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6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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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縣,謂之「須入。」十六年,詔知縣 在任不成兩考,即不合理為實歷。嘉定十二年,詔兩 經作令滿替者,實歷九考,有政聲、無過犯、舉員及格 改官人,特免再作知縣,許受簽判或幹官,以當知縣 履歷。

縣丞初不置。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 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內選充。皇 祐中,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熙寧四年,編修條例 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一員, 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常平、 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 轉運司存留。崇寧二年,宰相蔡京言:「熙寧之初,修水 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 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大觀三年,詔:昨增置縣丞內, 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事務繁冗,及雖非萬戶,實有 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留外,餘皆減 罷。建炎元年,詔縣丞係嘉祐以前員「闕,并萬戶處存 留一員,餘並罷。」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 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員。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 兼。

主簿。開寶三年,詔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 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以主 簿兼知縣事。咸平四年,王欽若言:「川、陝縣五千戶以 上,請並置簿,自餘仍以尉兼。」從之。自後川蜀及江南 諸縣各增置主、簿。中興後置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 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事。凡批銷必親書押,不 許用手記。仍不許差出,以防銷注。

尉。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並同。 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各增置一員,掌閱習弓手, 戢奸禁暴。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中興,沿邊諸縣間 以武臣為尉,並帶兼巡捉私茶、鹽、礬,亦或文武通差。 隆興,詔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邑大事 煩,則置二尉。紹熙中,詔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嘉定 十三年,詔「極邊縣尉獲盜酬賞班改,歲以二員為額。」

太祖建隆元年定縣為望緊上中下令三年一注有異政者詔參軍驗實以聞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冬十月壬申,定縣為望、 緊,上、中下,令三年一注。」「戊子,詔諸道長貳有異政眾 舉留請立碑者,委參軍驗實以聞。」

建隆三年,詔「考縣令,以戶田增減為黜陟。」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冬十一月癸亥,詔縣令 考課,以戶田增減為黜陟。」

建隆四年,詔選朝士分治劇邑。本紀並無四年選舉志所載在未改元前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藩郡監牧,每遣 朝臣攝守,往往專恣。太祖始削外權,命文臣往蒞之。 由是內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歷建隆 四年,詔選朝士分治劇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嶼知 館陶,監察御史王祐知魏,楊應夢知永濟,屯田員外 郎于繼徽知臨清。常參官宰縣自此始。舊制,畿內縣 赤,次赤,畿外三千戶以上為望,二千戶以上為緊,一 千戶以上為上,五百戶以上為中,不滿五百戶為中 下。有司請據諸道所具板圖之數升降天下縣,以四 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 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自是,注擬以為資 敘。又詔:「周廣順中,應出選門州縣官,於」南曹投狀,「準 格敕考校,無礙,與除官。其敘復者,刑部檢勘送銓。」

乾德元年秋七月定州縣所置雜職承符廳子等名數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元年三月庚寅班縣令尉捕盜令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真宗至道三年十二月辛丑詔諸路轉運使申飭令長勸農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七年冬十月丙午詔知州軍歲舉判司簿尉可縣令者一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冬十月丁未詔縣令佐能根括編戶隱偽以增賦入者量其數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七年。六月辛酉。詔天下知縣。非鞫獄。毋得差遣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十年秋七月丁巳令諸路歲上縣令課績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四年八月壬寅敕郡守貳以四善三最課縣令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七年四月甲戌,立《考察縣令課績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閏六月甲子詔諸路州縣官有治績最著者許監司帥臣各舉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