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戶、鋪設氈席之事。」直長,正八品。一員。
〈注〉泰和令,二員。
都監,同監二員。
〈注〉泰和二年設,泰和四年罷同監。
右屬宣徽院。
「南京花園」小都監二員:
東京宮苑使一員。
〈注〉西京、北京同。
「中都京兆府司竹監。」管勾一員,從七品。掌《養竹園 採斫之事》。
〈注〉司吏一員,監兵百人。給養採斫之役。
元
元置「上林署令、丞、直長。」花園置管勾官,而養種苜蓿 園又各置提領。
按《元史百官志》:「上林署,秩從七品,署令、署丞各一員, 直長一員。掌宮苑栽植花卉,供進蔬果,種苜蓿,以飼 駝馬,備煤炭,以給營繕。至元二十四年置。」
「養種園」,提領二員。掌西山淘煤,羊山燒造黑白木炭, 以供修建之用。中統三年置。
花園,管勾二員,掌花卉果木。至元二十四年置。 苜蓿園,提領三員,掌種苜蓿,以飼馬駝膳羊。
世祖至元七年秋七月辛丑設上林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春正月辛卯,立「上林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明
明上林苑設監正、監副、統典署、署丞之屬。
按《明會典》:「上林苑監正官:左右監正二員,左右監副 二員,左右監丞二員。」
〈注〉後監正、監副俱不常設。止設監丞署掌印信
首領官、典簿一員。
屬官:「良牧署」,典署一員。
〈注〉久住補。
署丞一員。
〈注〉舊二員。
錄事一員。
〈注〉舊二員,後革一員。萬曆九年盡革。十一年,復設一員。
蕃育署:署丞一員。
〈注〉舊二員。
錄事一員。
〈注〉舊二員,後革一員,萬曆九年盡革。十一年,復設一員。舊有典署一員,隆慶元年革。
林衡署典署一員。
〈注〉久住補。
署丞一員。
〈注〉舊二員。舊有錄事二員,後革。
嘉蔬署:署丞一員。
〈注〉舊二員。舊有典署錄事各一員。嘉靖三十一年革
按《明一統志》:「上林苑監在文德坊玉河橋西,典簿廳 附焉。外有蕃育嘉蔬、冰鑑、川衡、林衡、良牧、左典察、右 典察、前典察、後典察十署,亦隸之。」
成祖永樂五年初設上林苑及所屬十署
按《明會典》:「上林苑監,洪武中議設上林苑監,以妨民 業,遂止。永樂五年開設,定為正五品衙門,設左右監, 正、左右監副,左右監丞、典簿。」所屬良牧、蕃育、嘉蔬、林 衡、川衡、冰鑑、典察,左右前後十署,每署設典署、署丞、 錄事。
凡牧養牲口、栽種果蔬等項。永樂間、用北京效順人 役充。後于山西平陽澤潞三府州起撥民一千戶。俱 照邊民事例、給與盤纏口糧。連當房家小、同來分派 使用。仍令自備牛具種子、于附近荒閑地土內、儘力 耕種食用、喂養牲口
凡牧養,每二丁養羊一隻,每五丁養牛一隻。餘各驗 丁派養。其《牲口》編號造冊,挨次進送內府、并太常寺、 光錄寺供應。每歲除原種取用不缺外。牛孳生犢一 隻,羊孳生羔二隻。餘皆與民自用羊毛惟種羊,依時 剪取入官。孳生羊毛從民收用。
永樂十四年,定「上林苑《罪罰禁例》。」
按《明會典》:「凡牧養栽種地,東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 武清,北至居庸,西南至渾河。」永樂十四年奉旨:「一應 人不許于苑內圍獵,有犯禁者,每人罰馬九匹,鞍九 副,鷹九連,狗九隻,銀一百兩,鈔一萬貫,仍治罪。」雖親 王勳戚,犯者亦同。
仁宗洪熙元年減置上林苑官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止存左監丞、典簿,餘官不除。」又 以蕃育署帶管良牧、川衡兩署,嘉蔬署帶管冰鑑、林 衡兩署。其四署人戶并四典察署人戶,俱撥二署暫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