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93 (1700-1725).djvu/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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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帛三百匹,穀千石。十九年,除征北大將軍、夏州刺 史,轉都督雍岐東秦諸軍事、征西大將軍、雍州刺史。 景明二年,徵為尚書左僕射,加特進。時有詔,以「奸吏 犯罪,每多逃遁,因眚乃出,並皆釋然。自今已後,犯罪 不問輕重而藏竄者,悉遠流。若永避不出,兄弟代徙。」 懷乃奏曰:「謹按條制,逃吏不在赦限。竊惟聖朝之恩, 事異前宥,諸流徙在路,尚蒙旋反,況有未發,而仍遣 邊戍?按守宰犯罪逃走者眾,祿潤既優,尚有茲失,及 蒙恩宥,卒然得還。今獨苦此等,恐非均一之法。如臣 管執,謂宜免之。」書奏,門下以成式既班駮奏不許。懷 重奏曰:「臣以為法貴經通,治尚簡要。刑憲之設,所以 網羅罪人。苟理之所備,不在繁典;行之可通,豈容峻 制。此乃古今之達政,救世之𢘆規。伏尋《條制》,勳品已 下,罪發逃亡,遇恩不宥,仍流妻子。雖欲抑絕奸途,匪 為通式。謹按事條,侵官敗法,專據流外,豈九品已上 人皆貞白也。其諸州守宰,職任清流,至有貪濁,事發 逃竄,而遇恩免罪。勳品已下,獨乖斯例。如此,則寬縱 上流,法切下吏,育物有差,惠罰不等。又謀逆滔天,輕 恩尚免,吏犯微罪,獨不蒙赦。使大宥之經不通,開生 之路致壅,進違古典,退乖今律。輒率愚見,以為宜停。」 書奏,世宗納之。其年,除車騎大將軍、涼州大中正。懷 奏曰:「南賊遊魂江、揚,職為亂逆,肆厥淫昏,月滋日甚, 貴臣重將,靡有孑遺。崇信姦回,昵比閹豎,內外離心, 骨肉猜叛。蕭寶融僭號於荊、郢。其雍州刺史蕭衍,勒 兵而東,襲上流之眾,已逼其郊。廣陵、京口,各持兵而 懷兩望,鍾離、淮陰,並鼎峙而觀得失。秣陵孤危,制不 出門,君子小人,並罹災禍。」延首北望,朝不及夕。斯實 天啟之期,吞并之會。乘厥蕭牆之釁,藉其分崩之隙, 東據歷陽,兼指瓜步,緣江鎮戍,達於荊郢。然後奮雷 電之威,布山河之信,則江西之地,不刃自來;吳會之 鄉,指期可舉。昔士治有言:「皓若暴死,更立賢主」,文武 之官,各得其任,則勍敵也。若蕭衍克就,上下同心,非 直後圖之「難,實亦揚境危逼。何則?壽春之去建鄴,七 百而已。山川水陸,彼所資利。脫江湘無波,君臣效職, 藉水憑舟,倏忽而至,壽春容不自保,江南將若之何? 今寶卷邑居有土崩之形,邊城無繼援之兆,清蕩江 區,實在今日。臣受恩既重,不敢不言。」詔曰:「不君不臣, 江南常弊。有粟不食,其在斯矣。上天將欲亡之,諸蕃 又願取之。人事天道,孰云匪會,但以養害,仁者不為。 且十月五日,衍軍已達大航,其大傷小亡」之勢,久應 有決。假令天罰寶卷,衍兵獲進,則衍之主佐,又是亂 亡遺孽,皇靈其能久祐之乎!今之所矜者,正以南黔 企德,邊書繼至,殄悴之氓,理須救接。若爾者,「揚州兵 力,配積不少,但可速遣任城,委以處分,別加慰勉,令 妙盡邊筭也。」以衍事克,遂停懷。又表曰:「昔世祖昇遐, 南安在位,出拜東廟,為賊臣宗愛所弒。時高宗避難 龍潛苑中,宗愛異圖,神位未定。臣亡父先臣賀與長 孫渴侯陸麗等表迎高宗纂徽寶命。麗以扶負聖躬 親所見識,蒙授撫軍大將軍司徒公、平原王。興安二 年,追論定策之勳,進先臣爵西平王。皇興季年,顯祖 將傳大位於京兆王。先臣時都督諸將,屯於武川,被 徵詣京,特見顧問,先臣固執不可。顯祖久乃許之,遂 命先臣持節授皇帝璽綬於高祖。」至太和十六年,麗 息叡《狀私書》,稱「其亡父與先臣援立高宗,朝廷追錄, 封叡鉅鹿郡開國公。臣時丁艱,草土不容及例。」至二 十年,除臣雍州刺史,臨發奉辭,面奏先帝,申先臣舊 勳,時敕旨但赴所臨,尋當別判。至二十一年,車駕幸 雍,臣復陳聞,時蒙敕旨,征還當授。自宮車晏駕,遂爾 不白。竊惟先臣,遠則援立高宗,寶曆不墜;近則陳力 顯祖,神器有歸。如斯之勳,超世之事。麗以父功,而獲 河山之賞;臣有家勳,不霑茅社之賜。「得否相懸,請垂 裁處。」詔曰:「宿老元臣,云如所訴。」訪之史官,頗亦言此。 可依比授馮翊郡開國公,邑九百戶。又詔為使持節, 加侍中、行臺,巡行北邊六鎮,𢘆燕、朔三州,賑給貧乏。 兼採風俗,考論殿最,事之得失,皆先決後聞。自京師 遷洛,邊朔遙遠,加連年旱儉,百姓困敝,懷銜命巡撫, 存恤有方,便宜運轉,有無通濟。時后父于勁勢傾朝 野,勁兄于祚與懷宿昔通婚,時為沃野鎮將,頗有受 納。懷將入鎮,祚郊迎道左,懷不與語,即劾祚免官。懷 朔鎮將元尼須與懷少舊,亦貪穢狼籍,置酒請懷,謂 懷曰:「命之長短,由卿之口,豈可不相寬貸?」懷曰:「今日 之集,乃是源懷與故人飲酒之坐,非鞫獄之所也。」明 日公庭,始為使人檢鎮將罪狀之處,尼須揮淚而已, 無以對之。懷既而表劾尼須,其奉公不撓,皆此類也。 懷又表曰:「景明以來,北蕃連年災旱,高原陸野,不任 營殖,惟有水田,少可菑畝。然主將參僚,專擅腴美,瘠 土荒疇給,百姓因此困敝,日月滋甚。諸鎮水田,請依 《地令》分給細民,先貧後富;若分付不平,令一人怨訟 者,鎮將已下連署之官,各奪一時之祿;四人已上,奪 祿一周。北鎮邊蕃,事異諸夏,往日置官,全不差別。沃 野一鎮,自將已下八百餘人,黎庶怨嗟,僉曰煩猥。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