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6 (1700-1725).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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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百官志》:「縣令相,郡縣為國者,為內史相。」

梁大縣曰令,小縣為長。國亦稱相屬員,如晉宋制。 按《隋書百官志》:「縣為國曰相,大縣為令,小縣為長」,皆 置丞尉。郡縣置吏,亦各准州法,以大小而制員。郡縣 吏有書僮,有武吏,有醫,有迎新送故等員,亦各因其 大小而置焉。

北魏

魏定縣令品級有差。

按:《魏書官氏志》:「上縣令相,六品,中縣令相,七品。」

孝文帝延興三年詔縣令能靜一縣二縣劫盜者兼治食祿有差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三年二月甲戌,詔縣令能 靜一縣劫盜者,兼治二縣,即食其祿;能靜二縣者,兼 治三縣,三年遷為郡守。」

北齊

北齊縣分九等。又置鄴、臨漳、成安三縣令。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上上縣令,上中縣、上下縣、中 上縣、中中縣、中下縣、下上縣、下中縣、下下縣。」

鄴、臨漳、成安三縣令,各置丞,中正,功曹,主簿,門下督, 錄事,主記議及功曹記室,戶田、金租、兵騎、《賊法》等曹 掾員。鄴又領右部、南部、西部三尉,又領十二行經途 尉,凡一百三十五里,里置正臨漳。又領左部、東部二 尉。左部管九行經途尉,凡一百一十四里,里置正成 安。又領後部、北部二尉,後部管十一行經途尉,七十 四里。里置正清都郡。諸縣令已下官員,悉與《上上縣》 同。

隋制,「以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為正五品,諸縣以 所管閑劇為等級。」

按《隋書百官志》:「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令,並增為 正五品,諸縣皆以所管閑劇及衝要以為等級,丞、主 簿如故。其後改縣尉為縣正,尋改正為戶曹、法曹,分 司以丞。郡之六司,河南、洛陽、長安、大興則加置功曹 而為三司,司各二人。郡縣佛寺改為道場,道觀改為 元壇,各置監丞。京都諸坊改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 主其事。帝自三年定令之後,驟有制置,制置未久,隨 復改易,其餘不可備知者,蓋史之闕文云。

唐制以京縣為正五品,諸縣品秩以上中下為差。 按《唐書百官志》:「京縣令各一人,正五品上;丞二人,從 七品上;主簿二人,從八品上;錄事二人,從九品下;尉 六人,從八品下;畿縣,令各一人,正六品上;丞一人,正 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上;尉二人,正九品下;上縣 令一人,從六品上;丞一人,從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 品」下;尉二人,從九品上。中縣:令一人,正七品上;丞一 人,從八品下;主簿一人,從九品上;尉一人,從九品下。 中下縣:令一人,從七品上;丞一人,正九品上;主簿一 人,從九品上;尉一人,從九品下。下縣:令一人,從七品 下;丞一人,正九品下;主簿一人,從九品上;尉一人,從 九品下。縣令掌道風化,察冤滯,聽獄訟。凡民田收授, 縣令給之。每歲季冬,行鄉飲酒禮。籍帳、傳驛、倉庫、盜 賊、隄道,雖有專官,皆通知縣丞為之貳。縣尉分判眾 曹,收率課調。

武德元年,改書佐曰縣尉,尋改曰「正。」諸縣置主簿,以流外為之。京縣上縣丞,皆一人,畿縣上縣正,皆四人。七年,改縣正復曰尉。貞觀初,諸縣置錄事。開元中,上縣萬戶,中縣四千戶以上,增尉一人。京兆河南府諸縣,戶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戶一萬以上,置義倉督三人。其後,畿縣戶不及四千,亦置尉二人,萬戶增一人。凡縣有司功佐、司倉佐、司戶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獄、門事等。畿縣減司兵,上縣有司戶、司法而已。凡縣皆有經學博士、助教各一人。京縣學生五十人,畿縣四十人,中縣以下各二十五人。

遼「五京諸州屬縣,各有縣令、縣丞、主簿、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宋制,縣分赤畿、望、緊、上中下,設丞、簿、尉以佐之。 按:《宋史職官志》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 外,有望、緊、上中下。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 有德澤禁令則宣布於治境。凡戶口、賦役、錢穀、振濟、 給納之事皆掌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旱, 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則撫存 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 上於州,激勸以勵風俗。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 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初,建炎多差武臣,紹興 詔專用文臣,然沿邊溪洞處仍許武臣指射,邑大事 煩則堂除,仍備緋章服,嚴差出之禁,任滿有政績則 與升擢。乾道以後,定以三年為任,仍非兩任不除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