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6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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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者為下縣。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萬戶之上者 為上縣,一萬戶之上者為中縣,一萬戶之下者為下 縣。上縣,秩從六品,達魯花赤一員,尹一員,丞一員,簿 一員,尉一員,典史二員。中縣秩正七品,不置丞,餘悉」 如上縣之制。下縣秩從七品,置官如中縣,民少事簡 之地,則以簿兼尉。後又別置尉,尉主捕盜之事,別有 印。典史一員。巡檢司秩九品,巡檢一員。

明制,定縣為三等,所屬衙門及庶人在官者如州。 按《續文獻通考》:「明太祖初定縣三等,賦十萬石以下 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正七品;三 萬石以下為下縣,從七品。已而並改正七品。」京縣正 六品。所屬衙門有儒學教諭、訓導、陰陽學訓術、醫學 訓科、僧會司、道會司。其有巡檢司、稅課局、驛遞閘壩、 批驗所、河泊所、倉草場者,設官如州。知縣掌教養縣 民之事。凡歲貢學生,三歲貢士,歲攢實徵,十歲造黃 冊。民之賦役,視丁與產,必調劑而均節之。若歲大歉, 請於上司而時蠲減焉。獄訟必詢其情理,考諸律例 而決之。有不服,請陳于上為雪理焉。凡養老、祀神、表 善、賑饑、卹窮、通貨之事,時省而敦行之。凡山海澤藪 之產資國用者,按籍而登焉。諸所屬衙門如州者,職 亦如之。庶人在官者,縣亦如州。

皇清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置盛京奉天府所屬衙門。」承

《德縣》知縣一員,典史一員。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各縣正官,知縣一員,縣丞主」

簿。縣丞、主簿因事添革,無定員。首領官:典史一員。所屬衙門:儒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康熙三年大縣裁訓導小縣裁教諭十五年復設倉稅課司大使、副使大使副使因事設立無定員陰陽學訓術,一員。醫學訓科,一員。僧會司僧會一員。道會司道會一員。江南山陽縣河堤堤官一員。巡檢司巡檢一員。水馬驛驛丞一員。遞運所大使一員。河泊所所官一員。以上驛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設立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改歸。

畫一。正六品京縣知縣,正七品京縣縣丞,各縣知縣,正八品各縣縣丞,正九品各縣主簿,從九品巡檢司巡檢,未入流京縣典史,各縣儒學教諭,訓導,各縣典史,水馬驛驛丞,縣稅課司大使,閘官,遞運所大使,河泊所所官,縣倉大使、副使,縣陰陽學訓術,縣醫學訓科,僧會司僧會,道會司道會。

縣令部總論

《文獻通考》。

《縣令》

《周官》有縣正,各掌其縣之政令而賞罰之。

四百里為縣

春秋時,列國相滅,多以其地為縣,則縣大而郡小。故 《傳》云:「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周書·作雒篇》曰:「千百里縣,縣有四郡。」

縣邑之長: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

晉謂之「大夫」 ,魯、衛謂之「宰」 ,楚謂之「令尹。」

其職一也。

孔子「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則之」 ,由中都宰為司寇。

至於戰國,則郡大而縣小矣。故甘茂謂秦武王曰:「宜 陽大縣名曰縣,其實郡也。」 漢制:列侯所食縣曰國; 皇太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蠻夷曰道。凡縣萬戶以上 為令,減萬戶為長,侯國為相,秩次亦如之。皆秦制也。 漢因之。

《漢書》曰:「凡縣,大率方百里,民稠則減,稀則曠。」

成帝綏和元年,長相墨綬。哀帝《建平二年》,復黃綬。秋 冬集課,上計于所屬郡國。

胡廣云:「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糧入出,盜賊多少,上集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校其功。功多尤為最者,于廷尉勞勉之,以勸其後;負多尤為殿者,于後曹別責,以糾怠慢也。」 又《漢官》曰:「明帝臨觀,見洛陽令車騎,意河南尹。及至而非,尤其泰盛,敕去軒綏。時偃師長治有能名,以事詣堂,因取賜之。」