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5 (1700-1725).djvu/6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通判,乞送轉運司擬差。」並從之。

幕職官、簽書判官廳公事,兩使防、團、軍事推判官,節 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掌裨贊郡政、總理諸案文移,斟 酌可否,以白于其長而罷行之。凡員數多寡,視郡大 小及職務之繁簡。初,政和改簽書判官廳公事為「司 錄」,建炎初,復舊。凡節度推判官從軍額,察推及支使 從州府名。凡諸州減罷通判處,則升判官為簽判以 兼之。小郡推、判官不並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 官兼支使,亦有併判官窠闕。省罷,則令錄參兼管。凡 要郡簽判及推官皆堂除,餘吏部使闕,二廣間許監 司辟差。紹熙元年,臣僚言:「廣西奏擬簽判多恩科,癃 老,乞行下轉運司,不許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嘉 定二年,臣僚言:「監司有幹官,州郡有職官,以供簽廳 之職,或非才不勝任,則按刺易置可也。今乃差兼簽 廳者,動輒三兩員或四五員,其餘冗費,與添差何異。 乞將諸州郡所差兼簽廳官並行住罷。」從之。

諸曹官舊制,錄事參軍掌州院庶務,糾諸曹稽違,戶 曹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司法參軍掌議法斷 刑,司理參軍掌訟獄勘鞫之事。中興,詔曹掾官依舊, 惟司理、司法並注經任及試中刑法人。乾道以來,間 以司戶兼司法,知錄亦或兼職。六年,汪大猷言:「司戶 初官,令專主倉庫,知錄依司理例,以獄事為重,不兼 他職。」從之,仍依知縣格法銓量。如有老疾、昏眊難任 事者,即從本州知、通于判司、簿、尉內選經一考以上、 無罪犯曉法人對換。紹熙元年,詔不曾銓試人不許 注授司法。慶元五年,臣僚言:司理獄事煩重,宜優其 舉主,照提刑司合舉主三員以上,許間歲舉獄官一 員。嘉定中,申明年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仍不許 恩科人注授。

真宗景德四年秋七月壬申增置開封府判官一員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三年秋七月戊子詔諸路轉運使察舉通判之不任職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五年二月丁酉罷諸州軍通判奏舉改官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三年八月庚子詔諸路通判增入主管學事四字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丁卯罷開封諸州軍府通判二員者省其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建炎四年六月辛巳,罷諸州添差通判職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年五月乙丑罷諸州在任所辟通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四年詔未歷親民之任者授通判之職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四年冬十月乙未,臣僚言,「天 下之事,必歷而後知,試而後見。為縣令者必為丞簿, 為郡守者必為通判,為監司者必為郡守,皆有差等。 自今職事官吏局務官,必任滿方許求外,未歷親民 任使,即未得擬州郡,且授通判。」詔從之。

金諸總管府判官并諸府判官之制。

按《金史百官志》:「諸總管府,副都總管一員,所掌與同 知同。總管。判官一員,從六品,掌紀綱總府眾務,分判 兵案之事。府判一員,從六品,掌紀綱眾務,分判戶禮 案,仍掌通檢推排簿籍。」

諸府府判一員,從六品。掌紀綱眾務,分判吏、戶、禮案 事,專掌通檢推排簿籍。

各府通判一員。後通判因事忝革,無定員。

按《明會典》云云。

皇清

國朝外官:

《大清會典》:「各府通判一員,因事添革,無定員。」

郡判部名臣列傳

陳茂

按《廣東通志》:「茂字若恩,汝南人。容止儼恪,鬚眉甚偉。 為交趾別駕從事,並有奇績。舊令刺史行部,不涉海。 永初中,盜賊橫行,海濱皆震。刺史周敞渡海巡方,遇 大風,船欲覆。茂按劍呵水,神風即息。海上人望之如 神明,莫不畏仰。比敞遷豫州刺史,與茂俱行,到潁川。 陽翟傳傳中有置美酒一柙,敞去,敕御騮載酒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