,自言宰相,裴度頗為諭止。行餘移書曰:『京兆府 在漢時有尹有都尉,有丞,皆詔自除,後循而不改。開 元時,諸王為牧,故尹為長史司馬,即都尉丞耳。今尹 總牧務,少尹副焉,未聞道間有下車望塵避者』。」故事 猶在,栖楚不能答。遷楚、汝二州刺史、大理卿,擢邠寧 節度使。李訓在東都,與行餘善,故用之。

崔碣

按《唐書崔元暐傳》:「元暐六世孫碣,字東標,及進士第, 遷右拾遺。武宗方討澤潞,碣建請納劉稹降,忤旨,貶 鄧城令,稍轉商州刺史,擢河南尹、右散騎常侍,再為 河南尹。邑有大賈王可久,轉貨江湖間,值龐勛亂,盡 亡其貲,不得歸。妻詣卜者楊乾夫,咨在亡。乾夫名善 數,而內悅妻色,且利其富,既占,陽驚曰:『乃夫殆不還 矣』。」即陰以百金謀媒者,諉聘之,妻乃嫁,乾夫遂為富 人。他年,徐州平,可久困甚,丐衣食歸閭里,往見妻,乾 夫大怒,詬逐之。妻詣吏自言乾夫厚納賄,可久反得 罪,再訴復坐誣。可久恨歎,遂失明。碣之來,可久陳冤, 碣得其情,即敕吏掩乾夫,并前獄史下獄,悉發賕姦。 一日殺之,以妻還可久。時淫潦,獄決而霽,都民相語, 歌舞於道。徙陝虢觀察使,軍亂,貶懷州司馬,卒。

程琳

按《宋史》本傳:「琳字天球,永寧軍博野人。權知開封府 王蒙正子。齊雄,捶老卒死,貸妻子,使以病告,琳察其 色辭異,令有司驗得捶死狀。蒙正連姻章獻太后家, 太后謂琳曰:『齊雄非殺人者,乃其奴嘗捶之』。琳曰:『奴 無自專理,且使令與已犯同』。太后嘿然,遂論如法。外 戚吳氏離其夫而挈其女歸,夫訴於府,琳命還女,吳」 氏曰:「已納宮中矣。」琳請於帝曰:「臣恐天下人有竊議 陛下奪人妻女者。」帝亟命出之,笞而歸其妻。遷工部 侍郎、龍圖閣學士。

胥偃

按《宋史》本傳:「偃字安道,潭州長沙人。少力學,河東柳 開見其所為文,曰:『異日必得名天下』。舉進士甲科,授 大理評事,通判湖、舒二州,直集賢院,同判吏部南曹, 知太常禮院,再遷太常丞、知開封縣。與御史高升試 府,進士既封彌,卷首,輒發視,擇有名者居上,降祕書 省著作佐郎,監光化軍酒,起通判鄧州,復太常丞。林」 特知許州,辟通判州事,徙知漢陽軍,還判三司度支 勾院,修起居注,累遷尚書刑部員外郎,遂知制誥,遷 工部郎中,入翰林為學士、權知開封府。忻州地震,偃 以為:「地震,陰之盛。今朝廷政令不專,上出而後宮、外 戚恩澤日蕃,此陽不勝陰之效也。宜選將練師,以防 邊塞。」趙元昊朝貢不至,偃曰:「遽討之,太暴。官遣使問 其不臣狀,待其辭屈而後加兵,則其不直者在彼,而 王師之出有名矣。」又奏:「戍兵代還,宜如祖宗制,閱其 藝,後殿次進之。」會有衛卒賂庫吏求揀冬衣,坐繫者 三十餘人。時八月,霜雪暴至,偃推《洪範》「急恆寒,若之 咎,請從末減。」奏可。西塞用兵,士卒妻子留京者,犯法 當死。帝不忍用刑,或欲以毒置飲食中,令得善死,偃 極言其不可,帝亦悔而止。宦人程智誠與二班使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